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沒錢裝修,准女婿求得丈母娘「贊助」8萬,要不要還?

光明網 發佈 2020-10-28T20:10:57+00:00

小兩口登記結婚前,阿森的母親從老家來到章阿姨家裡,向未來親家哭訴,稱家境困難,為買房已經掏空了全部家底,兒子和准媳婦的婚房裝修需要借錢。

生活中常見

子女買房結婚、父母出錢資助

女婿在婚前求得丈母娘「贊助」

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

案情簡介

2008年,章阿姨的女兒小雨和准女婿阿森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小兩口登記結婚前,阿森的母親從老家來到章阿姨家裡,向未來親家哭訴,稱家境困難,為買房已經掏空了全部家底,兒子和准媳婦的婚房裝修需要借錢。出於為小兩口減輕負擔的考量,章阿姨從銀行取出8萬元交給阿森,阿森將該筆錢存入了自己帳戶。不久,阿森便和小雨登記結婚。 2013年,阿森和小雨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並未對婚房進行分割。離婚後,小雨帶著婚生女兒及章阿姨與婆婆搬離了婚房,但仍像一家人一樣共同生活。章阿姨和婆婆都對小雨和阿森的離婚感到可惜,一直希望兩人可以破鏡重圓。

然而,直到2018年7月,婆婆以婚房需要重新裝修為藉口搬離了小雨的住所,章阿姨才知道,阿森早已再婚並生育了一子,女兒和阿森重歸於好的美夢徹底破滅。一氣之下,章阿姨便將前女婿阿森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8萬元的裝修借款及同期銀行利息。

法院審理

庭審中,阿森認為該款項為章阿姨對其的贈與,相當於聘禮,主張不予歸還。一審法院以章阿姨與阿森存在民間借貸合意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章阿姨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於阿森收到章阿姨轉帳的8萬元無異議,但關於交付理由各執一詞,章阿姨認為是借款,阿森認為是贈與,故本案爭議焦點為系爭款項究竟屬於借款還是贈與。 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款項交付時小雨與阿森處於談婚論嫁階段,未出具借條,也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再結合婚房產權登記在阿森個人名下,離婚協議中也未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等事實,法院認定章阿姨已就款項性質為借款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現阿森抗辯認為系爭款項為章阿姨對其的贈與,相當於聘禮,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章阿姨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抗辯不能成立。因此,阿森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歸還章阿姨本金8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

在父母資助案件中,考慮到雙方關係特殊及中國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條為常理所默認,父母方提供了轉帳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認可借款,則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非己方子女主張系贈與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無法舉證的,則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父母資助買房不應必然認定為贈與。

本案中,章阿姨在女兒婚前轉帳大筆錢款給阿森,阿森的婚房登記在自己個人名下,屬其婚前財產。已退休的章阿姨將自己本應用於養老的有限金錢,贈送給當時尚與其沒有親緣關係的阿森而非自己女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慮到年輕人結婚壓力給予准女婿臨時性資金出借,助其度過經濟困窘期更符合社會常理。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雖然子女購房、成家,父母給予資助也屬正常,但不能將父母的資助理所當然的認定為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想法,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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