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貪污案 二審仍重判

中央社 發佈 2012-08-03T11:27:00+00:00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法官貪污案,3日依貪污等罪,分別判處前高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圖),11年6月、18年及20年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法官貪污案,今天依貪污等罪,分別判處前高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11年6月、18年及20年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法官貪污案,3日依貪污等罪,分別判處前高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圖),11年6月、18年及20年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法官貪污案,今天依貪污等罪,分別判處前高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11年6月、18年及20年徒刑。

特偵組「正己專案」查出前高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房阿生,承審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徵地弊案及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貪污案時,涉嫌透過邱茂榮、邱創舜等人牽線收賄,因而改判何智輝、張炳龍無罪。

法院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陳榮和18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褫奪公權9年;蔡光治被判20年徒刑,併科罰金350萬元,褫奪公權9年;李春地被判1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1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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