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怎麼交稅?做對選擇題和數學題很重要!你適合哪種?幫你算好了

杭州網 發佈 2021-08-10T05:53:46.106989+00:00

都市快報訊 還有幾天就將告別2020年,公司年終獎已經安排上了吧。 不過在激動地搓手之前,還是要先做好一道數學題,否則到手的年終獎,很可能因為沒有選擇最合理的計稅方式而縮水。這是因為,從2022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將廢止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政策,年終獎將併入綜合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都市快報訊 還有幾天就將告別2020年,公司年終獎已經安排上了吧。

不過在激動地搓手之前,還是要先做好一道數學題,否則到手的年終獎,很可能因為沒有選擇最合理的計稅方式而縮水。這是因為,從2022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將廢止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政策,年終獎將併入綜合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此之前,年終獎既可以單獨計稅,也可以與工資薪金合併計稅,兩種計稅方式結果可能相差懸殊。此外,從理論上講,這也是最後一次你的年終獎可以單獨計稅,因為2021年的年終獎一般要到2022年年初才發。

那麼,對於工薪階層來說,選哪個方式為年終獎報稅呢?我們幫你算了算。

在算帳之前,先要搞清楚幾個時間概念。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

所以,雖然收到的是2020年的年終獎,但是,稅款所屬期是以實際發放時間來判定的。

換句話說,2021年1月發放2020年度年終獎,稅款所屬期為2021年1月,2021年2月進行申報,這筆收入是計入2021年的。如果你的單位效率特別高,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就將年終獎發放到位,那麼這筆收入就要計入2020年。

搞懂了年終獎的發放和計稅時間,就可以進入計稅方式的選擇題和數學題了。

浙江金瑞稅務師事務所副所長余海濤介紹,一般來說,年終獎單獨計稅,能大大減輕納稅人的個稅支出。因為根據新個稅法,一個納稅年度只有6萬元免徵額,假如年終獎與工資合併計稅,會占用免徵額度,不僅擴大了計稅基數,而且會提高適用稅率。

但對於剛剛跨過個稅起征點(5000元/月或60000元/年)的工薪階層來說,將年終獎併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專項扣除(五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等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只需繳納很少的稅款。因此,這種情況下,如果年終獎採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

所以,到底選擇哪種計稅方式,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個人收入情況具體分析。下面來算細帳。

年終獎單獨計稅稅率表

根據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通知,年終獎單獨計稅的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余海濤測算了一個參考臨界值。扣除社保、公積金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後,如果月工資之和加上年終獎總計不超過9.6萬元的,將工資和年終獎合併計稅更加划算。

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下面就來看不同收入情況下,哪種計稅方式更划算。

獨生女A在杭州上班,每月工資10000元,租房住,上有年滿60歲的父母,年底可以拿到30000元年終獎。

則,A每月應納稅所得額=10000-5000(即起征點)-2250(杭州社保+公積金繳費比例為22.5%)-1500(房租專項附加扣除)-2000(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750元

由此可見,A不僅每月不用預繳個稅,還可以積累扣除費用。對她來說,將年終獎合併到全年綜合收入計稅會更划算。

A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00(全年工資薪金所得)+30000(年終獎)-60000(基本減除額)-27000(全年社保+公積金)-42000(全年專項附加扣除)=21000元,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則,合併計稅之後,A全年個稅納稅額度=21000×3%-0=630元。

如果將年終獎單獨計稅,需要將年終獎除以12個月,將得數按照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納稅。

這種情況下,A的全年工資收入不產生個稅,但30000元年終獎需要繳納的個稅為: 30000×3%-0=900元

也就是,A將年終獎單獨計稅後,全年個稅支出比合併計稅多繳稅270元。

那麼,什麼情況下年終獎適合單獨計稅呢?

杭州白領B,月工資20000元,一個孩子上小學,有首套房貸,與弟弟共同贍養年滿60歲的父母,今年可以拿到20000元年終獎。

則,B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40000-60000(基本減除額)-54000(全年社保+公積金)-12000(房貸利息專項附加扣除)-12000(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2000(贍養父母專項附加扣除)=9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

則,B全年工資薪金收入應納個稅=90000×10%-2520=6480元。

如果將年終獎納入年度收入合併納稅,B全年應納稅所得額=90000+20000=110000元,適用稅率10%,其年終獎應納個稅=20000×10%=2000元,全年個稅總額8480元;

如果年終獎單獨計稅,20000元適用稅率3%,則B年終獎應納個稅=20000×3%-0=600元,全年個稅總額7080元。

也就是說,B選擇年終獎單獨計稅,比合併計稅可以少繳稅14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年終獎單獨計稅,在計算稅款時,是不能減除基本減除額(起征點)、專項扣除(社保+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的。

余海濤還提醒,與新個稅法實施前一樣,採用單獨計稅方式,年終獎也存在稅率跳檔的臨界點,達到或者超過這些臨界點,哪怕只多發1元,也會讓個稅支出大大增加,納稅人應該選擇更優惠的計稅方式。

根據稅率表,這些臨界點包括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960000元。

比如年終獎36000元,對應稅率3%,需繳納稅款1080元。假如年終獎發了36001元,對應稅率升至10%,需繳納稅款增加到3390.1元(36001×10%-210),稅款增加了2310.1元。

如果發現自己的年終獎剛好卡在「臨界點」,可以跟單位會計協商一下解決辦法。對扣繳單位來說,如果發現員工的年終獎在「臨界點」,最好也要提前告知該員工選擇合理的計稅方式。

有些單位分2次或2次以上給員工發放年終獎,按相關規定,只有其中1次可以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的方式計稅,其他年終獎(獎金)則須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

因此,納稅人在選擇繳納年終獎個稅計算方式時,應提前做好稅務籌劃。

此外,只有年終獎可以享受「單獨計稅」的待遇,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然,如果納稅人選錯計稅方式,或者代辦稅務的受僱單位使用稅負較高的計稅方式,因此導致的個稅多餘支出,還有糾錯機會,納稅人還可以在次年3月至6月的彙算清繳中,主動申報,以獲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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