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博士訴抖音案一審:抖音被判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抖音:將上訴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0-07-30T23:16:20+00:00

7月30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凌某某訴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權」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其個人信息,構成對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庭審現場。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供圖

7月30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凌某某訴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權」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其個人信息,構成對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針對判決結果,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法務相關負責人對南都記者表示,抖音會提起上訴。原告凌某某則表示「等判決結果確定了再說」。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係、地理位置被認定屬於個人信息,而抖音獲取原告上述信息的行為被認定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但不侵害其隱私權。

通訊錄為空卻被推薦好友,法院判定抖音刪除原告個人信息

2019年3月,重慶法學博士生小凌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分別起訴抖音和多閃所屬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稱兩款App在用戶未授權的情況下,存在過度讀取手機通訊錄的情況。

小凌告訴南都記者,2019年2月9日之前,他從未使用過抖音和多閃App,也從未在抖音和多閃上註冊和上傳他的任何信息,但這兩款App卻向他推薦了很多「可能認識的人」,大部分都是他的微信好友。

抖音的「關注」一欄,會向用戶推薦「你可能感興趣」的人。

「像『前女友』這種關係,根本不想讓它出現在我的好友列表中,抖音、多閃怎麼能精準識別並推薦給我呢?」 深感隱私權被侵犯的小凌隨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這兩款App告知如何獲取其「好友關係」,並賠償經濟損失六萬元。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則辯稱,其基於其他抖音用戶授權訪問的通訊錄中有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向原告推薦了「可能認識的人」,其並未掌握和使用原告的社交關係。通過IP位址獲得的城市級別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識別性,不屬於隱私和個人信息,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7月30日下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就此案宣判:被告應於判決生效之日刪除2019年2月9日前通過抖音收集並存儲的原告姓名和涉案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未經原告同意,通過抖音收集並存儲的其地理位置信息。

此外,被告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道歉,致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423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抖音獲取原告姓名手機號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但不侵害隱私權

根據原告主張,該案法官分別對原告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係和地理位置的屬性進行了分析。判決指出,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屬於個人信息,但不構成隱私。

法官指出,被告對原告姓名、手機號碼的處理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19年2月9日前,被告通過向其他手機用戶申請授權,收集並存儲了其他手機用戶的手機通訊錄信息,其中包含了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此時原告尚未註冊使用抖音,被告是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並存儲了其手機號碼。

第二階段是2019年2月9日,原告使用手機號碼註冊抖音,被告收集並存儲了原告註冊時提供的手機號碼。在這一階段,原告註冊的行為應視為其同意被告收集。

第三階段是被告使用原告第二階段註冊的手機號,與第一階段從其他手機用戶通訊錄中收集存儲的手機號碼進行匹配,並向原告推薦可能認識的人。但被告在隱私政策中僅告知會讀取原告通訊錄後並向原告進行好友推薦,並非從他人通訊錄收集原告手機號碼並向原告推薦,因此不能視為已經告知並徵得原告同意。

「本案中在原告未註冊時,其不存在在抖音中建立社交關係的可能,被告從其他用戶手機通訊錄中收集到原告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後,通過匹配可以知道App內沒有使用該手機號碼作為帳戶的用戶,應當及時刪除該信息,但被告並未及時刪除,直至原告起訴時,該信息仍然存儲於抖音的系統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屬於合理使用,構成對原告該項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法官說。

至於隱私權,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姓名和手機號碼發揮著身份識別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通常會向他人告知,一般不屬於私密信息,且被告的三階段行為均未侵擾到原告的生活安寧,因此不存在侵害原告隱私權的行為。

未徵得同意讀取其他用戶通訊錄向原告推薦好友屬侵權

該案的另外一大爭議焦點在於:原告的社交關係是否構成個人信息或隱私?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在已知特定人的情況下,其社交關係應屬於其個人信息。」法官指出,原告與存儲其信息的其他用戶之間,存在手機通訊錄層面的社交關係,通過對被告存儲的數據進行查詢,亦可以抽取匯總出原告與其他用戶的社交關係列表。

因此,原告的社交關係應屬原告的個人信息。被告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讀取其他用戶手機通訊錄,收集存儲原告的社交關係,並基於此向原告推薦可能認識的人。除前述構成合理使用的讀取匹配行為之外,構成對原告該項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不過,原告並未證明上述社交關係具有私密性,因此不屬於隱私。由此可以認定,被告基於此種社交關係,向原告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原告生活安寧的侵擾。

此外,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在瀏覽隱私政策之前,其主頁視頻上方即顯示了原告所處城市;使用手機號碼登錄後,主頁視頻上方同樣顯示城市信息,隨後才彈窗詢問是否允許訪問地理位置。也就是說,無論原告是否同意、是否同意允許其訪問位置,被告已經在詢問前收集到了城市信息。

法官指出,位置信息能夠起到識別個人特徵的作用,屬於個人信息,與該位置的精確程度並無直接關係。即使通過IP位址分析用戶所在地理位置,亦屬於對信息的進一步處理和使用,需徵得同意。被告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位置信息,構成侵權。

不過,原告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被告據此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原告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企業規範處理個人信息行為不影響行業發展,反而促進技術進步

庭審結束後,小凌告訴南都記者,目前案子的上訴期還沒過,一切等判決結果確定了再說。

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法務相關負責人則表示,抖音上的用戶通訊錄信息是由用戶授權上傳的,抖音一直遵循相關監管機構對於網絡運營者留存數據時間的要求。「如果用戶希望刪除相關通訊錄信息,可以隨時聯繫我們進行處理。」

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該負責人表示,抖音會提起上訴。

法官宣讀判決結果。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供圖

判決最後,法官特別指出,本案對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考量均限定在具體的網絡場景中。隨著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網絡場景不同,使用的技術和產品邏輯不同,行為的性質就可能不同,需要具體場景謹慎分析和判斷。

「因為技術能力普通,網絡用戶很難了解其個人信息如何被處理和利用,對網絡空間中的個人信息和私人領域的控制力更為減弱。」法官提到,因此網際網路企業需要從保護用戶權利的角度,合法合規的設立設計產品模式,開發技術應用。

庭審中提到,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正在逐步規範修正其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法官表示,從該案來看,被告規範其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並不會影響行業發展,反而會促進信息在反而會促進技術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不斷創新進步。

「我們應當相信,在網際網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可以通過諸多的技術創新和產品模式設計的方式,在加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前提下,促進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而非對公民權益和行業發展進行非此即彼的取捨,這需要網際網路企業承擔起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法官說。

采寫:南都記者蔣琳 李玲 李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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