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抗疫護士昏迷100多天,究竟是不是工傷?丨醫法匯

醫法匯 發佈 2020-06-22T05:15:26+00:00

據封面新聞報導,6月12日,《行政複議答覆書》中,武漢市人社局稱:沈蓓在疫情防控期間在單位安排的住宿房間昏迷,被醫院診斷為腦出血,屬於腦血管疾病病變。

作者:醫法

武漢抗疫護士昏迷100多天, 人社局複議仍不認定工傷:不符「突發疾病死亡」條件。

據封面新聞報導,6月12日,《行政複議答覆書》中,武漢市人社局稱:沈蓓在疫情防控期間在單位安排的住宿房間昏迷,被醫院診斷為腦出血,屬於腦血管疾病病變。我局綜合考慮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工作時期,醫護人員的工作壓力及連續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沈蓓在其住宿酒店房間內突發疾病的情形在合理限度內適度放寬事實認定標準,作出了其屬於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認定,但因其不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結果要件,我局不能超越職權在條款適用標準上突破《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而認定沈蓓為工傷。

關於沈蓓護士未被認定工傷的事件,醫法匯創始人張勇律師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兩個方面:

一是緣於勞動部門長期存在的固化思想所造成。長期以來勞動部門對職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現象,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只要不在48小時內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這種情形雖然在實踐中飽受詬病,但在《工傷保險條例》未做修改的前提下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醫護人員在抗疫期間的工作不能等同於正常的上班,廣大醫護人員「舍小家為大家,奮勇逆行」,其工作性質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他們在新冠疫情期間因高強度工作所受到的身心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做出視同工傷的認定。」

二是緣於勞動部門存在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及具體法律條文適用的機械化理解問題。對於這次全球性的新冠疫情,勞動部門沒有將廣大戰鬥在抗疫一線的醫護人員的工作,作為「參與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對待,將目前醫護人員的抗疫工作性質等同於平時的日常工作,機械性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所以才導致了類似沈蓓護士等醫護人員在抗疫期間所受到的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事件存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就是針對參與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員的一種保護,包括廣大醫護人員在內這些人員屬於我們的「英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這些「英雄」應有的法律保護。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規定,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醫務人員的工傷認定,開闢綠色通道、簡化理賠程序,保障醫務人員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犧牲殉職人員的烈士評定和褒揚工作,全面做好撫恤優待。利用多種形式、渠道加大對醫務人員職業精神的宣傳力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醫務人員及時獎勵,對湧現出的先進典型進行及時表彰。

張勇律師認為,沈蓓護士長期工作在新冠肺炎抗疫一線,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的條件,對其在抗疫期間因工作強度大所受到的身心傷害應作廣義的理解,勞動部門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系自身身體原因導致腦出血的情形下,應當遵循《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從有利於職工的角度對沈蓓護士做出視同工傷的認定。

法律很嚴格,但也應有溫度!廣大醫務人員是我國深化醫改和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主力軍,保護關愛醫務人員是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保障,我們祈禱人類能在疫情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大獲全勝,願不再有醫護人員的英勇犧牲!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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