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劃定!發行方與銷售方共擔責任

新華社 發佈 2021-08-09T22:21:17.452086+00:00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歐陽劍環)中國銀保監會12月25日消息,銀保監會制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歐陽劍環)中國銀保監會12月25日消息,銀保監會制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劃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等。業內人士認為,《辦法》有助於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理財子公司和理財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小標題)銷售渠道有拓展可能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資料圖,新華社發)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銀行理財子公司剛起步,投資者對其產品的認知程度和銀行捆綁較為緊密,沿用原來的銷售渠道有助於公眾逐步接受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產品,由此也有助於存量理財產品整改轉型。隨著理財子公司制度建設逐漸完善以及行業保持良好運行態勢,未來銷售渠道還有拓展的可能性。

(小標題)發行方與銷售方共擔責任

《辦法》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具體看,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包括確定「是什麼產品」「由誰來賣」「如何管理賣方」;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包括「賣什麼產品」「賣給誰」「該怎麼賣」。

在中郵理財副總經理劉麗娜看來,《辦法》對責任邊界作出了清晰界定。例如,對銷售合同中哪些是誤導行為、虛假宣傳,以及銷售人員管理等內容都做了詳細規定。《辦法》細化相關規定,可以明確實際業務操作中的規範性做法,大大減少資管機構和投資者因職責不清晰產生的糾紛。

多家理財子公司人士表示,《辦法》出台後,將充分考慮代銷渠道的布局和整體發展。農銀理財副總裁孫建坤認為,將來在理財市場上,每家銀行可能都會代銷各家理財公司產品,無論是從滿足投資者需求的角度,還是理財子公司更多吸收投資者資金的角度,都需要理財子公司和代銷機構雙向開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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