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的官司在唐朝怎麼判?狗和狗的主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塵緣舊史 發佈 2020-07-02T12:59:37+00:00

前言我是一個熱愛狗狗的人,家裡也有一隻養了近十年寵物狗。我覺得狗狗是能通人性的一個動物,你的情緒變化可以被它們敏銳的察覺出來。所以,在當下的社會就有很多在外拼搏的年輕人選擇養一隻寵物狗來陪伴自己,讓自己不再有孤獨一人的感覺。

前言

我是一個熱愛狗狗的人,家裡也有一隻養了近十年寵物狗。我覺得狗狗是能通人性的一個動物,你的情緒變化可以被它們敏銳的察覺出來。所以,在當下的社會就有很多在外拼搏的年輕人選擇養一隻寵物狗來陪伴自己,讓自己不再有孤獨一人的感覺。不過,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覺得,狗狗這個動物能給自己帶來快樂,特別是那些被狗狗曾經傷害過的人。

有些沒有被馴養過的狗狗是具有攻擊性的,如果它處於極度警惕的時候,誤認為你會給它帶來危險感,可能就會從對你狂吠到撲到你身上咬你一口。如果你是被流浪狗傷害的,那只能自認倒霉自費去醫院處理傷口,如果是被家養的寵物狗傷害的,那不免要與它的主人進行相對應的索賠。

由於當下的法律沒有對這類案件撰寫明確的法律法規,導致雙方都會因為賠償、處罰等問題,產生了不小的矛盾。不過你們知道嗎?遠在唐朝的時候,養狗就成了當時社會的一種潮流,它們被養在院子裡,白天幫外出的主人看家護院,夜晚對院子外的異動進行提醒。

雖然它們看起來是為主人分憂的,但活潑好動的它們也常常惹禍,最常見的禍端就是咬了人。不過唐朝撰寫的法律,可是對狗咬人事件有梳理一份十分精細且理智的法則。

一、 咬人的狗也有遵紀守法和違法亂紀之分

在唐代,如果出現狗咬人的事兒,首先是要弄清楚幾個問題:是狗狗主動襲擊人,還是有人故意放狗出來咬別人。是明知自己的狗會咬人而不去管好,還是被咬的人故意挑釁狗狗而被咬。查明了這幾個前提,對狗咬人事件的處理就好辦了,只要翻開《唐律》就能找到合適的處理辦法。

在唐代,撰寫法律的人員將『狗咬人『事件中的狗狗,按照事情的經過途徑為基準,將犯事的狗狗分成了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不主動招惹是非、遵紀守法的狗,出現狗咬人的情況並不是它們主動造成的,而是受到他人的挑釁被迫反擊;所以在這個情況下,犯事的狗狗和撫養它的主人都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需要對受害者付出一些金額的賠償。

那麼,另一種狗狗就是處處惹事、違法亂紀的狗狗,最不聽話的狗是愛惹是生非型的狗;它們往往向過路的行人主動發威,傷害無辜。對這樣的狗,唐朝的律令處理態度是堅決的,手段也是非常嚴厲的,讓現在的動物保護者絕對無法理解。

在這種情況下,行人是沒有責任的,狗要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對於這類的狗狗,就會根據它犯事的情節嚴重性,來給予它還有它所屬的主人相應的判決。畢竟養狗的人沒有將自家的狗狗管束好,讓無辜的百姓受到不該有的災難,狗主人所要擔起的法律責任也不能被推卸。

那麼在這種「品行不端」的狗狗中,最惡劣的就屬那些,突然向路過的百姓主動的發狂,甚至對百姓進行身體的傷害的狗狗。

《唐令拾遺·雜令·第三十三》「畜產抵人」的條例規定了:「齧人者,截兩耳」。

對這樣性質的狗狗,按照唐朝的法律來處決說極其嚴重,在這種情況下,被傷害的那一方是不需要負出責任的,狗狗以及它的主人必須付出全部的法律責任。

按照《唐令拾遺·雜令第三十三》的內容來看,對於犯錯傷人的狗狗人們就要用剪刀,把狗狗的兩隻耳朵都剪掉當做對它的懲罰。雖然這樣聽起來很殘忍,但也讓唐朝因主人未管理好自家的狗,導致它突發性咬人的事件少了很多。

二、狗主人有沒有管理好自己的狗狗也是判決的參考之一

在絕大多數的時候,狗狗會做出咬人的舉動也不能說都是狗狗天生就會犯下的錯誤,最有可能的就是狗主人從小教育狗狗的時候,對狗狗的日常管理不到位,這才導致有些狗狗後天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

