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食品/衛生單位查源頭 封存產品

欣新聞 發佈 2013-06-04T20:07:13+00:00

圖說:臺北市衛生局日前銷毀查獲的不合格澱粉。(臺北市衛生局提供)欣傳媒 | 記者丁彥伶/台北報導新北市昨(3)日查獲新北市板橋區大遠百B1大時代美食「林員肉圓」的肉圓,和知名泡沫紅茶連鎖店「小歇」的水晶餃檢出順丁烯二酸,由於小歇水晶餃的來源

圖說:臺北市衛生局日前銷毀查獲的不合格澱粉。(臺北市衛生局提供)

欣傳媒 | 記者丁彥伶/台北報導

新北市昨(3)日查獲新北市板橋區大遠百B1大時代美食「林員肉圓」的肉圓,和知名泡沫紅茶連鎖店「小歇」的水晶餃檢出順丁烯二酸,由於小歇水晶餃的來源是在臺北市萬華區「全味食品行」,因此臺北市衛生局今日前往稽查,發現該商號現場無產品,但其工廠是在新北市,目前已通報新北市衛生局查廠並封存產品。


臺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處長邱秀儀說,全味食品行表示,其自製的水晶餃是使用北區澱粉公司供應的三種澱粉原料,包括修飾澱粉、地瓜粉、太白粉,因為雙方認識往來交易30年以上,所以都用電話叫貨,不知工廠製作過程。


由於全味食品行現場無法出具上游廠商安全具結證明及合格檢驗報告,衛生局除抽驗現場販售的6件使用澱粉類原料的產品,包括貢丸、甜不辣、豆花、涼粉皮、湯圓、烏龍麵外,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盡速提具原廠供應商「蓋有公司章及正本相符的具結安全證明及檢驗報告」,始可販售。


針對新北市查獲「林員肉圓」檢出順丁烯二酸含量達183ppm,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查源頭為「臺南市茂利澱粉有限公司」,已移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依「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依法裁處,若經查證其所提供的切結書或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不實者,依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移請檢調機關偵辦。


由於有些被查獲的店家表示,明明跟廠商確認過是新的,保證沒有添加化製澱粉的原料,沒想到還是被檢出,損害商譽,已經不知道該怎麼進貨了,食藥局表示,業者要請原料廠商提供安全具結證明,若原料廠商提供的切結書或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不實者,可依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移請檢調機關偵辦。


如業者經查獲,卻未依限完成回收者,將再依回收及銷毀辦法加重處分。違法使用廠商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終端產品順丁烯二酸含量過高,經風險評估認為可能危害人體健康者,則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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