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合同準則八大看點 對保險行業將產生哪些影響?

21世紀經濟報道 發佈 2021-08-11T21:35:35.563062+00:00

12月24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準則)。這是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的重要成果。

12月24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準則)。

這是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的重要成果。

修訂完善保險合同準則背景

2006年,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財會〔2006〕3號),規範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2009年,財政部發布了《保險合同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進一步規範保險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等問題。上述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統稱原準則)增強了保險行業會計信息透明度,對於規範實務中保險合同會計處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較快增長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原準則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例如,收入提前確認導致收入與費用確認期間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資成分導致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粉飾業績等。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通過修訂原準則加以規範。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分別於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和《對的修訂》(以下統稱國際保險合同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路線圖,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應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持續趨同。在此背景下,財政部會計司自2018年初啟動了對我國保險合同準則的修訂項目。

保險合同準則修訂完善過程

基於我國保險行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會計司在保險合同準則修訂過程中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前期研究。通過專題研討、實地調研、專家諮詢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監管部門、企業、會計師事務所、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見,全面研究我國新形勢下修訂保險合同準則的必要性和修訂的主要內容。

二是起草修訂初稿。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起草了修訂初稿,並採取多種方式內部徵求意見和開展研討,同時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就具體技術問題充分溝通和探討。

三是公開徵求意見。2018年12月,財政部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保險合同(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9年7月,結合國際保險合同準則的最新修訂,再次就修訂中的重點問題公開徵求意見。

四是組織模擬測試。為評估新保險合同準則對我國保險行業的影響,財政部聯合銀保監會組織部分保險公司開展模擬測試工作。參測保險公司共6家,總資產、凈資產和保費收入分別約占整個保險行業的73%、72%和55%,具有重要性和代表性。測試結果基本符合國際國內同行的預期。

五是正式發布準則。在反覆聽取各方意見和模擬測試分析的基礎上,會計司對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財政部審核批准程序後,形成終稿,於2020年12月正式發布。

保險合同準則修訂主要內容

新保險合同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保險合同定義和合同合併分拆

原準則下的保險合同定義未對保險風險對保單持有人影響、保險風險包含內容等作出明確要求,導致實務中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新準則完善了保險合同的定義,明確保險合同必須在特定保險事項對保單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且轉移了「重大保險風險」時,才符合保險合同的定義。此外,新準則還對原準則未予明確的保險合同合併和分拆作出了規範,以反映保險合同的商業實質。

(二)引入保險合同組概念

原準則對保險合同的計量單元未作明確要求,實務中保險公司採取的計量單元大小不一,可能導致利潤分攤不合理、損失確認不及時等問題。為更好地反映保險合同風險及盈虧水平等相關信息,新準則引入了保險合同組合和合同組的概念,要求保險公司將具有相似風險且統一管理的保險合同歸類為一個保險合同組合,並以盈利水平等為基礎,將合同組合細分為合同組,確認和計量均以合同組為基礎單元。為更好地體現保險服務業績,避免不同時期簽訂的保險合同因盈虧相抵而不恰當地影響各期損益,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將簽發時間間隔超過一年的合同歸入同一合同組。

(三)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

原準則區分壽險合同和非壽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合同準備金和保險合同收入的計量方法。新準則不再區分保險業務類型,而是以保險合同組基於組內各合同權利和義務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按照當前可觀察折現率折現後的現值為基礎,考慮非金融風險影響和未賺利潤,計量保險合同負債,作為保險合同計量的一般模型。

此外,針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新準則考慮其合同實質,提供了浮動收費法的特殊計量要求;針對虧損合同,新準則提供了虧損部分的特殊處理規定;針對1年以內的短期險合同或滿足其他規定條件的保險合同,新準則提供了保費分配法的簡化處理;針對分出再保險合同,新準則提出了減少分出再保險合同與對應的保險合同會計錯配的相關處理規定。

(四)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

原準則規定只有保險與非保險部分能夠區分且可單獨計量時,才能對保險合同進行分拆,否則在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情形下,應當將該合同整體作為保險合同處理,對應的保費計入保險服務收入。上述規定導致保險公司確認的收入中包含了無論保險事項是否發生均須償還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即具有保戶儲蓄性質的投資成分,與新收入準則下確認收入的原則不符。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也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新準則關於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將更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更好地體現「保險姓保」,同時也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確認收入的原則保持一致。

