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朋友醉駕撞了車,他講義氣去「頂包」,拘役!

雲南政法 發佈 2020-06-15T18:16:13+00:00

朋友醉駕發生交通事故,你還幫他隱瞞甚至是「頂包」,這不僅不是「夠義氣」,最終的結果只能是。2016年6月5日21時許,張某利因飲酒後駕駛車輛在五華區江岸小區江濱小學附近與一輛夏利轎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隨即打電話讓其朋友到現場「頂包」。

人們常說:「人得講義氣,夠哥們!」

但是,

這得分場合!

朋友醉駕發生交通事故,

你還幫他隱瞞甚至是「頂包」,

這不僅不是「夠義氣」,

最終的結果只能是

!人!又!!己!

案情回顧

2016年6月5日21時許,張某利(已另案處理)因飲酒後駕駛車輛在五華區江岸小區江濱小學附近與一輛夏利轎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隨即打電話讓其朋友(本案被告人張某廣)到現場「頂包」。


張某廣明知張某利醉酒駕車的犯罪事實,而對其包庇並向公安機關謊稱系自己駕駛車輛。


法院審理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廣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張某廣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張某廣犯包庇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後語


不顧道德和法律,盲目的追求「哥們義氣」,最終害人害己。就窩藏、包庇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本案判決已生效】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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