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評|「天眼」牌香菸上市,菸草花式廣告再添新馬甲

南方plus客戶端 發佈 2020-08-10T00:57:42+00:00

雖然該香菸生產企業拿出了「致敬科學精神」「紀念南仁東先生」等說辭,但這種頗有蹭熱點之嫌的跨界聯姻,依舊引發了人們對大科學工程品牌保護的思考。

文|羅志華

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FAST)命名的「天眼」牌香菸上市。

市場上銷售的「天眼」香菸。(圖片來源:@光明日報)

雖然該香菸生產企業拿出了「致敬科學精神」「紀念南仁東先生」等說辭,但這種頗有蹭熱點之嫌的跨界聯姻,依舊引發了人們對大科學工程品牌保護的思考。

「天眼」「神舟」等品牌的名氣很大,別說直接將其搶注為商標,僅是借名促銷,企業也可獲得巨大利益。相關企業的寄生行為,讓科學品牌受到玷污,科學精神受到傷害。若此類行為不迅速加以制止,怎能對得起南仁東等為「天眼」作出巨大犧牲、甚至為之失去生命的科學家?

需要反思的是,既然「天眼」工程已於2016年建成,2017年「天眼」商標卻遭菸草企業搶注,搶注發生在「天眼」建成之後,這本身就是商標註冊方面的一個漏洞。此事也提醒項目部門要提高商標保護意識,倘若在「天眼」項目立項之後或建成之前,就及時註冊商標,搶注行為就無從下手。

菸草企業搶注「天眼」的另一大危害,是推銷了菸草。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從表面看,上市「天眼」牌香菸很難直接被定性為廣告行為,卻具有極強的廣告效應,不僅香菸借「天眼」之名可以擴大影響力,而且「致敬科學精神」「紀念南仁東先生」等說辭,也具有綁定名人的作用,此類花式菸草廣告比傳統菸草廣告更具有傳播力。

你有明文規定,我可暗渡陳倉。

近年來菸草廣告的花式玩法不僅屢見不鮮,而且花樣百出。菸草企業借慈善之名搞冠名活動、在「小紅書」上發布涉菸草類文章、外賣平台的宣傳語用「香咽」「香火因」「yan」來暗指「香菸」等,都是花式菸草廣告的典型表現形式。搶注「天眼」,讓菸草花式廣告再添新馬甲。

菸草花式廣告當休矣!

對於類似打擦邊球行為,定性和處罰存在模糊空間,治理有一定難度。但菸草廣告無論以什麼模樣出現,用心都昭然若揭,懲治不僅道義上正當,法理上也不乏依據,比如在「小紅書」上發布涉菸草類文章、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售賣香菸行為,除了可依據廣告法懲戒外,在網際網路監管和未成年人保護等方面,同樣可以找到治理依據。

「天眼」被菸草企業搶注,《商標法》和《廣告法》都應該出拳重擊。這類行為或許不屬於《廣告法》明文禁上的傳統菸草廣告,但《廣告法》第二十二條還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菸草企業利用「天眼」商標來宣傳菸草製品,涉嫌違反這條法規。給予涉事菸草企業以嚴厲懲戒,既是對此類行為的必然回擊,又是對科學品牌與控煙成效的尊重和守護。

【作者】 羅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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