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案牽出卡販子「銀行卡套餐」網上叫價500元

金融界 發佈 2020-08-13T07:02:42+00:00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金某違反國家的信用卡管理法規,自己出售及介紹、安排他人出售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刑律,一審被判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金某違反國家的信用卡管理法規,自己出售及介紹、安排他人出售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刑律,一審被判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電信詐騙案 牽出「卡販子」

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20日,某公司會計王某被邀加入他人冒充其公司領導所在的QQ群後,該假冒領導在QQ群欺騙其需退還劉某合同款為由,要求王某轉帳80萬元至劉某帳戶。王某信以為真,便在公司辦公室通過網上銀行從公司帳戶轉款80萬元至劉某的農業銀行帳戶(62×××76)內,後王某被清除出群。

當日,該款由劉某帳戶轉入趙某的農業銀行帳戶799992元,後又被轉入青島久盈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農業銀行對公帳戶內。而後,該款被拆分後轉入295600元至徐某1的中國銀行卡帳戶(62×××97)內,餘款分別轉至其他人帳戶。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那麼,金某與以上的電信詐騙案有什麼關係?

協助非法買賣銀行卡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金某男朋友的兒子勞某到她,讓其幫忙買銀行卡,用來網上炒「比特幣」(「洗幣」)轉帳,並要求銀行卡必須要開戶人的身份證信息、綁定的手機號碼、U盾和開通網銀。

而後,金某找到宋某,二人分別將自己及家人和朋友的8張銀行卡(金某7張,宋某1張)以每張500元的價格出售與勞某,金某從中獲款約3500元。

2019年1月,金某獲知勞某因「洗幣」被抓,為找錢將勞某「救出」,金某再次安排宋某向勞某的同夥「大飛(張某)」等人出售銀行卡。

2019年2月底至3月初,宋某在金某的安排下,又分別將本人辦理的三張銀行卡及向徐某1借用以徐某1身份信息辦理的三張銀行卡,售賣與「大飛」等人。

值得注意的是,宋某提供的三張卡中,就有一張是以上詐騙案件中提到的徐某1的中國銀行卡帳戶(卡號為62×××97的銀行卡)。

炒「比特幣」是幌子 實則洗黑錢

據勞某證言,金某是他乾媽,2018年7、8月份到南京玩,他台灣的朋友「小趙」讓他幫忙買銀行卡「洗錢」。剛開始他以為只是用銀行卡轉下錢,後來才知道是「小趙」他們電信詐騙的錢用這些銀行卡轉走。

當時他就找到金某、尚某、張某和一個男子幫他買銀行卡「洗錢」,每張銀行卡500元錢。當時他對金某和尚某說購買銀行卡是用於幫台灣的一個姓趙的老闆在網上炒「比特幣」,而且必須要開戶人的身份證信息、綁定的手機號碼、U盾和開通網銀,並叫他們把所有銀行卡密碼設置為123123。

具體分工就是他、張某(大飛)和男子負責轉帳,金某和尚某負責購買銀行卡。他在金某和尚某處購買了10多張銀行卡,其中金某有五六張,尚某有三四張。

據介紹,金某和尚某賣給他的卡有些是金某、尚某自己的,有些是其他人的。他是按轉帳金額的1%提成,他被抓之前一人獲利約2萬元,除金某幫購買銀行卡的錢外,他還給了金某五六千,給金某的錢主要是生活費、房租那些,張某也是五六千。

勞某稱,他單獨開金某和張某工資是因為他們幫他轉帳,參與了收銀行卡「洗錢」,尚某隻是買卡。洗錢的意思就是台灣的「小趙」在網上搞電信詐騙騙來的錢轉到他買的銀行卡上,他馬上就在小趙指定的網上購買虛擬貨幣(比特幣),一般一張卡能用一個周,銀行卡只要被凍結了就不用了,「小趙」每天與他結算一次帳,把佣金通過乾淨的銀行帳戶轉到他指定的銀行卡上,但銀行卡不是他的,他再把錢從銀行卡里取出來。

最終,勞某嘗到了違法的惡果,因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在明知他人從事詐騙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購買的銀行卡卡號及帳戶提供給「小趙」等人用於詐騙轉款,於2019年5月2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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