比如:狗狗在小時候就表現出對人的一種攻擊性,或者容易急躁的性格,這就需要主人在小時候給它進行正確的改正和引導,使它改正自己的陋習,成為一隻遵紀守法的狗狗。

那麼在受害者報官之後,官府的管理者都會根據實際情況來給狗的主人定罪。

就像《唐律》中的一個法規,「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致殺傷人者,以過失論。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

大致意思就是,由於養狗的人之前造成的過失,導致自家狗狗做出咬人的舉動,就需要按照各類的罪名對狗主人予以處罰、賠償等。

自從《唐律》的這個法規一出,就代表國家在明示各位想養狗狗的老百姓,不論是日常的外出遛狗還是將狗養在家中,狗鏈子一定要要給狗狗拴牢固的。

如果有患上狂犬病等狗類常見疾病而使它表現出異常行為的狗狗,狗主人一定要及時把病狗處理好。否則,一旦狗咬人的事件出現自己身上了,不管是養狗的人還是狗狗自身都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三、狗咬人是遵從了主人的意願

除了上面所說的兩種情況之外,還有一種狗咬人的情況就是,養狗的人自己故意將狗狗放出,讓它去咬傷他人。按照大唐的律令來看,惡意傷人的情況比起前兩種傷人事件都更嚴重,它們一般都會被分為更高一類的殺人案件進行判定。

《唐律》為此專門設置了一條懲處的條款叫「故放令殺傷人」。唐律》這本書里,制定者把所有的殺人行為分為了三大類,分別被叫做故殺、斗殺和戲殺。

故意放狗殺人就歸屬於斗殺的類型,「斗殺」指的是「原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翻譯成白話文的大致意思是,你原本不想主動去殺害他人,但你與他人在一次爭鬥中不小心將他人殺害了,這樣的情況就好比現代社會的傷害致死罪。

那麼那些故意將自己狗狗放出傷害他人的,就會被判處斗殺類的一等罪。不僅如此,在給加害人定罪的時候,還需要考慮狗狗所咬之人的身份的貴賤、地位的尊卑、長幼以及親屬等個人情況,官府的管理者就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的增加、減輕他的罪責。

由於狂犬疫苗在唐朝並未被研製出來,一旦人被狗狗咬傷就無法及時治療,使得受害人被狗咬傷之後,若要判斷狗狗是否健康,就需要觀察傷人的狗在七天之後是否有不正常的行為。所以受害者在被狗狗咬傷時,不能立刻確定自己的受傷程度的嚴重性。

那麼針對這個情況,唐朝的法律制定者在判決這類事情的時候,多給判定期限增加了二十天的保辜期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那些所涉及的人員不被誤判罪名,以及防止傷者傷情出現變化而死之後,放狗的人可以逃脫罪名而設立的。

比如說受害者因為被狗咬而受到病毒感染死去的,那麼將狗放出的人就會被判定為殺人的罪名。又或者受害者因為其他的原因導致死亡,與狗狗咬傷並沒有直接關係的話,那麼將狗放出的人就不會被判定成殺人的罪名,他就按照之前所述的流程進行定罪。

同時,唐朝制定「狗咬人」的法律還考慮到一種特殊的可能,那就是給寵物看病的時候,獸醫不小心就被需要治療的狗狗給咬傷的情況。

如果是狗的主人花錢雇獸醫給自家的狗看病時,因狗狗掙扎導致自己被咬傷,那麼養狗的人不需要為獸醫的受傷擔負主要的責任。但是,如果狗的主人沒有花錢,請獸醫來為狗看病時被咬傷,狗狗的主人就要依照唐朝的法律予以賠償。

當然,假如受傷的人是自己去逗弄狗狗時,狗狗過於興奮與其玩耍時不慎被咬傷,那狗狗和狗的主人是沒有違反法律的,如果被咬傷的人想要獲得賠償,也能是在道德層面與狗的主人協商的。

結語

「狗咬人」這個事件本身就是生活中一件十分尋常的事情,但遠在幾千年前的唐朝對處理此類尋常的案件,制定出的法律卻如此之細,先由狗傷人時候,狗的』品行『來判定受害者有沒有責任,再由狗傷人的時候,養狗人的狀態和心態來判定是不是一起惡意殺人事件,而且制定者還針對不同環境提出了一些特殊的咬傷情況。

從這個狗咬人所制定的法規來看,唐朝的法律是基於人與人、人與動物之間的生命是公平的理念制定的。唐朝的律法在這種小事情上都規定的如此細緻,由此可見在盛世唐朝的身後,構成唐朝社會和諧的種種因素里,律令起到的效果是任何一個決策都無可替代的。


參考文獻:

《唐律》

《唐律疏議廄庫》

《唐令拾遺·雜令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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