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起訴「鄭州東站設吸菸室」,法院駁回

人民日報 發佈 2020-01-05T02:06:10+00:00

鄭州東站設吸菸室,被律師起訴,此案有了最新進展。5日,記者了解到,近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其訴訟請求。11月15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以《鄭州東站設吸菸室,被律師起訴了!

鄭州東站設吸菸室,被律師起訴,此案有了最新進展。5日,記者了解到,近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其訴訟請求。

11月15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以《鄭州東站設吸菸室,被律師起訴了!》為題報導了這一案例:律師殷清利在鄭州東站餐廳消費時,發現在大廳二層的東南、東北、西南、西北等四個位置分別設置吸菸室一處。「室門大開,吸菸旅客不時更換,吸菸室附近瀰漫煙味,給周圍路過旅客帶來極大影響。」他認為,自己作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旅客,在鄭州東站進行中轉停留,東站理應依法、依約為他提供相應的、保障原告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隨後,該律師將鄭州東站告上法庭,要求其取消在出發大廳中心位置4層所設置的四個吸菸室,拆除吸菸室內的菸具、智能感應點菸器。

2019年11月14日,該案在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根據2019年12月31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系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將案件的爭議焦點歸結為:被告鄭州東站是否存在違約;原告提出的取消吸菸室及拆除設備的要求是否應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關於鄭州東站是否違約,法院認為,在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係中,鐵路運輸企業的主要義務是安全、及時將旅客運送至目的地。此外,鐵路運輸企業除承擔安全、及時運輸義務外,還應當承擔為旅客提供良好旅行環境和服務的義務。全國愛衛會、原衛生部、原鐵道部等六部門發布的《關於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的規定》(全愛衛發【1997】第1號)第四條規定「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三)旅客等候室及運行時間較長的公共運輸工具,可以指定吸菸的區域或設置有通風裝置的吸菸室」。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實施細則》(鐵教衛【1997】6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設規模的車站都應當在適當的位置設立吸菸室,吸菸處應通風換氣良好或安裝通風換氣裝置,以減少吸菸危害。」《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1998年9月1日起實施)第八條規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飛機場的等候室和影劇院、體育館、大型商場應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吸菸室(區)。」

依據上述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鄭州東站在候車大廳禁菸區域張貼顯著禁菸標誌,在位於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廳四角位置設置吸菸室,內部配備有菸具、智能感應點菸器及排煙設備,安排人員對吸菸室衛生定期進行清理,並在吸菸區張貼標誌和安全標語,履行了作為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

因此,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原告殷清利主張鄭州東站設置吸菸室的行為違反了從合同義務,降低了候車大廳空氣品質,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第二個焦點,法院認為,本案中鄭州東站在候車大廳內設置吸菸室的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規定,而且鄭州東站採取一定的措施對吸菸室進行管理,防止煙霧擴散,並未對原告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原告主張取消吸菸室及拆除吸菸設備的法律依據不足,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也提出,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是社會公眾應當遵守的社會行為規範,吸菸者在公共場所吸菸的行為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承擔更加嚴格的控煙、禁菸責任,以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免受吸菸造成的危害或者將此種危害控制在最小範圍內。鄭州東站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對吸菸室進行管理,但是吸菸者在吸菸室吸菸所產生的煙霧有可能擴散到候車大廳的其他公共區域,因此,鄭州東站應當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進一步加強對吸菸室的管理,避免吸菸室的煙霧擴散到候車大廳公共區域。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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