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買的房究竟該歸誰?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在廈開庭審理

台海網 發佈 2020-06-18T19:26:01+00:00

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面對開發商的起訴,謝女士答辯說,首付款是老公周某拿卡去刷的,她當時也不知道是詐騙得來的贓款,因為後來周某被抓,去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時需要兩個人簽字,周某沒有辦法簽字,所以貸款沒有辦下來,況且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房屋具體如何處理由法院決定。

台海網6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吳舒遠通訊員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拿贓款支付購房首付款,案發之後,這套買來的房子應該歸誰?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

據悉,在這起案件中,老公用贓款買房寫老婆名字,付了172萬元首付款,還有部分尾款未付。這種情形,開發商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房子該如何處置?

法官說,贓款購房屬於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追繳。

1事件:丈夫斥巨資買房,案發之後被查封

周某與謝女士是夫妻,2015年6月他們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套房產。當時,雙方以開發商A公司為出賣人,以周某的老婆謝女士為買受人,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謝女士向開發商購買位於廈門市集美區某小區的商品房,總金額為202萬元,付款方式為首付172萬元,其餘人民幣300000元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銀行貸款支付完畢。」同時,該合同也對違約責任及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當日,老公周某刷卡支付首付款172萬元,開發商與謝女士向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

後來,因謝女士一直未支付購房尾款30萬元,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謝女士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判決謝女士協助辦理合同備案登記註銷手續,並要求謝女士支付違約金6萬餘元。

原告開發商認為,原告與被告謝女士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嚴格遵守。被告謝女士逾期未支付購房尾款,已構成違約,原告依約行使合同解除權,合法有效,被告已付首付款扣除違約金、律師費、案件受理費等的剩餘款項,將退還被告謝女士。

2爭議:詐騙贓款買的房,究竟應該歸誰?

面對開發商的起訴,謝女士答辯說,首付款是老公周某拿卡去刷的,她當時也不知道是詐騙得來的贓款,因為後來周某被抓,去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時需要兩個人簽字,周某沒有辦法簽字,所以貸款沒有辦下來,況且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房屋具體如何處理由法院決定。因此,被告謝女士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後發現,被告謝女士的丈夫周某因涉嫌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一案,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作出協助查封通知書,查封了謝女士所有的本案案涉房產。此前金華中院已經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周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被告人周某及其他同案犯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1億餘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並在判決書中認定周某等人將非法所得用於購置房產、汽車等。

金華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周某不服該刑事判決,又上訴至浙江高院,最終浙江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金華中院依據該刑事判決作出執行裁定,繼續查封本案案涉房屋。開發商對此提出執行異議,隨後金華中院裁定駁回執行異議,開發商又申請複議,最終浙江高院裁定駁回複議申請。金華中院繼續查封本案案涉房屋的執行裁定已經生效。

因此,集美法院認為,根據該生效裁定,金華中院據此對涉案房屋採取續行查封的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原告開發商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應支持。

最終,集美法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開發商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沒有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贓款購房應當追繳

「贓款購房屬於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本案的承辦法官韓德坤介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法官還說,本案中,根據周某所涉刑事案件的生效刑事判決確認,本案訟爭房屋系周某利用非法所得購置,雖然房產登記名字為謝女士,但仍然屬於贓款置業,且根據生效執行裁定確認,該房屋目前仍處於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狀態,依照法律及生效判決,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進行處理,故本案原告開發商的訴求缺乏相應的法律及事實依據,不應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相關案例

贓款買房增值咋處理?

購房人用贓款買房,案發之後,房產增值部分應該歸誰?此前,北京市第一中院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最終判決沒收房產的增值部分。

陳某曾經擔任某國企人事部主任、礦產資源部主任,根據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陳某利用職務便利,於2005年收受他人270萬元。後來,陳某將這筆錢用於購買住房及車位。另外,陳某還先後三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0萬元。

案發後,陳某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2017年12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在案查封的房產及地下車庫變價後,應將變價款中贓款人民幣270萬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予以沒收,其餘款項發還被告人陳某的親屬。

一審判決後,陳某不服上訴。陳某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被查封房產及車庫增值的部分與本案無關,不應沒收。

最終,北京高院終審認為,任何人不得因為犯罪行為而獲益。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被告人陳某將贓款270萬元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置業,所形成的涉案房產及車庫中與贓款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應予一併追繳。因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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