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在飛機推出時摔倒致肋骨骨折,航司被判賠償醫療費

新京報 發佈 2021-08-10T02:34:18.154672+00:00

新京報訊(記者 吳淋姝)12月25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在涉航旅法律風險新聞通報會上稱,由於所處地理位置特殊,天竺法庭自2015年4月成立以來,受理了在旅客上下飛機、航空運輸旅途、機票銷售代理等領域發生糾紛的諸多涉航類民事案件。

新京報訊(記者 吳淋姝)12月25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在涉航旅法律風險新聞通報會上稱,由於所處地理位置特殊,天竺法庭自2015年4月成立以來,受理了在旅客上下飛機、航空運輸旅途、機票銷售代理等領域發生糾紛的諸多涉航類民事案件。其中,一名旅客在飛機推出後不慎摔倒致肋骨骨折,航司被判擔責。

12月25日,順義法院新聞通報會現場。法院供圖

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受傷,航司應擔責

順義法院經梳理髮現,涉航糾紛案件主要包括旅客乘機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旅客託運行李受損、旅客退改簽客票支付手續費、航班延誤、旅客個人信息泄露、航空運輸貨物丟失引發的6類典型糾紛。

通報會上公布的一起案例顯示,2017年8月,王女士與同事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從北京飛往上海。王女士因腳趾骨骨折行動不便,登機後,其向機上乘務員提出,將座位調換至與同事相鄰的位置,以便同事照顧。

在乘務員幫忙協調調換座位的過程中,王女士離開原座位後還未拿起拐杖,飛機即推出機位滑出,王女士不慎摔倒,身體與座位扶手相撞,致肋骨骨折。飛機降落後,王女士被救護車送至醫院進行診治。傷勢好轉後,王女士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若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王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過程中摔倒至多發性肋骨骨折,非因王女士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故航空公司應對王女士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5月,順義法院一審判決航空公司賠償王女士相關醫療費、交通費及護理費。

託運顏料未能同機到達,影響旅客參加水彩考試

另一起案例顯示,趙某購買了某航空公司2017年12月16日早晨自北京飛往蘭州的機票,為參加次日在蘭州舉行的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美術與設計學類專業考試,其將准考證、畫板、顏料放在行李箱內。在機場安檢時,趙某被告知畫板和顏料不能隨身攜帶,只能託運,於是趙某將裝有準考證、顏料和畫板的行李進行了託運。

趙某按時到達蘭州後,發現託運的行李並未同機到達,經詢問得知其行李因涉嫌有違禁品需要進一步檢查、檢測,導致了延誤,託運行李將於2017年12月17日下午抵達蘭州。趙某之後又從網上列印了一份准考證,並重新購買了一套考試用具。

考試當日,趙某參加了素描和速寫考試,但因專門配置的顏料未能同機到達,其未能如約參加水彩考試。後趙某高考落榜,其將某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為應急考試另行購買的考試材料和用具共計2000元及復讀後報名補習班交納的費用。

順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航空公司並未就行李延誤、不能與旅客同機到達向趙某進行說明;另外,截至案件庭審時,航空公司仍無法說清趙某託運行李中的物品為何涉嫌構成四級違禁品及涉嫌違禁的物品是什麼。

根據2019年7月作出的二審判決,航空公司在安檢過程中存在過失導致趙某託運行李延誤,應對趙某因行李延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行李延誤導致趙某考試時無相應的考試用具,為了考試而購買的考試用具屬趙某因本次行李延誤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由於趙某未能對其購買考試用具的費用提供證據證明,法院酌定其相關的損失為1000元。

此外,法院認為,趙某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復讀時參加補習班的報名費,非本次行李延誤必然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且航空公司在託運行李時無法預見該損失的發生,故法院未對趙某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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