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小哥誤入升降機井摔至多處骨折,企業被判賠69.4萬餘元

周到客戶端 發佈 2020-01-06T08:03:31+00:00

電商時代,每天穿行於街頭巷尾的快遞小哥的交通安全,常常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然而,誰能想到,當快遞員送貨上門、拉門而入時,等待他的卻是落差2.5米的升降機井。

電商時代,每天穿行於街頭巷尾的快遞小哥的交通安全,常常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然而,誰能想到,當快遞員送貨上門、拉門而入時,等待他的卻是落差2.5米的升降機井。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對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做出判決,涉事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判存在重大過錯,應賠償受害快遞員各項損失共計近70萬元。

2.5米落差升降機井被藏門後

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時許,快遞員胡師傅尋址送貨來到本市某科技公司門口。胡師傅先到公司前台向工作人員打聽收貨人,工作人員告訴他:「這裡是6號樓B座,你要找的人可能在隔壁A座」。

於是,胡師傅離開前台走出門廊,左轉來到6號樓北面一扇雙側向外拉開的門前,見右側門把手上端貼有「拉」字的藍色標籤,胡師傅便拉門而入……

胡師傅哪裡想得到,他拉開的竟是直通升降機井的「陷阱」之門!

一頭栽進落差2.5米的升降機井,胡師傅頓時血流滿面。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20、110報警……胡師傅被緊急送往醫院急救。

經診斷,胡師傅的傷情為:左額硬膜外血腫、右顳葉腦挫傷、額骨骨折、左顳骨骨折、顱底骨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出血、左側2-5肋骨骨折、雙側橈骨下端骨折等。

住院治療期間,科技公司為胡師傅墊付了9.3萬餘元的醫療費。

門內既是升降機井,怎麼既不將門鎖住,也無警示標記呢?原來,這扇門原是通往地下倉庫的水泥台階,科技公司為了運貨方便,將它改建為升降機井。事發當天,因倉庫有收發貨任務,工作人員上班後將門解鎖,但門依然處於關閉狀態,門外地面僅放置有「請勿泊車」的標誌,而升降機則停在地下一層。由於大門內側至機井邊沿的地面僅30公分寬,所以,毫無防備的胡師傅一拉開門就跌落下去。

2018年11月,胡師傅向上海長寧法院起訴,要求科技公司對自己的損害承擔10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7.5萬餘元。

涉事企業辯稱責任輕微

原告代理律師在訴狀中寫道:根據生活經驗和常識,門是兩個空間的連接之處,是安全的出入口,而正常人的步伐為50厘米左右,但實際情況是,開門後進門處的地面寬度只有30厘米,明顯超過了一般人能夠注意的範圍,以致原告一開門即跌入電梯井,原告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

反觀被告,擅自改造房屋部位的使用性質,把一樓出入門門內進門處的地面及延伸至地下一層的台階改為電梯井,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更有甚者,被告改造後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識,因此,被告對原告受傷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科技公司則認為,事發地點為公司倉庫,是被告自用房屋,升降機位置與園區公共道路相隔離,並非公共場所。雖然被告自行安裝升降機,且未將房門鎖死,造成安全隱患,管理上存在不足,但此過錯責任輕微。而且,被告在涉案大門門口的道路和停車位上都設置了禁止通行的標誌。倉庫大門常閉,沒有公司的標識和標記,一看就知不是辦公或公共場所。原告未注意識別辦公大樓出入口以及道路通行條件,誤認倉庫門是大樓出入口,自行打開房門,擅自闖入,是發生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自身過錯嚴重,應當減輕被告責任。因此不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願意承擔20%-3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企業賠償快遞員69.4萬餘元

受理案件後,上海長寧法院於2019年1月和7月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並因被告申請,委託相關司法鑑定機構對原告的肢體和精神傷殘等級,以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限等進行重新鑑定。

鑑定結論為:原告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構成八級傷殘,應評定為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其餘肢體傷殘分別構成一個九級傷殘和三個十級傷殘。

2019年9月26日,上海長寧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由於審理中原告表示自願承擔10%的責任,法庭綜合本案情況,認定被告公司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90%的責任,其餘10%責任由原告自負。遂判決被告科技公司應賠付原告胡師傅共計69.4萬餘元,扣除已經墊付的9.3萬餘元,餘款60.1萬餘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10月22日,被告科技公司將賠付款項如數匯入法院代管款帳戶。10月29日,法院將上述款項發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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