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千年史》羅馬共和國之格拉古改革2

麟劍的人類史 發佈 2020-08-25T12:00:09+00:00

據李維記載,公元前125年羅馬公民人數約有39.5萬人,比公元前131年增加7.5萬人,一般認為這是失地農民分得份地而具有公民資格的結果。


羅馬共和國之格拉古改革2

(2)羅馬平民派領袖蓋•格拉古

公元前133年提比留•格拉古殉難後。羅馬的改革運動並未停止。元老院不敢貿然取消土地法。三人土地委員會經改組後仍繼續活動。據李維記載,公元前125年羅馬公民人數約有39.5萬人,比公元前131年增加7.5萬人,一般認為這是失地農民分得份地而具有公民資格的結果。但是,土地分配日漸困難,大土地所有者百般隱瞞地產,產權糾紛也難以裁決,而且還牽涉到義大利同盟者的交界地區,引起同盟者的不滿,他們也要求獲得羅馬公民權。因此,土地改革運動便在更加複雜的形勢下高漲起來。

公元前124年12月10日,提比留的弟弟蓋約•格拉古(蓋烏斯?格拉古)就任保民官,由於他的非凡才能,很快就成了實際上的第一保民官。他經常懷著哀慟之情發表剛強有力的演說,回顧提比留的悲慘遭遇,公開譴責10年前貴族保守派的暴行,痛斥權貴違反祖宗律例殘殺保民官和其他志士,以激發民情,準備改革。同時,為了懲治扼殺改革的兇犯,使波庇里烏斯(132年曾任執政官,在他的主持下大肆迫害改革派)在公民大會上受到彈劾並被放逐。貴族保守派驚呼:「提比略又回來了。」

蓋約比提比略小9歲,他同哥哥一樣,為人耿直,處世嚴正。但二人在性格和作風上頗有差異。提比略溫文爾雅、嚴肅理智;蓋約性情急躁、咄咄逼人,講演時慷慨激昂,在台上走來走去,時而把長袍掀到肩上,時而高聲怒罵。他對民眾更具吸引力,對貴族保守派更具危險性。任職之初,蓋約即向反對改革的權貴發起進攻,提出法案禁止被人民罷免的高級官員和保民官再次任職,規定非經人民審理不得判處公民死刑,然後便轉向社會和經濟改革。

蓋烏斯的改革面臨三大問題:土地問題、政治民主化問題、授予義大利人公民權問題。鑒於形勢變化和提比留失敗的教訓,蓋烏斯把這些問題都提上日程,將其結合起來,從公元前123年開始在兩屆保民官任期內分階段地陸續提出並實施如下一些法案:

(一)土地法(公元前123年)。基本上是提比留土地法的繼續。因為公有地分配已近枯竭,所以他提出在迦太基設置殖民地法作為土地法的補充,在南義大利建立了米奈維亞和奈普圖尼亞等殖民地,甚至設想建立海外殖民地。計劃向迦太基移民六千人,每人分給二百猶格土地,這不僅有利於鞏固羅馬在行省的統治,同時還可以解決一部分農民的土地問題。

(二)糧食法(公元前123年)。由國家購入海外穀物,儲存於奧斯提亞的公共糧倉,以低於市場的穩定價格(每莫迪價61/3阿斯)定期(每月一次)定量賣給公民。此法是城邦公有制原則在城邦危機時期的體現,是後來向平民免費供糧的先聲。它對於減緩貧民的生活困苦進而促進政治民主化和活躍羅馬廣場的政治生活,顯然引起了某種積極作用。但是,由國庫支付糧食差價,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廉價糧食的輸入不利於義大利穀物生產的發展;從低價配給糧食到以「麵包與娛樂」滋養城市平民,對於大批城市平民之淪為流氓無產者進而喪失階級性和道德墮落起助長的作用。

(三)審判法。關於此法,傳統記載便不一致,後世學者爭議頗多。首先,法律的適用範圍是否涉及一切常設法庭抑或只是涉及審判行省總督貪污勒索枉法案件的特設法庭,古籍所記並不明確。一說它既是反勒索法,又是審判法,因為當時並無常設的陪審法庭。其次,關於陪審官更換或增補的方式,按普魯塔克之說,在原由元老院成員充任的300名陪審法官之外,又增加出身於騎士階層的300名法官。李維則說法庭仍在元老院手中,但增加元老人數,並再加上600名從騎士中產生的新元老。另據西塞羅、狄奧多拉斯、阿庇安等古典史家記載,則是廢除元老法官,而將法庭控制權從元老院手中轉移到騎士手中。現代學者把發生這種歧異的原因歸之於此法之提出隨著元老院反抗之加劇曾經歷了由溫和到激進的兩個階段的緣故。

