古代性侵施暴者對被害女子的評價竟然是「一個巴掌拍不響?」

黃猛銅仁報道 發佈 2020-06-15T07:09:25+00:00

現代人往往對罪犯的任何言行均不屑一顧,理由很簡單,該人對社會犯了罪,本人以為,這是有失公允的。武則天長壽元年,狄仁傑去山西巡狩,路遇告狀者,案情是這樣的:某縣王員外之女君茹,攜帶丫鬟去廟裡進香,被當地豪強周元宗發現並糾纏,丫鬟逃出報信,王君茹被強姦,當家丁趕到廟裡時,周元宗已不知

現代人往往對罪犯的任何言行均不屑一顧,理由很簡單,該人對社會犯了罪,本人以為,這是有失公允的。從相對論的原則來看,再窮兇惡極的罪犯,依然還是一個人,是人,或多或少都會有人性。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大多犯罪之人,並非天生就是罪犯,邪念的生成往往出乎須臾之間,用現在的說法,叫做即時性犯罪。



古代有許多審案高手,科學地把握了這個原則和犯罪特點,依據罪犯的言行,窺測犯罪的成因和動機。就拿強姦犯罪來說,明朝著名清官海瑞,就善於根據罪犯對受害人的懺悔,從中找出蛛絲馬跡,作為案情輕重的判決依據,不枉殺,不輕縱,做到了公平公正。另外還有幾個案例,通過施暴者的供述和懺悔,趙炎發現,強姦犯在實施犯罪前,對施暴對象的總體認知有著驚人的相似:美麗,性感,有難以抵擋的誘惑力;然而,實施犯罪後,認知就出現了複雜的多樣性,不能不令人深思。



著名的《狄公案》,大家都不會陌生,看狄仁傑斷案,很傳奇,也很過癮。武則天長壽元年(692年),狄仁傑去山西巡狩,路遇告狀者,案情是這樣的:某縣王員外之女君茹,攜帶丫鬟去廟裡進香,被當地豪強周元宗發現並糾纏,丫鬟逃出報信,王君茹被強姦,當家丁趕到廟裡時,周元宗已不知所蹤了。此案報官後,縣令派人抓了周元宗,礙於周家勢力,一直懸而未決。因為案情基本清楚,狄仁傑在審理中,就著重於罪行的輕重,他問周元宗:「早識(此女)乎?」「未識,聞艷名久已。」「廟中者眾,何獨害王女?」「顧盼矣,惹人心火。」「有無唾罵相拒之舉?」「先有之,後則順矣。」狄仁傑根據這些細節,又詢問了王君茹,證實無誤,遂輕判了周元宗,充軍隴右三年。



在這則案例中,被害人王君茹先反抗後順從,且沒有絲毫自殺的舉動,所以,狄仁傑認為中有曖昧,還是有些道理的。可以設想一下當時的情形,一個大家閨秀在公共場合左右「顧盼」,確有引誘犯罪之嫌。而周元宗在施暴時,周家的家丁肯定在廟裡做了清場,反抗固然徒勞,但若王君茹拚力掙扎呼救,廟外人眾不可能毫無反應,周元宗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就得逞。只能說王君茹生性風流,以至於被害。周元宗確實是犯了罪,按照唐律,強姦罪可以處斬,充軍三年顯然夠輕,不排除存在權錢交易。



唐武宗時期的名臣李德裕,也善於把握細節。文宗開成二年(836)秋天,李德裕在京城為官,曾審理過這樣一則案子:草民李三狗狀告其弟李小四強姦嫂子,致使懷孕,證據是李三狗結婚多年,妻子一直沒有懷孕,即丈夫無生育能力,如今突然懷孕,必是弟弟所為。在審理過程中,李德裕發現,李小四和他嫂子年齡懸殊十餘歲,且他非常敬重嫂子,但凡涉及嫂子的話題,他多百般維護,自承全部罪名。於是,李德裕又傳訊了李三狗夫妻,得知李家兄弟自幼父母雙亡,是嫂子養大了李小四。在確認姦情無誤的前提下,李德裕做出正確的判決:叔嫂通姦致孕,嫂杖三十,李小四發配勞役五年。看似很荒唐的案件,終於水落石出。



