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律師揭秘:律師是如何「鑽漏洞」?

位夢律師18510191297 發佈 2020-01-06T07:08:52+00:00

經常有朋友半開玩笑又很好奇的問,你們律師是怎麼「鑽漏洞」的。在大家的眼中,律師似乎是一個很神秘的職業,總是能在看似不能解決的問題中找到突破口,也就是大家所說的「鑽漏洞」,律師到底是怎麼「鑽」的呢?今天我分別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即民告官)三個案例,跟大家揭秘。

經常有朋友半開玩笑又很好奇的問,你們律師是怎麼「鑽漏洞」的。在大家的眼中,律師似乎是一個很神秘的職業,總是能在看似不能解決的問題中找到突破口,也就是大家所說的「鑽漏洞」,律師到底是怎麼「鑽」的呢?今天我分別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即民告官)三個案例,跟大家揭秘。

民事案例:

當事人經營著一家公司,本來計劃多招一些員工,於是就租了一個比較大的辦公場地,結果生意做得並不理想,當事人反倒裁了不少員工,從而導致辦公場地太大,太浪費租金,性價比較低,此時,當事人又發現了其他地方有比較合適的辦公場所。當事人就想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可是如果解除租賃合同,則要支付一大筆違約金。不支付違約金,出租方則會阻止當事人搬家,從而影響當事人正常經營,那麼,該如何減少違約金,降低當事人的損失呢?

我通過反覆跟當事人溝通,了解與房屋租賃相關的各種情況,又花了兩天的時間仔細研究租賃合同,一條一條的讀,一個字一個字的讀,試圖尋找突破口,最終發現結合合同的整體約定以及違約金的約定,可以看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按照一種解釋的計算方式則違約金會比較多,而按照另一種解釋的計算方式則違約金明顯少了很多,而出租方的解釋則是按照計算出較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同時,我也注意到該租賃合同很明顯是出租方提供的,並且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很明顯是格式合同,該違約金約定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因此,既然這個條款是格式條款,而對違約金的解釋有兩種,那麼就應當採取不利於出租方的解釋。最終,抓住格式條款解釋這樣一個「漏洞」,以及結合著整個案件的其他枝葉,經過跟出租方談判,當事人少賠了很多違約金,降低了損失。

刑事案例:

在被害人被幾個人打成輕傷一案中,我作為被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在關於傷情的辯論過程中,對方的辯護律師輕描淡寫地說僅僅是一個輕傷而已,並不是什麼重傷,沒什麼大事,試圖將被告人的打人行為描述得非常輕。

而我則反駁「被害人所受的損傷是輕傷一級,注意,損傷程度一共分為五個等級: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從等級排序可以看出,再稍微重一點就是重傷了,並且從2018年1月份被打到今天已經一年八個月了,被害人的身體至今沒有得到恢復,還要進行二次治療,從中也可以看出被害人的傷情是非常的嚴重,並不是辯護人輕描淡寫的輕傷。」這一反駁,正是抓住了損傷程度的排列等級以及對案情爛熟於心這樣一個「漏洞」,從而對辯護律師的主張做出了強有力的反擊,打了對方辯護律師一個措手不及。

行政案例:

在一起告某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案子中,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查處申請書即原告是否向被告申請履行查處法定職責。原告舉證主張已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請的,而被告答辯稱郵件狀態中顯示的是「他人收」,而不是被告本人簽收,並且被告經全面核查,沒有人員簽收過該查處申請書,因而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我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經過仔細查看被告的答辯狀,發現被告作出的答辯狀是在2019年6月份作出,而我們開庭時間是在2019年9月份,於是,我反駁被告:「退一步講,即便如被告所說被告沒有收到原告郵寄的申請書,但是在2019年6月被告作出答辯之時,被告在2019年6月就已經明確知道原告向其申請查處,然而,時至開庭之日,在長達三個多月的時間裡,被告仍然沒有履行任何職責。」這一反駁正是通過仔細研究證據,抓住了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訴狀及原告舉證的證據(證據中當然包含查處申請書)就應當知曉原告向其申請履行查處職責的「漏洞」,從而使法院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對原告的查處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鑽漏洞」其實律師是在對法律法規以及理論知識熟練掌握並對案情爛熟於心的基礎之上,從法律、證據、邏輯上不斷尋找突破口的過程。相對於「鑽漏洞」,其實「武林比武」一詞更形象。「武林比武」的過程其實貫穿了自律師介入案件一直到法院作出判決的整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的律師出「降龍十八掌」,有的律師出「葵花點穴手」,還有的律師出「黯然銷魂掌」,比如原告起訴被告,這就好比原告出的「降龍十八掌」,而如果這個訴訟來的太突然,時間太緊張,需要準備的時間,於是被告律師可能會來個「葵花點穴手」來推遲開庭,從而贏得準備時間,甚至變被動為主動(如:部分案件管轄可能有瑕疵,被告律師可能提出管轄異議;部分案件可能可以再主動發起一個訴訟,而原來的訴訟卻以新的訴訟的判決結果為依據,於是就不得不中止原來的訴訟,等待新的訴訟的判決結果)。

「訴訟」,在普通人眼裡,也許就僅僅是一個官司,而在律師眼裡則不僅僅是一個官司。律師其實不僅是「談判高手」、「武林高手」更是「謀略高手」,全面分析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情況,「訴訟」可能只是一個棋子,律師可能會「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也可能會「圍魏救趙」,還可能會「聲東擊西」。

律師辦案,其實是仔細鑽研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法院案例尤其是最高院的指導案例,深諳法律法規背後的法理知識,同時又反覆研究案情,細心、細緻,反覆推敲,既整體把控案情,又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在每個案件的背後,律師都是做了大量的功課,最後可能就濃縮成了幾份文書、幾句話,在外人看來也許就成了「鑽漏洞」。

我是位夢律師,有什麼法律方面的疑惑,可以跟我留言。

傳播法律知識,人人懂法守法;維護公平正義,社會越來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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