根據一些學者對於鐫有此法銘文的青銅板斷片的研究結果看,起碼可以肯定如下幾點:

(1)打破了元老院對法庭的壟斷。按此法規定,陪審法庭由在任大法官組建。大法官草擬一年一度的450名陪審法官的名單,然後在公民大會和告示牌上公布。被提名者經公民大會通過即為當選法官。擔任陪審法官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財產資格,其最低限度大約相當於100羅馬畝(約合50猶格或12.5公頃)地產的價值。450人這一名額顯然超出了元老院正常員額300這一數目;陪審法官之產生非由元老院任命;100羅馬畝土地價值的財產資格,一般的中、小地主即可達到。因此,從陪審法官人數及其產生方式以及財產資格各方面看,都明顯地打破了元老院對陪審法庭的壟斷。即使元老仍具有當選陪審法官的資格,相當一部分陪審法官也必然由非元老的富有者擔任,他們主要是金融商、承包商、包稅商、稅吏、納稅的中小地主,而這些人大多是騎士階層的組成成份。

(2)法律的適用範圍。此法把所有年任行政長官,從執政官、大法官、牙座市政官、行省總督直到軍事保民官等都列為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範圍。就是說,所有高級公職人員都處於刑罰的威懾之下。同時,把對犯罪行為的控告權、審訴權給予廣大階層,其中包括義大利同盟者、拉丁公民、行省居民、行省以外的歸順民族、「同盟者和朋友」。

(3)此法主要追究國家官員及其幕僚對居民敲詐金錢、勒索財物、索取賄賂、接受賄賂的行為,並對因官員勒索而遭受損失的居民給予補償。法律規定,犯罪被告加倍償還所得錢財以代替先前卡爾普尼烏斯法的如數退還。但此法不觸及以其它手段殘害甚至屠殺行省居民的罪行。這表現了它的明顯的局限性。

(4)改革了一些法律程序:住在偏遠和忙碌無暇的原告可以由「代理人」代訴,並允許在重大勒索案中眾多原告的聯合訴訟;為防止法官與被告勾結和袒護被告,規定不擬立即表態的法官所要求的「緩審」不得超過二次,並懲處二次以上拒絕發表判決的陪審法官,同時規定繼任法官必須完成前任法官的未竟案件;禁止陪審官相互討論和透露判決;為防止拖延訴訟和審判時間,規定從起訴到組成法庭的時限(約為40天左右);犯罪被告須向原告退賠財物,否則由大法官變賣其財產。

(5)此法有利於保護以金融和承包業主的騎士的經濟利益。同時還有助於正在形成中的騎士階層在政治上同元老院抗衡,也有利於廣大居民抵制各類官員的勒索。實際上,此法是羅馬從共和國向帝國過渡的過程中,改變城邦管理體制以使之適應形勢需要的行政與司法改革的開端。

(四)軍事法。禁止徵召17歲以下的人服兵役,廢止由公民戰士自費置備軍裝的規定,改由國家出資供應軍裝。此法是大批農民破產、戰爭規模擴大、軍隊數量大增、戰場遠離本土、軍役期限延長的必然結果。

(五)築路法。從羅馬向外地修築平直美觀的大路,路旁豎立里程碑和上馬石。築路有利於工商業和國內貿易的發展,也是承包商的生財之道和無業平民的就業之路。

(六)卸任執政官治理行省法。規定在執政官選舉前,即由元老院確定該任執政官卸任後應任哪一行省總督,廢止在選舉後指定的陳規,以免以最好的行省私相授受。

(七)亞細亞行省包稅法。為滿足財政需要和騎士的要求,決定在新設的亞細亞行省採取包稅制方式徵稅(什一稅、關稅、牧場稅等),以代替先前由該行省的城市當局收稅的辦法。包稅權在羅馬由監察官主持拍賣給騎士階層的包稅人。同時,為擴大稅收還取消了帕加馬王國一些城市的免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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