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錢袋子 護好幸福家——義縣處非辦致全縣人民群眾一封信

錦州政法 發佈 2020-06-13T06:16:15+00:00

無外乎畫餅、造勢、吸金,即承諾高額回報、虛構或誇大投資項目、虛假宣傳造勢等,讓投資者多掏腰包,一步步落入陷阱。

全縣市民朋友:

你們好!

近年來,義縣不斷加大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和非法集資案件處置的工作力度,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勢頭有所遏制。但是非法集資形勢不容樂觀,部分組織和個人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活動的現象仍然存在。來投資吧,都是高利率的!來貸款吧,只要身份證就能放款!我們告訴您:天上不會掉餅,只會掉陷阱!!!

一、騙局誘惑形式多,核心不離吸資金

所謂「非法集資」重點就在於「非法」二字,首先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其次常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儘管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披著「投資理財」、「P2P網絡借貸」、「網際網路金融互助平台」、「股權債權投資」等各式「馬甲」但萬變不離其宗。無外乎畫餅、造勢、吸金,即承諾高額回報、虛構或誇大投資項目、虛假宣傳造勢等,讓投資者多掏腰包,一步步落入陷阱。

二、僥倖心理不能有,損失後果自己擔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被查處的非法集資案件,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家,剩餘財務不足以清理清退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這就是說一旦把錢通過非法集資借給他人,資金被集資人揮霍的,即使案件被查處也不能追回。所以,面對誘惑一定要慎重對待,千萬不要貪圖小利,成為非法集資的犧牲品,給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違法犯罪遭制裁,非法集資請遠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群眾絕不能從事或者參與非法集資行為,否則做人會丟掉誠信,行為會觸犯法律,遲早會受到制裁。如發現非法集資活動苗頭,要及時勸告身邊的人不要上當受騙,並積極向公安部門舉報,避免廣大人民群眾財產損失,共同維護我縣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祝全縣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義縣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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