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發生性行為者能不能與他人結婚?原來法律還曾這樣規定過

律師365 發佈 2020-01-06T13:47:10+00:00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我國1950年婚姻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而現行的1980年婚姻法則並未把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所以說,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結婚條件,是可以結婚的。


我國1950年婚姻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而現行的1980年婚姻法則並未把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所以說,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結婚條件,是可以結婚的。

有的人因為自身身體原因而不能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這樣就會對另一方造成影響,也是不利於夫妻婚後生活的。因此有的人就會認為不能發生性行為者是不可以與他人結婚的。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究竟不能發生性行為者能不能與他人結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不能發生性行為者能不能與他人結婚?

我國1950年婚姻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而現行的1980年婚姻法則並未把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所以說,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結婚條件,是可以結婚的。

1、這種生理缺陷,既無傳染性,又無遺傳性(無生育能力)對對方健康沒有影響。

2、實際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自願結婚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方或雙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他們的結合完全是出於互相照顧、互相安慰;

另一種是一方由於公傷或疾病造成的這種生理缺陷,而另一方完全出於高尚的情操,自願作出犧牲的結合。這種自願結婚,一般對社會也無危害。

3、考慮到當前我國尚未能在全國的範圍內普遍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所以有無生理缺陷,婚前不易發現。

而婚後發現的,只要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就應准予離婚。對於婚前故意隱瞞生理缺陷者,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因此,只要雙方願意,即便是存在生理缺陷,不能進行性行為,也是可以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婚姻登記,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不適合結婚的各種條件

關於不適合結婚的條件,一般來說得具備以下條件: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具體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於女、外孫子女等都包括在內。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具體包括: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與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

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

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

實踐中,對於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如果滿足了《婚姻法》中的結婚條件的,其實也是可以與他人結婚的,但在結婚之前需要先告知對方自己的實際情況,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存在騙婚的情況。在對方了解了具體情況之後,仍願意與之結婚的,則法律方面也是不會做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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