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中抗拒緝私的處理

匯業楊傑律師 發佈 2020-01-06T08:53:11+00:00

匯業走私辯護律師提示:案號:(2011)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3號案情簡介 被告人溫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的委託,收攬電子產品、毛皮等貨物後,再委託銀某(另案處理)具體安排車輛從香港走私到深圳。


匯業走私辯護律師提示:

案號:(2011)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3號

案情簡介

被告人溫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的委託,收攬電子產品、毛皮等貨物後,再委託銀某(另案處理)具體安排車輛從香港走私到深圳。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林某受銀某僱請,駕駛粵X港車拖頭在香港拖上裝有溫某貨物的一個20尺貨櫃和一個20尺空櫃,交給被告人唐某。唐某駕駛粵X港拖車在香港海關出境時,向香港海關申報貨物為電子產品一批。後唐某於當晚22時28分從皇崗口岸邊檢入境後將車停在路邊,換由受唐某僱請的被告人楊某駕駛,走空車通道。海關工作人員示意楊某下車接受檢查時,楊某強行沖關,撞斷欄杆後駛離海關監管現場並迅速逃逸,後將貨車和貨物交給銀某、溫某。經海關審核,2009年7月至12月,偷逃應繳稅額798127.05元人民幣。

法院判決

1、 被告人溫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2、 被告人唐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3、被告人楊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三萬元。

爭議焦點

楊某在走私犯罪過程中,抗拒緝私行為的認定處理。

律師評析

實踐中,抗拒緝私主要包括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進行抗拒緝私。以暴力方法抗拒緝私是指在走私的過程中,行為人對緝私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或者為阻撓緝私人員檢查而破壞其交通、通訊工具等。以威脅方法抗拒緝私,是指在走私過程中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相要挾,以達到阻止緝私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因此,行為人在走私犯罪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當以其所犯走私罪與妨害公務罪並罰,在抗拒緝私過程中,如果以暴力手段造成緝私人員重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與走私犯罪並罰。

在本案中,經查,物料入庫單等書證及海關核定證明書,以及被告人供述證實涉案走私貨物偷逃稅款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溫某接受他人委託,收攬貨物,並委託銀某具體將有關貨物走私入境,屬走私活動的重要環節,且犯罪時間較長,是主犯;被告人唐某為獲取高額報酬,具體實施駕駛車輛運載走私貨物入境,也屬走私活動的主要環節,是主犯。楊某為他人運輸走私貨物,是從犯。但是其在運輸過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緝私,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妨害公務罪,依法予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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