(五)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

原準則未明確合同服務邊際在初始確認後如何反映未來提供服務的變化,實務中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將當期作出的有利精算假設調整確認為當期利潤,導致當期利潤確認不合理,甚至存在通過濫用調整假設操縱利潤的風險。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組初始確認時確定合同服務邊際,且合同服務邊際應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未來提供服務的變化進行調整,在後續提供服務的期間內攤銷。新準則的這一改進將更真實地反映合同服務邊際在後續期間的變化,有利於降低利潤操縱的空間,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

(六)新增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計量方法

原準則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的計量未作特別規定,導致現行會計實務未能適當體現此類保險合同的特徵。新準則規定,對於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因投資收益率變動等金融假設變化引起的與未來服務相關的浮動收費現金流量變動額,應當調整合同服務邊際。這一特殊計量要求不同於新準則對不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更能體現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的實質,避免此類合同因金融假設變動導致保險公司當期利潤和凈資產的大幅波動。

(七)規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區別分入業務和分出業務,對再保險合同作出了不同於原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規定。新準則統一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明確規定除了準則特別規定的關於合同服務邊際確認等少數差異外,再保險合同適用與原保險合同相同的會計處理原則。同時,為保持分出再保險合同與對應的保險合同的會計匹配,新準則規定在計量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時,需要考慮與對應的保險合同的關聯性,以更好地體現分出再保險合同用於彌補對應的保險合同未來賠付的商業實質。

(八)優化財務報表列報

一是新準則簡化了資產負債表項目,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組合的餘額分別列示保險合同負債和保險合同資產、分出再保險合同資產和分出再保險合同負債,更好地體現了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根據利潤驅動因素區分保險公司的保險服務業績和投資業績,並在利潤表中予以反映。三是新準則進一步強化了披露要求,使得保險公司的風險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潤來源等信息更加清晰透明。

新保險合同準則發布實施對保險行業產生的影響

新保險合同準則的發布實施將對保險行業產生以下下影響:

(一)有利於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體現「保險姓保」。新保險合同準則要求保費收入分期確認並剔除投資成分,將導致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的收入出現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實際收入水平。而且,根據會計配比原則,收入和費用將同步下降,因此新準則對保險公司凈利潤和凈資產等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相對有限,根據對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執行新準則的模擬測試結果也基本印證了上述事實。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將有效抑制保險公司盲目擴大收入規模的短期衝動,有助於保險公司重新聚焦可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更加謹慎地研發具有合理利潤率的投資型保險產品,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真正體現「保險姓保」的保險本源。需要說明的是,執行新準則導致收入規模下降的問題並非我國特有,根據同行測算,歐洲等保險公司執行國際保險合同準則同樣會出現收入規模的大幅下降。

(二)有利於抑制保險公司粉飾財務業績,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險合同的計量高度依賴精算假設和精算結果。原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為粉飾當期財務業績不惜虛假調整精算假設。新保險合同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有利影響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而必須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使得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潤操縱行為,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三)有利於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綜合實力,提升我國保險行業國際形象。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新保險合同準則代表了當前全球保險會計領域的先進水平。該準則的發布實施,特別是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保險服務收入和保險服務費用的確認等,需要保險公司的財務部門、精算部門、業務部門、銷售部門、信息技術部門等的精誠合作、協同發力,有利於促進提升保險公司精細化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實力,有利於鍛造一批優秀的複合型保險會計專業人才。同時,實施新保險合同準則也有利於我國保險公司與國際同行對標,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形象和國際影響力。

新保險合同準則的實施範圍和時間安排

國際保險合同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為兼顧我國市場環境和企業實際能力,在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上採取分步到位的辦法。具體如下:(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避免出現境內外報表會計準則適用差異。

(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以為其留出充足準備時間,總結借鑑境外上市企業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的經驗,確保準則實施質量。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此外,鑒於保險合同準則新舊變動較大,為幫助相關企業順利過渡至新保險合同準則,新準則提供三種銜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調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調整法,該方法下提供了多項簡化處理安排;三是公允價值法。

財政部門如何做好新保險合同準則的實施指導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培訓。財政部門要採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做好新保險合同準則宣傳培訓,幫助和指導實施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掌握新準則的基本內容及主要變化,及時做好新準則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是加強實施指導。財政部將儘快發布新保險合同準則應用指南,為企業實施新保險合同準則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財政部門要密切跟蹤新準則實施準備情況,做好監督指導,了解收集新準則實施準備中遇到的問題並及時反饋。

三是加強政策協同。財政部將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新保險合同準則與有關監管政策的協調一致,努力形成監管合力,同時會同稅收部門抓緊研究新舊準則下稅收政策的銜接過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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