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老太致其12根肋骨骨折,法院為何一紙駁回老太訴訟請求?

杜靈傑律師 發佈 2020-01-06T10:31:13+00:00

2017年9月7日,遼寧瀋陽一家藥店的店主孫向波在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內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復甦時,壓斷了對方12根肋骨。後戚老太將店主孫向波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自己住院費用近萬元,同時待傷殘等級評定後,另需賠償傷殘賠償金。



2017年9月7日,遼寧瀋陽一家藥店的店主孫向波在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內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復甦時,壓斷了對方12根肋骨。後戚老太將店主孫向波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自己住院費用近萬元,同時待傷殘等級評定後,另需賠償傷殘賠償金。


面對這一案件,我們首先要分辨孫向波的行為到底是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因為對行為的定性不一樣,就會導致所適用的法律不一樣,而所適用的法律不一樣,最後就會導致責任的承擔不一樣。因此,我們先要對孫向波的行為進行初步的定性,筆者認為孫向波的行為當屬於醫療診療行為。


何謂醫療診療行為呢?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方式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壽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該案件中,孫向波行為的性質不同於一般人在馬路上看到有人暈倒而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救治的行為的性質,一般人在馬路上看到有人暈倒而對其進行救治,其行為性質往往屬於見義勇為。而該案件中,因為孫向波作為藥店的所有人以及經營者,其已實際取得「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且其除了售賣藥品,同時也對外進行一些診療活動。其在給戚老太測量血壓的過程中,戚老太突然暈倒,並且沒有了呼吸心跳。此種情形下,孫向波為拯救老太生命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救治,當屬於醫療診療行為。


既然孫向波的行為屬於診療行為,那麼,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孫向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存在過錯。


為此,孫向波表示,自己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所以對整個心肺復甦的操作不會出現失誤。與此同時,為了確定孫向波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法院先後委託多家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是鑑定機構均認為超出鑑定能力,不予鑑定,直到2018年11月,法院選取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料庫中的醫療專家進行諮詢,專家召開聽證會,並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專家得出結論認為,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藥品與心臟驟停無必然因果聯繫,被告孫向波在給原告戚老太實施心肺復甦的過程中不違反診療規範,不應承擔搶救過錯。



至此,根據醫療損害侵權的規則原則,由於孫向波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當然也就不需要對戚老太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戚老太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需要幫助的人,但是,我們在好意實施幫助的過程中,一定要有風險意識,也一定要有證據意識,只有在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我們才有機會去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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