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對人惡語相向,台州一女子被判微博實名道歉30天

錢江晚報 發佈 2020-08-15T23:17:12+00:00

2020年1月22日,小花在新浪微博上發現一個名為「台州玉環xxx」的帳號,該帳號在3個月內發表數條微博,對其進行侮辱、詆毀,內容包括「我也是萬不得已公布其信息,一個花季少女16歲開始在外同居,騙錢,墮胎…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陳棟 通訊員 劉竹柯君

「墮胎」「綠茶X」「不要臉的X東西」……當微博上這些粗鄙不堪的詞彙砸向自己,小花(化名)快崩潰了。

不堪忍受巨大壓力的小花,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玉環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2020年1月22日,小花在新浪微博上發現一個名為「台州玉環xxx」的帳號,該帳號在3個月內發表數條微博,對其進行侮辱、詆毀,內容包括「我也是萬不得已公布其信息,一個花季少女16歲開始在外同居,騙錢,墮胎……」「給你臉不要臉,你個X東西,還錢」等。

不僅如此,該博主似乎對小花很了解,在微博中還披露了她的真實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地址和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

隨後,小花針對該帳號博文提交多條投訴信息,並通過微博投訴舉報大廳投訴,要求新浪微博對該帳號封號或刪除相關博文,並上傳自己的身份證信息,保證聲明及連結,新浪微博並未進行處理。4月1日,在接到小花寄送的訴求書後,新浪微博進行了封號處理。

「微博內容在我的生活圈造成了較大的傳播,身邊的人都議論紛紛,我壓力很大,備受折磨。」小花表示,「新浪微博在收到投訴之後沒有及時處理,這種『不及時』更是導致我受到了持續傷害。」於是,小花將帳號的實際所有人小木(化名)以及新浪微博所屬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一起訴至玉環法院,要求兩主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公證費1200元。

因該案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採用網絡庭審方式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原來,小木現在的男友阿龍是小花的前男友,而她自己是因為「迫不得已」才在網上攻擊了對方。

小木說,2012年至2016年,阿龍和小花交往期間,兩人揮霍無度、開支巨大,導致資金鍊嚴重斷裂。隨後兩人開始向他人借錢,舉債高達百萬。兩人分開後,阿龍背負了所有欠款,而小花卻銷聲匿跡。如今,自己作為另一半,還在幫忙償還欠款。

此外,小木還提供了簡訊截圖和通話記錄,指出是小花侮辱自己在先。「她知道我們結婚後,我多次收到她哥哥或朋友的電話威脅、辱罵,而她本人在來往信息中更是極盡侮辱之能,時刻提醒阿龍是『她的二手男人』『活該』等等。」

最後,小木表示,因小花和阿龍前期共同鋪張花費太多,已嚴重影響兩人目前的生活,其所述真實,請求法官從輕判決。

另一被告公司則表示,因疫情因素導致無法及時處理,事後他們也對相關帳號進行了處理。公司的代表稱,涉事帳號的影響力有限,因此不認為會有多大的負面影響。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小木與原告小花因私怨引發糾紛,被告在微博平台發布原告的姓名、可能的住址、工作單位,竭力揭露原告的「過往」,用詞刻薄、低俗,不論事件真偽,這些系列博文都意在極力貶低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明顯,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後果確實存在,故應認定被告這一行為構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據此,被告小木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承擔原告為保全證據所支出的公證費用1200元的民事責任。

另外,法官認為被告公司對原告的投訴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不能以疫情期間無法復工為由對原告的投訴而怠於處理,存在過失。被告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木在微博平台實名向原告小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相關內容在平台上保持30天。同時由被告小木承擔原告小木為侵權支出的公證費用1200元,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被告小木已在微博平台發表道歉博文,也已向法院繳納了1200元,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承擔的為連帶責任,無需再向法院繳納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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