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影響幾何?

中國銀行保險報 發佈 2020-08-25T15:05:37+00:00

□記者 於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下調已塵埃落定。然而,關於此次下調帶來的影響,行業的討論並未止息。

□記者 於晗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下調已塵埃落定。然而,關於此次下調帶來的影響,行業的討論並未止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的決定》,新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以每月20日發布的1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新規定於8月20日正式施行。

依據現行1年期LPR的標準,4倍是15.4%,較過去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下降,由於LPR系動態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還有可能進一步降低。

新的利率標準將為金融行業帶來何種影響?哪些機構將面臨調整?「高利貸」能否因此減少?帶著行業諸多疑問,《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採訪了多家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士和研究者,力求撥開迷霧。

對民間「高利貸」將產生何種影響?

目前,行業的普遍共識是,此次調整會對不具備放貸資質的民間借貸機構造成直接衝擊。同時,一些企業通過銀行獲取低息貸款後「高利轉貸」,也將成為監管打擊的重點。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認為,民間借貸機構服務的主要是傳統金融機構覆蓋之外的人群,其產品利率大多處於15.4%以上,後續這類機構將對高利率產品進行調整,重新梳理客群分層,重構風控體系,達不到標準的產品將下架,由此短期借貸產品供給會出現大幅下降。不合規、經營能力差的民間借貸機構將加速退出。

某大行戰略發展部人士表示,最高法的規定,明確引導利率的下行,就是要讓一部分高利率的貸款不受法律保護,雖然這種高利率貸款仍會存在,但規模肯定會縮小。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雖然針對的是『民間借貸』,但究其本質,可以與上半年國常會提出的『推動金融系統全年向各類企業合理讓利1.5萬億元』形成有機補充。」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認為,依據最高法的補充條款「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新的規定料將對「借貸寶」等類似機構的模式造成較大衝擊。

在涉及利率高低的探討中,最高司法保護利率應該依據APR(年化收益率)還是IRR(內部收益率)也曾引起爭論,不同的計算口徑,得出的利率水平也有較大差別。根據測算,若APR為15.4%,IRR年利率可能會達到27%。

一位金融機構人士向《中國銀行保險報》表示,如果按照IRR,實際上最高司法保護利率較此前24%的紅線更高,最高法不大可能按照更寬鬆的方向調整利率,APR的計算方法更合乎實際。同時,標準更低更嚴,也意味著大量民間貸款機構將因此被洗牌。

對各類持牌金融機構的影響幾何?

2020年二季度,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06%,個人住房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42%;與此同時,在行業實踐中,信用卡貸款年化利率在18%左右,消金公司的貸款利率通常在20%-24%,消金公司分期付款利率通常在15%-20%,借唄、微粒貸的常規利率通常在15%-16%左右。

依據上述標準,15.4%的利率上限目前高於正常的銀行房貸、工商企業貸款利率,但低於人民銀行規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市場上小額貸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目前的實際利率。

自2005年人民銀行開啟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身份一直不明,並沒有納入發放金融業務許可證的範疇,而是交由地方金融辦(局)負責監管,即小貸公司並非持牌金融機構,屬於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在於百程看來,民間借貸利率的問題,實際影響的是整個新金融體系。他表示,在實際業務中,以小額貸款公司、消金公司等為代表的金融機構,之前依據的利率紅線標準也是24%和36%。降低利率是各類機構共同的方向,基於金融的公平性,監管部門也將調整相應的監管要求,進一步降低相關金融機構的利率。

中信證券分析師肖斐斐認為,民間借貸地帶明顯寬於金融機構,無論未來是否對銀行或其他貸款出借類機構有新的定價指導政策,料此次法定保護上限的調低均會引導尾部客群貸款定價走低,從而匹配利率市場化和降低實際融資成本的需求。

「就此而言,過去存在15.4%以上(甚至更高)定價客群的小貸、消金公司等機構,未來或將面臨客群對象的調整,以及風險定價策略的調整,其商業模式可持續或面臨一定挑戰。」肖斐斐稱。

銀行是否也將受到影響?穆迪分析師張燕向《中國銀行保險報》表示,央行用LPR引導貸款利率下行預計是未來趨勢,隨著更多貸款根據新機制重新定價,平均貸款收益率的下降速度將加快。「這意味著,銀行的盈利能力將進一步承壓。同時,由於銀行盈利能力面臨的壓力存在差異,在對利率敏感的市場中,小型銀行更為依賴利息和投資收益,因而承受的壓力更大。」

「對於貸款機構而言,利率是核心競爭力。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蓋高成本模式徹底失效,真正具有科技創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場景和用戶優勢、實現降本增效的機構,將具有更長久的生命力。」於百程表示。

融資成本是否將因此下行?

從經濟學角度來說,限制供應商的收費會導致產品短缺,同時限制產量會提高產品價格。但是,制定貸款利率上限仍然是一種廣泛使用的政策工具,旨在保護消費者不受過高利率的影響,或者以此來降低信貸的總體成本。

在制定貸款利率上限方面,日本曾經提供了一個範例。1954年,日本修訂了《利率限制法》,根據借款金額來確定利率上限,最高的借款利率設置為20%,同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出資法》,對高利貸的定義為年利率超過109.5%。1954-2006年,日本不斷下調高利貸利率的限制,直至將借款利率統一為20%,取消了利率灰色區間。這一進程,幫助日本成功解決了高利率、過度負債和不當催收的「消費金融三大痼疾」。

捷信集團董事會董事、國際金融專家梅愷威表示,在理論上,儘管設置利率上限並不符合經濟學原理,但目前世界上仍有許多國家在這麼做。他認為,「制定利率上限可能對保護消費者有效,但對於降低信貸成本可能不起作用。」

原因之一是,「當『廉價商品』出現的同時,會有更多的人去追逐『廉價商品』。這樣一來,任何的放貸機構都會對借款人進行從嚴的篩選。從這個角度而言,融資可能變得不太容易了。」柒財智庫研究員畢研廣用商品的概念舉例稱。

「下調利率上限確實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例如『高利轉貸』等現象的產生,歸根結底在於金融機構是低風險偏好的,而貸款對象卻多為民營、小微機構和個人,具有較高的風險屬性。」蘇筱芮指出,新規之下,對於資質較好、原本就屬於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服務群體的借款人而言不受影響。但對於資質低下的借款人,以後「借錢難」可能會成為常態。

按照8月最新1年期LPR利率3.85%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據Wind數據顯示,溫州地區民間融資綜合利率經過2012-2017年的持續下降後,目前中樞水平基本在15%-16%區間(近3年均值為15.7%)。肖斐斐認為,從二者相近角度來看,此次修訂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兼顧了市場的實際情況。

「當前調降保護上限的思路也並非不可行,只是這個利率上限還是偏低。執行中估計會遇到很多問題和困難。如果設在20%-24%左右,能覆蓋持牌金融機構最高的利率區間,可能更為合理和易於執行。」前述大行戰略發展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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