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5萬元!網絡賣家當庭撒謊 法院開出罰單

中國消費者報 發佈 2020-07-02T22:40:39+00:00

記者獲悉,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購物者購物目的是轉售牟利,不屬於生活消費,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中國消費者報報導(記者張文章)福建省廈門市一家企業(以下簡稱Y公司)開設網店銷售酵素果凍,因標籤不符合規定被購物者高額索賠。記者獲悉,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購物者購物目的是轉售牟利,不屬於生活消費,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網店經營者在訴訟過程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案,罰款5萬元。據悉,這是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出台後,福建法院系統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處罰的首例案件。

買家10倍索賠被駁回

2019年11月,柯女士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瀏覽到Y公司開設的網店有銷售強效酵素果凍的信息,便按照網店要求添加公司老闆微信,網購了3萬條酵素果凍,支付貨款2.4萬元。收貨後,柯女士發現,收到的酵素果凍沒有任何執行標準,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也未見起到任何消食、減肥效果,遂起訴至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要求Y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

湖裡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此案所涉產品強效酵素果凍屬於預包裝食品,但包裝標籤上僅標明凈含量、食用方法和適合人群,沒有標註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與食品本身安全性有直接影響的重要事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的規定。阿里巴巴1688平台系主營批發採購業務的電子商務平台。柯女士一次性購買涉訴商品3萬條,超出日常生活消費的合理需求。柯女士稱部分商品供自己食用,但無法說明具體數量並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採信。結合原被告雙方在詢價、交涉中的陳述以及柯女士在訴訟中的自認,法院認定柯女士購買涉訴商品的目的是轉售牟利。

湖裡區人民法院認為,柯女士購買涉訴商品不屬於生活消費,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等相關條款規定,法院判決Y公司退還柯女士貨款2.4萬元,駁回柯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賣家虛假陳述被處罰

這起簡單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似乎可以就此告一段落,卻因被告Y公司當庭撒謊,導致法院審理變得複雜。在法庭上,Y公司抗辯時不僅否認買賣關係,還指責柯女士偽造了微信聊天記錄,要求法庭對其予以司法制裁。

Y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法庭上辯稱,Y公司與柯女士之間沒有通過微信建立業務聯繫,也未發生強效酵素果凍的買賣關係,公司既未向柯女士發貨酵素果凍,也從未收到其任何款項。柯女士舉證的微信聊天記錄體現的賣方微信號,不是Y公司使用的微信號。

然而,根據柯女士的申請,湖裡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向騰訊公司調查涉訴微信號的註冊情況,證實柯女士所聯繫的微信號在本案合同訂立、履行期間綁定的手機號碼即Y公司業務聯繫電話,而Y公司所舉證的另一微信號綁定該手機號碼的時間是2020年3月26日,是在Y公司收到訴訟材料之後才綁定的。在證據面前,Y公司只得承認柯女士向其購買酵素果凍並付款的事實。

湖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Y公司在訴訟過程中隱瞞真相,對關鍵事實作出虛假陳述,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依法應當予以處罰,並作出對Y公司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捏造或虛構事實將受懲罰

湖裡區人民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了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以及應當標明名稱、成分等9大事項。本案所涉的酵素果凍屬於預包裝食品,但包裝標籤上沒有標註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與食品本身安全性有直接影響的重要事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的規定。Y公司辯稱在貨物交付託運時有附帶提供符合要求的標籤,但並無確切證據可以證明,因此不予採信。故法院認定涉訴酵素果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

對於柯女士十倍價款索賠的要求,法院結合柯女士購物的平台性質、購買數量以及原被告雙方在詢價、交涉中的陳述,還有柯女士在訴訟中的自認,認定柯女士購買涉訴商品的目的是轉售牟利。我國立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柯女士購買涉訴商品不屬於生活消費,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定。因此,法院對柯女士要求Y公司給予十倍價款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Y公司的處罰則是因為其在訴訟中進行虛假陳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結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對Y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誠信乃立人之本,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庭上真實陳述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如果故意虛假陳述,捏造或者虛構事實,就會誤導法庭,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必將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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