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短期意外險洗澡摔倒身故,保險公司不賠!敗訴!

雲南政法 發佈 2020-08-12T00:32:37+00:00

都說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來,為了規避意外風險的來臨,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為自己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作為發生意外後的風險保障,但當意外真正來臨後,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都說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先來,

為了規避意外風險的來臨,

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為自己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

作為發生意外後的風險保障,

但當意外真正來臨後,

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卻演變成了近年來持續上升的保險合同糾紛類案件。

近日,蒙自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該案四名原告系死者張某的妻子、兒子和父母。


2018年11月,張某向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個人短期健康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規定意外傷害身故、殘疾時可獲得200000元的保險理賠款,意外住院和門診的保險理賠金額為1萬元。


2019年11月,張某在衛生間洗澡時不慎摔倒在地,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醫院開具了《死亡證明》。


四名原告認為,張某摔倒致死屬意外身故,被告無故拒賠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理賠款。被告則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某直接致死的死亡原因,不屬於意外事故的認定範圍,不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名原告對張某因跌倒致死的事實均無異議,在尊重死者傳統倫理的情況下四原告雖未申請屍檢,且被告不能舉證證實張某在投保時存在隱瞞病情事實,也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張某倒地致死系由其自身患有疾病引起,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範圍,依據現有證據應推定張某系因意外跌倒受傷後而死亡,符合保險合同中對「意外傷害」的保險條款約定,故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四原告因張某意外死亡所獲得的保險金20萬元及醫療費保險金0.17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未提起上訴,現已將理賠款項如期支付給四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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