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紫名譽權侵害案,被告偽造證據欺騙法官被罰10萬:頂格司法罰款

銅川檢察 發佈 2020-06-25T22:03:06+00:00

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楊紫名譽權侵害案時,法官發現被告張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竟然敢偽造警方證明欺騙法院,遂對張某開出頂格罰單:10萬!

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楊紫名譽權侵害案時,法官發現被告張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竟然敢偽造警方證明欺騙法院,遂對張某開出頂格罰單:10萬!今天,大家了解一下不常見的罰款形式——司法罰款。#楊紫名譽權案勝訴#

一、案例:偽造警方證明欺騙法院

張某因某多次發表與事實不符、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被演員楊紫起訴到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張某表示自己十分冤枉,說自己的身份早已丟失,發表侵害楊紫名譽權言論的微博也並非其本人註冊。張某還向法庭出示了有關派出所證明其身份證遺失等電子版證明材料。

大家看這份蓋著大紅印章的證明有什麼問題嗎?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就能看出來!如果張某丟失身份證和手機後報警,警方可以出具報警記錄,證明張某曾因此事報過警,警方是沒有辦法張某是否真的丟失。至於丟失身份證後能否註冊微博,警方也沒有義務在民事糾紛案去證明這些,超載了警方職權範圍。就這樣漏洞百出的證明,怎麼會騙得了法官。為進一步查實證據,法官向證明上標明的警方發送協助調查函。不久,兩家公安機關回函,都確認了同樣信息:「張某提供的證明材料非本公安機關出具,其加蓋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機關加蓋。」

合議庭認為,張某偽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且在庭審中堅稱其證據真實,該證據材料對查明張某是否為涉案微博註冊人有重大影響,張某的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節極其嚴重,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至於張某是否構成偽造國家公文罪,我們暫且不談,今天就給大家聊一下司法罰款的問題。

二、司法罰款不同於其它行政罰款

我國行政執行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可對違法個人或者單位進行罰款,這屬於行政罰款,包括的部門比較多,種類也比較多,難以介紹清楚。我們就以治安罰款為例,來介紹一下司法罰款。

治安罰款也屬於行政罰款的一種,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做出的。司法罰款屬於司法處罰的一種,一般由法院做出,並不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司法罰款一詞,沒有查到官方定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規定來看,擾亂不同的法庭,就受到不同的處罰。司法罰款主要是針對偽造證據、作偽證、威脅司法人員、擾亂法庭等影響法院審判秩序的違法行為做出。與治安罰款相比較,司法罰款的幅度更大、更高,對個人最高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治安處罰最高只能處五千以下罰款。兩者區別之大,主要是維護的對象不同,治安罰款維護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司法罰款維護的是法院審判秩序,而法院是代表國家在行使審判權。

說到司法罰款,可能應該提一下江蘇省宿遷市的「一耳光二萬五」事件。王某想進入法庭旁聽,因未攜帶身份證被法院輔警阻攔,惱怒的王某甩手兩個耳光打在輔警臉上。如果王某打了其它單位看門「保安」兩耳光,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最多罰款一二千。可這個婦女打的是法院「保安」,違反是法院審判秩序,被司法拘留十五天,罰款25000元!

三、相關案例:

1、重慶市石柱縣:因不服法院判決,被告提出上訴又撤回,繼而在網上發帖捏造事實、惡意舉報。日前,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處罰決定,對李某雷侮辱、誹謗法官行為處以20000元罰款。

2、山西晉城市:張衛某在生意往來的借據中使用化名,在法庭調查時多次否認是本人書寫,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張衛某的行為已妨害民事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並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3、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王某想進入法庭旁聽,因未攜帶身份證被法警阻攔。惱怒的王某甩手一個耳光打在法警臉上,被司法拘留十五天,罰款25000元!

結束語:

今天介紹司法罰款,主要是告誡朋友們在參與訴訟活動時務必要遵紀守法,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聖地,不是撒潑耍賴的地方,否則就會受到重處!

來源:四哥有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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