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將迎來統一監管規則

金融界 發佈 2021-08-09T22:21:52.286875+00:00

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八章69條,從劃定銷售機構範圍、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規範銷售機構和人員行為等方面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進行統一規範。

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八章69條,從劃定銷售機構範圍、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規範銷售機構和人員行為等方面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進行統一規範。

《辦法》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包括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機構。

對於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在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對於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此外,《辦法》還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分別提出機構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對代理銷售機構的條件要求、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規定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針對代理銷售機構一方,要求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開展盡職調查,承擔集中審批職責,並納入本機構統一專門名單管理,不得僅以銀行理財子公司相關產品資料或其出具意見作為審批依據。

中銀理財表示,理財產品銷售環節多、涉及面廣、影響大,《辦法》全面深入地從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務實的規定要求,對理財產品發行方、銷售方和投資者三方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範進行了明晰的界定和約束,充分體現了「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為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開展提供了有力指導。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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