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區別

心悅聆聽心理 發佈 2020-07-31T16:49:43+00:00

很多人會在一些案件中聽過一個詞叫做過失犯罪心理,與之相對應的是故意犯罪心理,那麼你知道過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區別嗎?

很多人會在一些案件中聽過一個詞叫做過失犯罪心理,與之相對應的是故意犯罪心理,那麼你知道過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區別嗎?無論是概念上還是在心理上其實這兩者都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想知道什麼是過失犯罪心理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

過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相同點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是犯罪的兩大基本類型之一,兩者有某些共同點,主要是:

具有社會危害性。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同屬犯罪行為,其行為的後果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尤其在現代科技條件下,任何人在一些關鍵性的行動中不注意、不謹慎、不負責任,皆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如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都將造成眾多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

受行為人的心理、意識支配。

根據心理、意識決定行為的原理,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都是在行為人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不過,故意犯罪是在故意犯罪心理支配下,過失犯罪是在過失犯罪心理支配下發生的。儘管過失犯罪人不希望危害結果的出現,但過失犯罪行為並非純屬偶然,與行為人的個性心理缺陷和特定情境下的心理狀態有著必然性的聯繫。

具有罪過。

過失犯罪人與故意犯罪人都具有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罪過。所謂罪過,就是犯罪主體在對待自己的犯罪行為及其後果上所持有的故意和過失的心理態度。如果只有社會危害行為而缺乏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那便是意外事件,行為人便沒有罪過,不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心理與故意犯罪心理的不同

(一)從法學角度來看,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六點:

1、社會危害性的比較

如果僅從客觀後果加以比較,在一定的範圍內,某些過失犯罪案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超過了某些故意犯罪犯罪案件,但從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上比較,仍以故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大。如果把犯罪的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結合起來,在更大的範圍內比較,還是故意犯罪的危害性大。

2、主體方面的比較

在主體方面,法律對兩者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規定不完全一致。按照我國刑法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少數嚴重的故意犯罪(八大罪),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而過失犯罪,行為人不滿16周歲一概不負刑事責任。

3、主觀方面的比較

在主觀方面,兩者在所包含的意識和意志因素上也有所區別。

(1)意識在這裡是指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危害結果在發生之前的認識程度。過失犯罪人的意識表現是「預見」(疏忽大意過失的關鍵是確定應當預見的前提與應當預見的內容而沒有預見,過於自信過失是已經預見);故意犯罪人的意識表現形式是「明知」,即「明知故犯」,兩者在認識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故意犯罪的認識是清晰、明確、充分、肯定的;過失犯罪的認識是不清晰、不明確、不充分、不肯定的。

(2)意志在這裡主要是指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採取的態度。過失犯罪在意志上的表現是疏忽和輕信;故意犯罪在意志上的表現是希望和放任。

4、客體方面的比較

兩者在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方面的區別是,過失犯罪所侵害的只是物質性客體,如財產、生命、健康等,不可能是非物質性客體,如國家政權、社會制度、人格權、名譽權等。而故意犯罪所侵害的既可以是物質性客體,也可以是非物質性客體。

5、客觀方面的比較

在客觀方面,兩者在行為目的、因果關係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方面均有一定區別。(1)在行為目的上,過失犯罪的行為目的不是其危害結果;故意犯罪的行為目的正是指向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2)在因果關係上,多數過失犯罪均帶有一定的偶然性或條件性,因果關係較複雜;而故意犯罪因起故意性與目的性,因果關係比較直接、單一。(3)在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上,故意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都是行為人有意識選擇的,過失犯罪的時間、地點不具有選擇性,並且不存在犯罪方法。

6、刑事責任的比較

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的輕於故意犯罪。在實踐中適用緩刑的過失犯罪比故意犯罪為多。過失犯罪法律上沒有規定附加刑,故意犯罪則有不少條文規定了附加刑。

從心理學角度來看,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在心理和行為上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方面:

1、心理結構的形式和內容不同:

(1)心理根據不同。故意犯罪人存在著故意犯罪心理結構,過失犯罪人沒有那種犯罪故意的心理結構,只有可稱之為過失犯罪心理結構的個性心理缺陷。

(2)心理動力不同。過失犯罪人所以造成過失,雖然也有其行為動機,但是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故意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存在主觀上的犯罪意向和犯罪決意。

(3)心理品質不同。過失犯罪人一般沒有品德上的墮落,沒有反社會的惡劣心理品質,犯罪行為的原因是他們消極心理品質與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

(4)心理原因不同。故意犯罪人需追求犯罪結果的出現,心理原因和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直接聯繫;而過失犯罪發生的偶然性較大,外部因素常起到重要的引發作用。

(5)心理結構形式不同。過失犯罪心理結構形式比較鬆散,有關的心理因素聯繫不夠緊密 ,這是故意犯罪心理結構的形式緊湊、各消極因素配合默契有所不同,但過失犯罪的發生,仍然是多種心理因素產生綜合動力作用的結果。

(6)心理結構成分不同。過失犯罪人的心理結構各因素(或成分)在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點。比如,過失犯罪人的主要心理因素是「不注意——對危害結果應注意、能注意而缺乏應有的注意,漫不經心、疏忽大意;或雖然對危害結果有所預見(注意),但因過於自信,仍未予以足夠的注意,這和故意犯罪人心理成分截然不同。在故意犯罪情況下,主體對侵害對象和自己的行為是極為注意的,唯恐有絲毫疏忽和閃失,總是力求謹慎小心,以達到預期的犯罪目的。

2、心理態度不同:故意犯罪人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

而過失犯罪人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採取否定態度,不希望其發生。對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多數過失犯罪人的態度對後悔和反省。

3、心理機制不同:過失犯罪人的心理活動方式、心理結構各組成部分的相互關係及其相互作用的變化過程,不論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後,都與故意犯罪人有所不同。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