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

設計師時光旅行者 發佈 2020-08-07T11:42:34+00:00

工程簽證:工程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

1、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含義和內容

(1)工程簽證:工程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

(2)工程索賠:工程索賠是工程合同承發包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獲得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書面確認,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的一種權利,是單方的權利主張。

2、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特徵

(1)工程簽證的特徵

①工程簽證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

②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可直接作為工程結算的憑據;

③工程簽證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證據

(2)工程索賠的特徵

①與工程簽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特徵不同,工程索賠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單方主張權利的要求,是單方法律行為。

②與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的特點不同,工程索賠涉及的利益尚待確定,是一種期待權益。

③與工程簽證一般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不同,工程索賠是要求未獲確認的權利的單方主張,必須依賴於證據。

3、工程簽證與施工合同價款之間的關係

在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中,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合同價款是發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並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工程簽證是按發承包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代表的委託代理人,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款項,是法人代表授權行為的具體實施與體現。上述兩項一個是法人行為,一個是法人代表委託的代理人的行為,前者明確的是合同價款,後者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款項(即合同價款的調整項),是不同的。在這委託代理人的行為,是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委託事宜和權限的,其行為不能覆蓋法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並受到合同約定的約束。基於工程簽證行為的這些特點,它可以在委託代理人平台上通過簽認證明的形式,高效解決施工過程中在限額範圍內各種行為的涉款事件,促進了各種不同的有爭議施工行為的高效協調和快速解決。但工程簽證最終不能違背建設工程合同條款的要求,它必須在合同條款的約束下進行。

4、工程簽證存在的主要問題

(1)現場工程量計價簽證人員對造價管理控制意識淡薄。現場業主代表不重視現場簽證,缺乏造價管理控制意識,有的對簽證工作不夠認真負責任,未經核實就隨意簽證,往往因簽證內容與實際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例如,某綜合樓通風空調工程,原設計圖紙通風管道為複合風管,後設計變更為鍍鋅鋼板風管,但未說明保溫層厚度,在辦理現場簽證中確認為30毫米,但實際抽查只有25毫米。

(2)現場計價簽證人員對定額費用組成缺乏了解。現場簽證人員不了解定額費用組成,對定額中的各項費用項目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些簽證把定額含量或清單包含的項目列入簽證內容。

(3)對設計缺乏有效約束。有的圖紙節點設計不夠詳細,做法說明不夠全面,設計過於粗糙,局部用料計算不合理,設計環節經濟控制深度不夠,難以進行多方案論證。設計管理力度不夠,存在大量先施工,後出聯繫單現象,資料中反映設計人員僅作簽名,無相關意見。

(4)同一工程內容簽證重複。此類簽證尤其在修改或挖運土方的工程中較為多見。

(5)現場簽證日期與實際不符。當遇到問題時,雙方是口頭商定而不及時簽證,事後才突擊補辦簽證手續,這就違背了簽證時效性的有關要求。

5、工程索賠與施工合同之間的關係。

工程索賠與施工合同這兩者是直接聯繫的,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是針對不符合或違反合同條款的事件,並以合同條款作為最終判定的標準,索賠是合同管理的繼續,是解決雙方合同爭執的一種方法。在撰寫招標文件和合同時完善合同有關條款,充分考慮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件,以合同形式予以細化,有利於減少索賠事件的出現,促進工程項目管理的順利開展。

6、結束語

處理好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與合同條款之間的關係,加強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管理,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有利於高效解決施工過程中各種行為的涉及價款事件,促進各種不同的有爭議施工行為的高效協調和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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