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元 保險合同應認定無效

中國銀行保險報 發佈 2020-06-16T02:16:36+00:00

「南京警方破獲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元」的案件,近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6月13日,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辦「南京機票延誤險案」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結合現有公開的案件情況,遵循法律規定與基本法理,展開討論。

□記者 袁婉君

「南京警方破獲女子利用航班延誤騙保300多萬元」的案件,近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6月13日,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辦「南京機票延誤險案」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結合現有公開的案件情況,遵循法律規定與基本法理,展開討論。

李某的行為是否涉嫌保險詐騙罪

從6月12日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要行為是「多次偽造航班延誤的證明材料,虛構航班延誤的事實」。李某偽造了哪些航班延誤證明材料,是如何偽造的,這也是社會公眾最關心的問題。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宇鵬參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誤損失綜合保險條款》(簡稱保險條款)進行了分析。張宇鵬認為,條款當中對於航班延誤應當賠付的約定非常明確,單純從這一點來說,李某獲得賠償是沒有任何異議的。但是在賠付條款後面還有一系列的免責條款,這就意味著李某想要獲得賠付的話,不僅要證明保險標的以及保險事故的存在,還要證明不存在其他免責條款的情形。

在張宇鵬看來,航班延誤信息是公開的,且幾乎不可能偽造、篡改,李某被公安機關追責,很可能是偽造了免責條款的相關材料。《保險條款》當中免責條款一共規定了七種情形,其中第四、五、六三種情形是需要我們關注的。這三種情形分別是:被保險人未能按照預定行程辦理登記手續;辦理完登記手續之後,未能準時乘坐原計劃的航班;被保險人未能登乘原計劃搭乘的承運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如果李某偽造的航班延誤證明材料是針這類免責條款,虛構了保險公司不能免責的事實,這種情況下就足以讓保險公司陷於認識錯誤,導致保險公司認為飛機延誤之後,其不能免責,因此支付了賠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李某的行為才可能涉嫌保險詐騙罪,最終要以保險詐騙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牟利而購買延誤險應認定保險合同無效

「為牟利而購買延誤險應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民商法學博士曾大鵬明確強調。

從民法的角度看,為牟利而購買延誤險的合同是否有效?曾大鵬分析認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當中的強制性規定並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是用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的價值判斷,就可得出結論:因其違反公序良俗,合同就無效。

曾大鵬表示,保險法強調的是最大誠信,主要是要避免道德風險。如果買延誤險是為了盈利,那就是一種道德上的冒險性,這是保險法不允許的。另外,在最大誠信原則下面,還有如實告知義務的具體規則。從《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義務的角度,以及李某很多年、很多次持續地利用他人身份證來做這些事上看,這些合同也難以通過保險法價值層面上的評價,也容易認定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曾大鵬認為,不能在民法救濟不夠的情況下就上升到刑罰懲治的層面。恐怕還是要回到行政法的角度,用行政法來處罰是合適的,以及從行業的角度,比如說航空公司可以把李某列為黑名單,保險公司也可以把李某列為黑名單,不再賣機票或保險給李某了。所以直接用刑法來評價的話,這種邏輯還是有問題的。如果確實是有偽造天氣信息、偽造登記牌的信息,在賠償申請的材料當中有偽造的東西,那麼上升到刑法角度的可能性要大一點。

罪刑法定,定罪要審慎判定

李某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明勇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說,不管是從民法的角度或者是從商法乃至具體到保險法的規定,當到了需要考慮一個人要不要定罪的時候,那麼底線法律應該還是刑法。刑法就必須要堅守一個罪刑法定的原則,罪刑法定就要看刑法當中保險詐騙罪的一些具體的要件。具體到本案,如果認為李某構成犯罪,李某就得符合南京公安所公告的,有虛構延誤信息、偽造延誤證明的基本事實。但是現在並不知道李某虛構了什麼樣的延誤信息,是怎麼樣去偽造延誤證明的。還有,在整個300多萬元的賠償當中,李某虛構的部分和偽造的部分數額有多大,這個也是要考慮的問題。

「從整個案件來講,最重要的考察要素有以下四個方面:首先要考慮飛機有沒有延誤,然後李某有沒有真的買了保險,這是兩個核心要素,第三是李某實際上有沒有得到賠付,第四是合同當中賠付的條件。」朱明勇分析說。本案中,買了保險沒有爭議,賠付了也沒有爭議,現在就是賠付的條件。因為沒有看到當事人具體買的是哪一家公司的保險,當然也可能不是一家公司的,實際上每家公司的合同條件還不完全一樣。那麼格式合同就必須要看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保險公司才會賠付,李某申請賠付的時候有沒有滿足這些條件。像大家關注比較多的,有登機牌或者是實際乘坐。有的格式合同裡面寫的是換登機牌或實際乘機後,有的就沒有說換登機牌而是說需要辦理值機手續或實際乘坐,這裡面又涉及到一個辦理了值機手續之後還可不可以再退票的問題。

刑法不要冒然進入民事領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西南政法大學校長助理吳宏耀結合本案強調了刑法的功能以及刑法的謙抑性。

吳宏耀指出:「對一個法律利益的保護一定是有層次的、立體的。民事保護是第一層,民事保護之後還有很多層,包括行政的、職業紀律的,最後才是刑法的。」

就本案來說,吳宏耀表達了兩點看法: 第一,還有沒有其他有效救濟手段,民事的,行政的,行業的,例如列入黑名單等,能把被騙的錢追回來,這是一個其他救濟手段足不足以保障救濟的問題。第二,事實上,這些其他救濟手段比刑法可能更有效。

吳宏耀強調:「儘管民法典還沒生效,但是我們需要民事法思維,我們生活更多的時候是在平等主體之間展開的。刑事制裁及其程序永遠應該像守夜人一樣,站在公民社會的邊緣,而不是參與到市民社會日常的紛繁複雜的經濟糾紛中去。」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趙天紅也表示:本案是一起涉及到民刑關係的案件,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離開保險合同本身的約定,在此基礎上分析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是本案的基礎。刑法是最後法、保障法,除非必要,刑法不要輕易逾越邊界,冒然進入民事領域。在民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時也存在一些欺詐行為,但是並不是所有民事欺詐行為都可以用刑法來規制,在處理民刑關係案件中要慎用刑法。

保險公司要堵上漏洞,規範經營

作為資深的保險法研究專家,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孫宏濤更強調了本案對於保險行業的意義。

孫宏濤分析認為,李某的行為確實觸犯了保險法中的一些規則,尤其是按照南京警方公布的材料來看,李某是屬於偽造了航班延誤的材料,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就是偽造保險事故。偽造保險事故的話,就是典型的保險詐騙了,保險詐騙就要入罪了。因為你本來航班沒有延誤,你沒有實際損失,但你偽造事故來騙取保險金,這就是典型的保險詐騙行為。視案件的嚴重程度,按照我國《刑法》第198條關於保險詐騙罪的規定,決定是否定罪以及量刑。

孫宏濤表示: 「隨著李某案件的發生,很多保險公司對於航延險的理賠,增加了嚴格的核賠程序,就是必須要他們根據航空公司是否真正延誤,然後拿到準確信息之後來決定是否理賠。從行業的規範經營的角度來講,現在很多公司可能經營過程中還是存在很多漏洞。這個案件給了保險公司一個教訓,敲響一個警鐘,更重要的其實焦點是在於怎麼樣去規範保險行業的正常經營,能夠把這些漏洞更好地補上,更好地合規經營,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更好地進行內部風險的管控,防止內部人員來參與外部的一些投保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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