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董事長又不是控股股東,任正非如何掌控華為這艘巨輪?

王五說財 發佈 2021-09-28T11:21:34+00:00

現在的華為採取的是輪值董事長制度,幾位副董事長輪流行使董事長的權力,沒有哪一位能夠長期霸占董事長的職位,目前的輪值董事長為徐直軍,不過本月底他的這一輪輪值周期將會到期。華為的靈魂人物任正非並不在輪值董事長名單中,但毫無疑問大家都知道他才是華為這艘巨輪的真正掌舵者。

現在的華為採取的是輪值董事長制度,幾位副董事長輪流行使董事長的權力,沒有哪一位能夠長期霸占董事長的職位,目前的輪值董事長為徐直軍,不過本月底他的這一輪輪值周期將會到期。

華為的靈魂人物任正非並不在輪值董事長名單中,但毫無疑問大家都知道他才是華為這艘巨輪的真正掌舵者。那麼會不會發生某一天有人搶班奪權導致任老爺子失去對華為的掌控呢?我從法律與公司架構上來談談這個話題。

決定公司掌控者的兩大邏輯

在討論華為的掌舵者問題前先要普及一些基本的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識,不了解這些沒法結合實際講解。

1.控股股東掌控公司

對於民營企業來說,控股股東基本上都是公司的創始人,老闆們要麼直接持有大量公司股份、要麼通過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掌控大部分股份。持股比例超過66%的話被視為絕對控制,因為涉及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持有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了為相對控制,畢竟公司一般的股份都在自己手上。

在某些情況下,部分老闆持股比例連50%都不到但依然能夠控制公司。這是因為除了大股東外,公司剩下的股份非常分散,他們根本不可能形成合力對抗老闆。比如,老闆持有公司40%的股份,剩下的股份由1萬名小股東持有,沒有一人的持股比例超過1%且他們幾乎都不認識對方。

有些公司存在好幾位大股東,持股比例相差不大,這個時候就無法通過持股比例來判斷誰才是公司的老大了。

比如,經歷了股份轉賣的蘇寧易購。在出售了部分股權給江蘇國資委旗下的公司後,蘇寧易購原來的控股股東、創始人張近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僅持有20.35%的股份了,而淘寶中國持有19.99%的股份,江蘇國資委持有16.96%的股份。

蘇寧易購的所有權呈現出「三足鼎立」的形態,這時如果三方之間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則任何一方都無法控制公司。

2.退而求其次看誰能控制董事會、擔任董事長

公司總得有一個領頭的,否則發生爭議時吵半天不能拍板那麼公司也就不要辦下去了。

當公司內部存在幾個大股東持股比例差不多的情況時就要卡誰能控制董事會了,因為董事會是公司最高執行機構。能夠在董事會派駐半數以上董事成員的股東為實際控制人。

還是以蘇寧易購為例,三大股東提名的董事人選均無法達到蘇寧易購董事會成員總人數的一半以上,怎麼辦?這時只能看董事會裡的老大,董事長是誰了。

蘇寧易購原來的董事長是創始人張近東;現在為黃明端,此人為大股東淘寶中國提名的,蘇寧易購的掌舵者人選終於浮出了水面。

任正非既不是大股東也不是董事長

講完了公司的基本權力劃分要點後回到華為的問題上來。

先來看看華為的持股情況。華為集團最大的母公司叫做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華為集團旗下所有的子公司、子業務往上追溯均會指向這家控股公司。

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非常簡單,就兩位股東,一是持股比例達到99.25%的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工會、二是持有0.75%的股份的任正非。這意味著華為工會其實是華為最大的股東,任正非的持股比例非常小。

工會是由華為全體員工組成的,所以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根本沒有大股東,更不要說是控股股東了。

另外一方面,前文提到過華為採取的是輪值董事長制度,由副董事長們輪流擔任董事長。任正非在華為集團內部的職務是什麼?

根據企業查詢工具顯示,任正非只是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普通董事和經理。這意味著從公司職務層面來說,任正非的排名在諸多副董事長之後,甚至比剛從加拿大回國的孟女士(副董事長、CFO)還要低。

持股比例極低、幾乎可以忽略,不擔任董事長,難道任正非已經不是華為的掌舵者了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

有的朋友說華為是不是像京東、小米、拼多多那樣採用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這話對了一半。

所謂同股不同權是指創始人持有的股份能夠享受更多的表決權。比如,小張持有20%的公司股份、小李持有80%的股份,這樣看上去好像小李是公司老大。但小張持有的20%股份一票頂十票,小李的還是一票頂一票。因此小張實際擁有71.42%的表決權,他才是真正的老大。

只不過內地上市公司不承認同股不同權制度,這也是為什麼提到的京東、小米、拼多多等採用同股不同權的公司要麼在美國上市、要麼在港股上市且註冊地均不在國內的原因。

不過,華為不僅不是上市公司同時也不是股份公司,而是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的公司分為兩種,一是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一般規模較大,而且想要在A股上市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初創小公司都是這種形式。

前文提到的華為集團最終的母公司華為投資控股確實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開股東會時股東們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鍵點就在「但是」後面的內容中。任正非僅僅擁有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0.75%的股份,一般情形下只有不到1%的表決權,可公司章程可以有額外的規定。

類似規定可以為任正非先生的表決權不和出資比例掛鈎,享有一票否決權或者享受70%的投票表決權。總之,公司章程怎麼規定都行,這一點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許的。

因此,哪怕任正非繼續減持股份,哪怕持股比例只有0.01%甚至更少,他依然可以憑藉有限公司章程里的特別規定掌控華為的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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