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宣傳發展下線 兩男子搞傳銷分別獲刑

聊城晚報 發佈 2020-06-17T18:02:10+00:00

本報訊兩男子通過繳費成為傳銷集團會員,為謀取利益,通過微信宣傳等方式招募會員,直接或間接推薦人數獲利。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趙艷君 通訊員 王希玉 王明俠)兩男子通過繳費成為傳銷集團會員,為謀取利益,通過微信宣傳等方式招募會員,直接或間接推薦人數獲利。近日,陽穀法院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告人張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梁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於某(另案處理)成立某國際控股集團。集團成立後,通過網絡向公眾宣傳,要求參加者投資700元、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成為不同等級的會員以獲取加入資格,成為會員後可以獲得靜態獎勵和動態獎勵,其中動態獎勵包括直推獎、對碰獎和見點獎,動態獎勵主要依靠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數量計算,會員與被推薦的會員之間形成上下線關係並形成層級,通過發展的人數作為獲利依據。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張某通過繳費成為該集團會員,為謀取利益,通過微信宣傳等方式招募會員,直接或間接推薦人數至少為5層46人,獲利85萬元。同年8月16日,被告人梁某經張某介紹後加入集團,後梁某通過微信宣傳等方式招募會員,直接或間接推薦人數至少為4層35人,獲利10萬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梁某到陽穀縣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張某到陽穀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梁某積極發展下線, 張某直接或間接推薦人數至少為5層46人,梁某直接或間接推薦人數至少為4層35人,該活動屬於傳銷活動。結合《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張某曾因搶劫罪被判刑,雖不構成累犯,但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梁某均系自首,主動退繳非法所得,積極交納財產刑保證金,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經社會調查評估,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