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探究——第一部分

自古少人知 發佈 2020-06-21T03:39:29+00:00

說來也巧,她畢業德育答辯時所遇到的就是這個問題,但她的答案不盡如人意,估計是沒我優秀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保護法律和人民遠比眼淚和同情更重要。——呂庫戈斯

當我在18年讀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時,便對該問題產生了興趣,但真正想寫出來卻是前幾天和某XX的談話。說來也巧,她畢業德育答辯時所遇到的就是這個問題,但她的答案不盡如人意,估計是沒我優秀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富勒是以新自然法學家的身份對該問題展開論述,並在文中表達了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不滿。他認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主張人定規則,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繫。雖然我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沒有太多了解,但通過富勒的定義可以明顯看出其矛盾所在。當我們肯定人制定規則的同時,人的一切便都隱含在規則之中並發生效用。

由此可以發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與培根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培根的新邏輯和新工具要求人清除頭腦中的四種幻象,但在新邏輯和新工具的指引下清除了四種幻象的法律能否發現原則本身又成為一個問題。如果這時仍不能理解法律的神秘,莫非要依靠神感從而接受上帝的神諭和命令?想要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就要從「為什麼」的追問中發現「是什麼」的奧秘。

重新回到富勒,他將法律與道德看作一種標尺,並要讓其以平衡的狀態而存在,但事實證明這種平衡很容易被打破,因為不管是法治還是德治,最後仍是人治。古希臘與古羅馬的法律借用神的權威,所以古希臘在審判前要求犯人發誓,法官們也要對神許下承諾;而古羅馬的查士丁尼《法學導論》第一句便是以上帝的名義。至於中國,我只讀了《韓非子》,這本書不僅是法、術、勢的結合,還有道、法、儒三種學說的體現,但真正核心仍是:「惇信明義,崇德報功,垂拱而天下治。」我覺得用《尚書》里的話總結更為巧妙。

上述三種法律似乎都是對德治的體現,但我在上文中已經說了,不管是法治還是德治,最後仍是人治。古希臘的法律培養了一批玩弄法律的演說家和僭主;古羅馬體會到了君權神授的惡果,這種惡果甚至可以說持續到大革命時代;中國則出現了一批又一批黨人,比如東漢時期。

在這裡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法律與道德的標尺中,不管是法律還是道德占了上風,造成的後果只是法律成為一個人或是一群人的工具。但一群人的惡遠比一個人的惡更為嚴重,當惡成為普遍性而為人所接受時,善便作為異端而存在。如果有人反駁說群體操控法律不是作惡,那操控法律的意義何在?莫非陶片放逐的都是惡人,法國大革命那幾年被斷頭台處死的真的都罪不可赦?所以,法律應該作為少數人甚至是個人獨斷的工具,這樣就能把個體的理性發揮到極致從而避免群體的盲目和盲從的弊端。而個體為保護自身也不會在編篡法律的過程中故意剝奪群體的權益從而形成真正的平衡,而這種思想也符合從古至今的所有政體,畢竟無論是民主還是獨裁,統治者永遠是一個人。

法律的道德性問題不是要將法律與道德割裂,畢竟法律永遠參雜著道德,可以說法律才是普世價值的真正體現。法律對人的限制正是建立在對絕大多數人的保存和對少數人的約束的基礎之上。在這裡我們甚至可以得出法律是極端行為的體現,他只肯定某一方面的動機而否定另一方面,比如殺人者有罪;也正因為極端,法律便沒有公平,因為法律只說殺人者有罪,卻未給予未殺人者以獎勵。

順便解釋一下呂庫戈斯的這句話:保護法律和人民遠比眼淚和同情更重要。一旦法律被眼淚與同情這種能激起人的道德感的東西影響,法律的權威性便會遭到破壞,對受害者來說這就是天大的不公平。現代法律上的取消死刑與減刑都是對受害者人權的極大侵犯,如果我們承認人這個概念而不承認動物這個概念的話。如果我們承認人終究還是動物,法律便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我們仍承認人依舊是人,那死刑與減刑便不應該存在。哪怕恩格斯所謂的獸性確實存在,但一個遏制不了獸性的人還是人嗎。所以,我用呂庫戈斯的話作為整篇文章的基調。

在這裡,第一部分可以算作完成了,我想到哪就寫到哪,最後卻想到了涅察也夫,更想到了曼德維爾的這句話:「大多數作者都在教導讀者應當做怎樣的人,卻幾乎很少想到去告訴讀者們他們實際上是什麼樣的人。」

私人的惡德,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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