李三狗的證據在古代是無法成為證據的,因為沒有任何科學手段可以確認他有無生育能力,如果不是李小四和嫂子本人承認,此案恐怕難以決斷清楚。由此可以想見,李小四對嫂子,是由敬生愛,發展成通姦行為。在李小四心中,嫂子多半扮演了母親和好女人兩個角色,從戀母情結到夫妻情感的實現,李小四走遠了。而作為嫂子,顯然有著更多的考慮,首先是無後的心結,多年未孕,女人著急了,丈夫無能,只有找這個自己養大了的弟弟,其次還應該存在慾望的因素,弟弟比哥哥年輕,身強力壯,床第之歡必勝於兄。



像這種案子,如果換做明朝的海瑞來審,估計結果要輕得多。據當年明月的說法,海瑞就有很深的戀母情結。但是,對於強姦案件,海瑞的判決還是很公平的。他做浙江淳安縣令的時候,有鄉民陳倫狀告地主顧開義強姦其妹陳秀芝,在公堂上,顧開義大喊冤枉,說自己是花了錢的,陳秀芝其實就是不用去妓院上班的暗娼。他供述,路過陳家時,是陳秀芝主動在窗口揮動手絹,引他上樓,事後還收了他十兩銀子。可是,剛要離開,就被陳倫堵了個正著。經海瑞審理髮現,陳秀芝並非暗娼,而是因家裡窮,想賺錢買頭飾,是以引誘顧開義,陳倫不知情,所以報官,也是實情。於是,判決如下:強姦罪名不成立,屬於風化案件,念陳秀芝本為良家女,著以教育為先,顧開義既與有染,為全陳秀芝貞潔,令娶為妾,出彩禮紋銀五十兩,供陳倫謀劃生計。一樁強姦案件被海瑞化作民事糾紛,得到了近乎完美的調解。



關於陳秀芝,趙炎認為,她是沾了好人的光,也就是海瑞的光。女人受不了窮,就想出賣身體,莫說是在明朝,就是在今天,依然要被人戳脊梁骨,難怪他哥哥要去報官,因為他實在想不到會是這樣的結果。估計,這個顧開義在當地是出了名的風流,或者確實長得相貌堂堂,否則,很難理解陳秀芝的膽氣從何而來,一為錢,二為性,自古然也。



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在山東范縣做縣令時,審過這樣一個案子:乾隆三年(1738),秀才張有煌被告犯有強姦罪,被害人是鄰家女俞氏,年僅十六歲。被害人家人稱,張秀才是乘俞氏午睡而家人均在農地里幹活,這才下手的。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一個令鄭板橋感覺好笑的情節,俞氏雖然默認了「被睡」,卻堅不承認是被強姦,而她家人則強烈要求嚴懲罪犯,兩下意見相左。據張秀才供述,俞氏「初為蹙眉,旋即兩頰紅若蘋果狀,雜有呻吟歡愉之聲。」後經查實,原來俞氏情竇初開,張秀才正是她的夢中情人,當張秀才溜上床行不軌之事時,她並未熟睡,屬於心甘情願。若非家人中途發現,此事當不會東窗事發。於是,鄭板橋乃判決:張秀才杖責二十,本科不得參加科舉,立娶俞氏為妻。



這個案例中,小姑娘俞氏的做法顯得很可愛,即便發現心上人有不軌之舉,卻佯裝熟睡,極力承歡,足見真率性情。而這個張秀才就不怎麼樣了,讀了一肚子聖賢書,做了一件很無恥的事情,書讀到了狗肚子裡了。特別是他在公堂之上詳細描述俞氏受辱後的表情變化,對俞氏是辱上加辱,真不知他將來如何面對新媳婦。



男人犯強姦罪,多為淫心故,其歹念之生成,或為長期壓抑所致,或為當時把持不住,而女人一旦被強姦,身心上的傷害就難以平復,伴隨她們的將是一輩子的心碎。被害人在施暴者的心目中,作為異性的誘惑是第一作用力,被害人往往是被動的無意識的,既是弱者,又被「偷襲」,施暴者往往容易得逞。另外,女子在被害過程中出現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種種變化,也直接影響了施暴者的心理和生理,事後的諸多回味大多源出於此。這就為審判者提供了審理的細節和判決的依據,儘管這種「回味」對被害人似乎很不公平。總之,我們通過古代施暴者對被害女子的一些情形的供述,可以更直觀地認識人性之複雜,多多少少了解一些世情,畢竟人是社會的主體,而社會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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