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民間借貸名義多次敲詐勒索獲刑

錦州政法 發佈 2020-06-13T06:10:04+00:00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手機微信發布可以向他人提供借款的消息讓他人向其借款,在實際借款中,他都選擇向女學生借款。

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責令將違法所得退賠各被害人,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手機微信發布可以向他人提供借款的消息讓他人向其借款,在實際借款中,他都選擇向女學生借款。李某某稱:「因為她們膽子小,稍微一嚇唬就管用,就能按我說的做。」借款時,他準備好固定格式的借條,寫明利息和逾期費,並讓這些借款人將所寫借條的金額高於實際借款金額。借款人逾期未還,他則按每天100元至200元標準收取逾期費。如借款人不給錢,其通過聯繫借款人的親人或學校,並用言語嚇唬借款人,以提起訴訟或向借款人親屬、學校告知等要挾手段,先後非法占有他人錢財30254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的幌子,並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同時以要挾手段逼迫他人給付錢財共計30254元人民幣,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及他人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多次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或者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鑒於被告人李某某在偵查人員口頭傳喚後,能夠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法官提醒,如急需用錢,一定要通過正當的借款途徑,切莫因為著急而落入不法分子事先設計的圈套之中。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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