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擬立法:物業不得強制業主通過人臉識別或指紋等進入小區

澎湃新聞 發佈 2021-08-05T18:09:13.250696+00:00

澎湃新聞記者 姚似璐杭州市擬立法對小區使用人臉識別設備作出規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12月28日提交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

澎湃新聞記者 姚似璐

杭州市擬立法對小區使用人臉識別設備作出規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12月28日提交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修改稿提及,物業服務人「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通行區域或者使用共用設施設備」。

10月26日,《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提出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業主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權。

「會後,法制委員會梳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就修訂草案開展調研工作。」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稱。

據介紹,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除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也應當禁止強制業主通過生物信息方式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通行區域的行為。還有意見提出,建議重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人應當採取合理措施維護業主的人身、財產權益。

另據《關於<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意見建議梳理採納情況的報告》,關於物業服務問題,有委員提出應加強業主信息保護,對業主的信息要嚴格制度、妥善保管、杜絕泄露,在條例中加強物業管理單位的責任。

對此,《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除擴大業主生物信息的禁止強制使用範圍外,還增設一條要求物業服務人「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不得侵害業主的人身、財產權利」。

此前在10月提交的關於修訂草案的說明中,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方面曾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物業服務行業的不斷規範,對於物業服務人的規定也應當與時俱進,以適應新情況。因此根據行業監管規範的要求和業主權益全面保護的需要,新增「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業主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權」等內容,以保障廣大業主權益。

責任編輯:謝春雷

校對:張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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