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車主們:看完這些「驚悚」的反面案例 這幾個規矩記得遵守了吧

荔枝新聞 發佈 2020-08-15T20:19:29+00:00

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百日整治」已啟動,今天江蘇警方曝光一組典型案例,都是騎車不守規矩引發的事故,希望能夠讓大家深刻了解遵守騎行規矩的重要性。

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百日整治」已啟動,今天江蘇警方曝光一組典型案例,都是騎車不守規矩引發的事故,希望能夠讓大家深刻了解遵守騎行規矩的重要性。

  規矩一:路口紅燈不能闖

  6月30日早上,王某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在S341省道雲翠路路口,遇紅燈見沒有直行車輛通行便由南向北闖紅燈橫穿馬路。此時,東向西直行綠燈還剩10秒,由於受到中間隔離綠化帶以及左轉彎等待車輛遮擋視線,王某闖紅燈至馬路中間時,正好一輛由東向西綠燈直行的轎車出現,此時已經來不及剎車徑直撞向了王某駕駛的三輪車。事故造成王某不治身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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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依次等候。

  規矩二:停車等燈不越線

  5月11日早晨,南京江北新區葛中路園西路路口,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看到前方紅燈後並未將車停在停止線後方,而是繼續向前緩慢移動。此時同向一輛正常右轉的大貨車,由於受到視線盲區影響,並未察覺到右側電動自行車的存在。隨後在大貨車右轉的過程中將越線等候的楊某連人帶車碾壓,楊某最後不治身亡。交警認定,楊某承擔這起事故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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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非機動車遇紅燈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等候。《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5條規定,非機動車停車越線的,處以20元罰款。

  規矩三:正向行駛不逆行

  5月24日晚上八點,南京市鼓樓區清涼門大街慢車道內盧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與一輛逆行電動自行車相撞,事故造成盧某受傷。民警調查發現,穆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一路逆向行駛,同時夜間行駛過程中並未打開任何車輛燈光進行照明,盧某雖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但是車輛非法加裝了棚架對視線也有一定的遮擋。民警隨後認定逆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穆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盧某因非法改裝車輛遮擋視線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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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5條,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處以20元罰款。

  規矩四:機動車道不橫穿

  3月24日,朱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南京市葛中南路仁錦街路口,突然越過地面導流線橫穿馬路,與一輛飛馳而過的黑色轎車發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朱某當場身亡,交警認定朱某違規橫穿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是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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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5條,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處以50元罰款。

  規矩五:騎車乘車戴頭盔

  7月2日,蘇州張家港交警接警稱在大南路華昌路口發生一起貨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發現地面上深深烙印著兩條清晰可見的剎車印記,電動自行車倒在路上,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閆某已被送醫治療。

  事發時閆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往東行駛,行駛中其不僅未佩戴安全頭盔,而且還一手拿著手機「煲電話粥」。當行駛至事發路段時,人行道上的信號燈已顯示為紅燈,閆某雖稍停片刻,見沒有車輛後又繼續向東行駛。此時,李某駕駛貨車由南向北正常行駛而來,行駛至路口時兩車相遇,閆某瞬間連車帶人被拖行十餘米遠後,倒地不起。經診斷:閆某多發肋骨骨折,腦震盪,正在醫院進一步治療中。目前,該起事故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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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禁止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規矩六:駕乘年齡要注意

  7月10日,在宿遷市宿城區王官集醫院南側路段,一名12歲的小女孩騎著電動車帶著8歲的弟弟,被轎車撞飛,女孩現場昏迷。後經醫生檢查發現,小女孩左臂上臂骨折,右側髖骨骨折,全身的多處軟組織挫裂傷;小男孩右側大腿開放性骨折,小腿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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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規矩七:專注騎行不分心

  7月23日,在張家港錦南路向陽一村路段發生一起因駕駛電動自行車看手機,一頭「鑽」進了半挂車的「將軍肚」。民警到達現場,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楊某坐在一側的路牙石上,手捂口鼻,臉部血跡斑斑,身旁的電動自行車在路燈的照射下顯得格外醒目,車頭一頭扎進了貨車尾部,屹立不倒。經現場酒精含量呼氣檢測,結果為45mg/100ml,屬酒後駕駛。隨後,楊某被120送往醫院治療。

  事發時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一直低著頭,一隻手控制電動自行車,一隻手操作著手機,聚精會神,毫無抬頭意識。危險一步步靠近,當遇到停在非機動車內的半挂車時,「砰」,楊某連車帶人直接撞上了貨車尾部,隨後直接翻倒在地,楊某臉部受傷。經醫院診斷,楊某臉部挫裂,需手術治療,醫藥費達數萬餘元,正在醫院治療中。經認定,該起事故中,半挂車駕駛人杜某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楊某,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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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禁止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楊爾希 江蘇警方 圖片來源/江蘇交警 編輯/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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