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女性防癌險半年後得乳腺癌遭拒賠,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十萬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0-01-06T04:18:50+00:00

2020年1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發布一則「防癌險遭拒賠」案例。投保女性健康險後身患乳腺癌的王女士申請理賠時,收到了拒賠通知書,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排除王女士的主要權利,判決其賠償王女士10萬元、住院津貼2000元與相應利息。

2020年1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發布一則「防癌險遭拒賠」案例。投保女性健康險後身患乳腺癌的王女士申請理賠時,收到了拒賠通知書,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排除王女士的主要權利,判決其賠償王女士10萬元、住院津貼2000元與相應利息。

買了一年防癌險 半年後得癌卻遭拒賠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文書顯示,2018年3月,王女士通過代理人在保險公司處為自己投保魅力女性卡保險1份,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20萬,乳腺癌10萬,其他婦科癌8萬,女性生殖系統惡性腫瘤住院津貼100元/天,保費為385元,保險期限為1年」,王女士當場通過微信向代理人支付了保費385元,代理人向王女士確認投保成功。

2018年9月,王女士被確診為(右乳)乳腺中級別導管內癌,醫院建議切除整個右乳。10月,王女士在醫院接受了切除手術,期間共住院20天。

手術後,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於2018年11月2日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王女士所患屬於原位癌,未達到給付條件,拒絕支付保險金。

2019年2月,王女士在西湖法院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她表示,自己僅40歲出頭,切除乳房給其帶來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使她的處境雪上加霜。

法院:保險公司用格式條款排除原告主要權利 該免責條款無效

判決書顯示,王女士認為,雖然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條款,但其從未收到任何保險條款和簽訂任何投保須知,保險公司也從未向其告知免責聲明,整個投保過程由保險代理人在線上完成。保險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且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

同時,該保險最顯著的保障之一就是「乳腺癌」,對於一般的投保人,並不明確「乳腺癌」與「原位癌」的差異,保險公司所謂的「原位癌」也沒有在醫學中被廣泛採納,醫療機構確認王女士患有「右乳腺癌」,應當在該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且王女士投保頁面中明確保險責任範圍「2.乳腺癌保險…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王女士所患疾病屬原位癌,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此不應支付保險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對於何為原位癌,原位癌與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區別,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屬於原位癌的解釋權歸屬等問題,在王女士投保時均未向其解釋、說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險種的目的就是緩解患癌之後巨額醫療費的資金壓力,而該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

經西湖法院一審和杭州中院二審,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險金10萬元和相應住院津貼,並賠償利息損失。

采寫:南都見習記者 林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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