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中毒死亡,房東因措施周到,被判不需賠償

廣州日報 發佈 2020-01-06T10:20:32+00:00

記者今天從連州市人民法院獲悉,連州一位房東由於盡到了對租客的安全告知、警示和及時發現、搶救、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的義務,對租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無過錯,不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據法院通報,2019年2月17日晚上,承租人鍾某在出租屋內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記者今天從連州市人民法院獲悉,連州一位房東由於盡到了對租客的安全告知、警示和及時發現、搶救、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的義務,對租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無過錯,不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據法院通報,2019年2月17日晚上,承租人鍾某在出租屋內洗澡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親屬起訴房東陳某,認為陳某提供租賃房屋未能保障租客的人身安全,對死者鍾某死亡負有過錯,要求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各種費用共計247113元。

連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房東陳某對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給鍾某居住,對該出租的管理有無盡到保障租客人身安全的義務,對造成鍾某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無過錯。

房東陳某與承租人鍾某於2017年5月21日簽訂《租房合同書》,該合同約定,熱水器的煤氣由承租人鍾某加充,鍾某在用煤氣熱水時需要注意安全以免中毒,否則後果自負。涉案房屋的洗澡間內安裝有排氣扇,且排氣扇能正常運轉,另外,洗澡間顯著地方張貼有《告示》,明確提示「珍惜生命安全,防止煤氣中毒,請勿久用,後果自負」。在鍾某因煤氣中毒暈倒後,房東陳某馬上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陳某作為涉案房屋的出租方,盡到了對租客的安全告知、警示和及時發現、搶救、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的義務,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鍾某的死亡無過錯,不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受害者鍾某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人,生前在酒家從事廚房工作,對煤氣安全使用有一定的認識,未注意自身洗澡安全,疏忽大意,最終導致悲劇發生,負有完全的責任。該案經連州市人民法院庭審主持調解,房東陳某出於人道主義一次性補償給死者家屬5000元,但死者親屬不接受,遂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陳某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支付人民幣5000元補償款給原告;二、駁回原告其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死者親屬不服一審判決,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上訴請求不成立,予以駁回上訴。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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