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涉黑團伙非法開採河砂被判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近30億元

海峽網 發佈 2021-08-10T02:32:20.326401+00:00

新華社廣州12月24日電(記者毛一竹)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鏡泉等16人涉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林鏡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廣州12月24日電(記者毛一竹)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鏡泉等16人涉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林鏡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林鏡泉等9人被判限期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6億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開始,林鏡泉通過在佛山市三水區經營漁港、夜總會、洗滌用品廠,積累經濟實力,並招攬社會閒散人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其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0年開始,該組織在北江幹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開採河砂,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形成對涉案流域河砂開採行業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該組織又與其他團伙勾結,在北江幹流清遠河段大肆非法開採河砂,共同非法獲利超10億元。

該組織通過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組織賣淫、串通投標、非法採礦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斂取巨額財產,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以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鏡泉等人的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特徵,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林鏡泉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對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

法院還認定,林鏡泉等9人共同實施非法開採河砂的侵權行為,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損害了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的非法採礦行為造成當地生態的損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完)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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