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代搶火車票被判刑罰款上百萬 律師解析第三方搶票平台是否有罪

紅星新聞 發佈 2020-01-05T02:06:05+00:00

據央視報導,江西青年劉金福因為有償搶票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過,劉金福認為,如果他的行為違法,第三方搶票平台也涉嫌違法,並實名舉報了多家第三方購票軟體涉嫌倒賣車票,公安機關回復稱「尚未查證屬實」。一審宣判後,劉金福提出上訴。目前,二審判決還未在裁判文書網等渠道公布。

據央視報導,江西青年劉金福因為有償搶票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過,劉金福認為,如果他的行為違法,第三方搶票平台也涉嫌違法,並實名舉報了多家第三方購票軟體涉嫌倒賣車票,公安機關回復稱「尚未查證屬實」。

一審宣判後,劉金福提出上訴。目前,二審判決還未在裁判文書網等渠道公布。

「這不是個案,(關於這個問題)一直非常有爭議,並且沒有定論。這或許需要學界和司法機關對該問題進行審視,出具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在網際網路的影響下,這種到底是涉及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的代購行為,這本身是值得我們思考的。」董毅智說。

「代購」還是「倒賣」?

據央視報導,從2017年7月開始,劉金福購買搶票軟體,並在手機和電腦上發布廣告,幫人代搶火車票,從中賺取服務費。截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共計替人搶票3700餘張,票面價值人民幣120餘萬元,個人獲利30餘萬元。

除了搶票軟體,劉金福還以每萬個30元的價格購買打碼,以2740元的價格非法購買了935個12306網站實名註冊帳號。在接單後,劉金福通過搶票軟體,以消耗「打碼」的方式自動破解12306網站的登錄驗證圖片,從而實現同時多帳戶自動、重複登錄並不間斷刷取購買信息。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劉金福的搶票行為沒有太大的爭議,最大的爭議在於劉金福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

其中,辯護人認為,倒賣的含義就是先買進再賣出,所有權也隨之發生變更,而在實名制火車票的情況下,車票所有權始終屬於客戶,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而公訴人認為,立法上並沒有把「倒賣」定義為先買進後賣出,用搶票軟體大量刷票的模式與普通的黃牛黨、票販子並無區別,都是把票控制住再高價賣出。

2019年9月13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以倒賣車票罪,判處被告人劉金福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4萬元。

一審宣判後,劉金福提出上訴。目前,二審判決還未在裁判文書網等渠道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劉金福認為,如果他的行為違法,第三方搶票平台也涉嫌違法,並實名舉報了多家第三方購票軟體涉嫌倒賣車票。對此,鐵路公安部門在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一份說明顯示,劉金福舉報的情況「尚未查證屬實」。

第三方搶票平台有罪嗎?

那麼,這些第三方搶票平台有罪嗎?

紅星新聞記者查看了攜程、飛豬等OTA平台,發現其均有提供購買車票的服務。除此以外,還有高鐵管家、智行火車票等應用軟體提供購買車票的服務。在一票難求的春運期間,大多數平台還提供了「加速包」等服務。

不過,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1月5日,中國鐵路官方微博發聲稱,從未授權其他網站出售火車票。購買火車票,請認準官方渠道。

那麼,從法律層面上來看,第三方搶票平台和個人搶票「倒賣」到底有什麼區別?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江露仙表示,OTA平台是否涉嫌倒賣車票罪,在鐵路公安部門尚未查證屬實,且無充分證據證實的情況下,不能僅從劉金福這一尚未二審判決的個案,就直接認定OTA平台也構成「倒賣車票罪」。

從目前來看,劉金福與OTA平台購票的相似之處,都是在乘客提供身份證號、姓名後,使用自己的12306帳號替乘客進行搶票。法律未明文禁止幫助搶票的行為,但在主觀均具有以牟利為目的的情況下,罪與非罪,需要具體分析為了搶票而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是否會侵犯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是否會影響正常的購票秩序和市場規律等。

另外,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董毅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個人行為和OTA平台到底有什麼區別,現在暫時沒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如果兩者的工作原理、搶票機制是一致的,那這種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我認為是存疑的。」

紅星新聞記者 袁野 楊佩雯

編輯 潘莉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