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不能代售理財?銀保監會最新文件釋放新信號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1-08-10T01:48:17.270092+00:00

12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從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銷售行業監管和投資者保護兩個主要方面進行規範。

12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從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銷售行業監管和投資者保護兩個主要方面進行規範。

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管理

從銀保監會發布的公告來看,此次發行的《辦法》是《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共八章69條,內容主要包括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包括宣傳推介理財產品、提供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以及為投資者辦理認(申)購和贖回。

二是劃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是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釐清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產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責任,要求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對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管理。

五是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帳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要求代理銷售合作協議、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以及銷售人員信息依規進行登記。

對銷售機構提出什麼限制?

從《辦法》的內容來看,對可以進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機構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

銀行理財子公司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

從事銷售業務活動的機構和平台,應當持續具備的條件包括: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數據保障能力、管理體系和配套設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組織體系、操作流程、監測機制等方面的要求。

同時,《辦法》與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但是,銀保監會也表示下一步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理財公司與代理方均有銷售責任

一方面,《辦法》對銷售的機構進行了範圍限定,另一方面,對於售後的責任也有明確劃分。

《辦法》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需要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容和披露標準(即「是什麼產品」),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並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即「由誰來賣」),明確規範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制(即「如何管理賣方」)。

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群的理財產品(即「賣什麼產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即「賣給誰」),以及依法依規和按協議約定確保本機構及人員持續履行合規銷售的管控義務(即「該怎麼賣」)。

《辦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分別提出機構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例如,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對代理銷售機構的條件要求、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規定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

而針對代理銷售機構一方,要求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開展盡職調查,承擔集中審批職責,並納入本機構統一專門名單管理,不得僅以銀行理財子公司相關產品資料或其出具意見作為審批依據。

如此一來,雙方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和規範性。

強化記錄以保護投資者

此次《辦法》的出台,除了規範理財產品的銷售之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是重中之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要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強化信息全面登記。

一是釐清壓實各方責任。《辦法》進一步釐清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權責,明確投資者義務與信息確認責任,壓實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在理財產品評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宣傳銷售文件製作、投資者與產品進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責任,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水平。

二是強化銷售行為記錄。強化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行為的記錄和回溯,如: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電子渠道銷售的重點環節,有利於在出現爭議時釐清投資者與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信息全面登記。依託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強化銷售過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記,便利投資者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權威渠道查詢核實,防範偽冒機構和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毫無疑問,此次發布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於規範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

作者:南都全媒體 助理研究員麥妙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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