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後在公司健身 要求支付加班費可行嗎?山東人社對此解答

半島網 發佈 2020-06-22T05:22:27+00:00

某公司一名員工張某經常在下午下班後在公司健身房鍛鍊,到晚上八點左右才從公司打卡離開。近期,該員工以自己下班考勤打卡時間遠遠晚於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半島記者 肖玲玲

某公司一名員工張某經常在下午下班後在公司健身房鍛鍊,到晚上八點左右才從公司打卡離開。近期,該員工以自己下班考勤打卡時間遠遠晚於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這種情況給如何處理呢?近日,山東人社發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並對此進行了解答——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勤管理通常會藉助技術手段來實現,如考勤機打卡、指紋打卡、視網膜打卡、掌靜脈打卡,還有手機軟體「釘釘」打卡等。無論採取什麼形式,都是通過技術手段來固定勞動者進出用人單位的時間,但這與勞動者何時開始或結束工作卻並非具有直接關係。比如實踐中,有的員工會早上到單位打卡後去食堂吃飯,然後開始工作;也有員工下班後與同事下棋、打牌,然後才打卡回家。這些情況都說明,打卡時間與工作時間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因此,本案中,該員工僅以打卡時間晚於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就主張加班費,會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訴求。除非該員工能夠舉證打卡時間晚於下班時間是由於工作原因造成,才能證明加班事實存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