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故事——古代思想中的法律與正義之爭

湄潭檢察 發佈 2020-01-06T21:21:21+00:00

(一)  在戰國時代,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和齊國國王齊宣王之間,有過一場關於商湯、武王作為臣子,殺害其國君的行為是否正義、是否是「弒君」的經典對話。齊宣王問孟子:「商湯放逐了夏桀,武王討伐了商紂王,歷史上是否有過這樣的事情發生?」孟子回答說:「史書上有過這樣的記載。

 (一)

  在戰國時代,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和齊國國王齊宣王之間,有過一場關於商湯、武王作為臣子,殺害其國君的行為是否正義、是否是「弒君」的經典對話。齊宣王問孟子:「商湯放逐了夏桀,武王討伐了商紂王,歷史上是否有過這樣的事情發生?」孟子回答說:「史書上有過這樣的記載。」齊宣王接著問:「作為臣子,卻弒殺了自己的國君,這樣的行為難道應該允許嗎?」孟子回答說:「損害『仁』的人叫做『賊』,損害『義』的人叫做『殘』,殘害仁義的人叫做『獨夫』。我只聽說過武王誅殺的是獨夫紂,並未聽說這種誅殺獨夫的行為是弒君。」

  在漢景帝時代,關於上述行為是否是正義的問題,在儒家代表人物轅固與道家代表人物黃生之間亦曾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爭論。黃生說,「商湯、武王並非是受命而成為君王,而是因為殺害了自己的國君才成為君王的。」轅固說,「並非如此。由於夏桀與商紂荒淫無道,天下大亂,人心早已經歸向了商湯和武王。商湯和武王是順應天下民心而誅殺了桀紂,這正是順應天命而成為君王。」黃生反駁說道,桀紂雖然無道,但在名分上卻是君主;湯武雖然是聖賢,但在名分上卻是臣下。當國君行止有失時,作為臣子的不但不發表諍言力圖匡正君王的過錯,尊奉君王的權威,反而因為君王有過錯就將其誅殺,取而代之自己稱王,這樣的行為不是弒君又是什麼呢?

  從孟子與齊宣王、轅固與黃生之間的對話中可以看出,中國古代思想中關於湯武行為是否正當的爭論,其背後所隱藏的思想,類似於西方自然法與國家法之間的衝突。

  (二)

  當君王的行為以及君王的命令有失其道、殘害仁義時,臣子反叛、弒殺君王,是否具有正當性。在齊國國君齊景公問政於孔子的對話中,孔子說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即:做君王的應該有做君王的樣子,做臣子的應該有做臣子的樣子。也就是說君臣應該各安其位,履行好仁愛百姓、施惠萬民的職責。

  魯國國君問孔子:「君王應該如何使喚臣下,臣子又應該如何事奉君王?」孔子回答說:「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意即:君主應該按照符合禮的要求去使喚臣子,臣子則應該以忠心來事奉君王。

  在君臣之道上,清末思想家黃宗羲認為:「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在萬民之憂樂。」真正的為君之道是「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真正的為臣之道是「為天下,非為君也;為萬民,非為一姓也」。如果君王的行為有失其道,那麼身為人臣的,就應當義正辭嚴地拒絕服從君王非正義的命令和要求。即使犧牲生命,亦在所不惜。

  由於在古代,實行的是君主專制統治,因此君主發布的命令就是法律。儒家這種臣子可以起來推翻已失其道的君主的思想,實際上意味著,當君主的命令(法律)違背基本的仁義道德(正義)時,臣民就具有不服從這種法律的自然權利。即在國家的法律之外,還有衡量法律是否正義的更高標準。不是因為法律是國家頒布的,法律就是正義的;恰恰相反,只有當法律符合正義的要求時,法律才配得上法律的稱謂。

  這種在國家頒布的法律之外,還存在著衡量法律是否符合正義要求的更高標準的思想,也存在於西方的法律思想中。早在古希臘時代就有思想家認為,在國家法律之外,還有永恆存在的法律。古希臘悲劇家索福克勒斯曾經描述了這樣一個故事:安提戈涅由於不顧國王的禁令,埋葬了自己的兄長,從而激怒了國王。安提戈涅自稱,雖然違反了國王的法律,但卻並未違反永恆存在的法律。在這裡,安提戈涅以一種更高的法律來對抗國王的法律。

  在中西方的古代思想中,均存在著一種超越國家法律的法。這種法在西方被稱為神法、永恆法、自然法,在中國則被稱為天理、良知、仁義,其本身均具有正義性,是一種正義法。當國家的法律嚴重違背正義時,人們就具有一種不服從的權利。

  (三)

  與反抗非正義的國家法的思想針鋒相對的是捍衛國家法的思想。從轅固與黃生之間的爭論中我們可以看出,黃生認為,即使國君存在錯誤,作為臣子也不應該起來反抗國君,而是應該力爭勸誡國君改變過錯。同理,當國君的命令(法律)錯誤、違反仁義時,作為臣子,仍然應該服從國君的命令(法律),但是應該力圖改變這種錯誤的、違反仁義的命令(法律)。

  相同的觀點同樣發生在古代西方的思想中。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因為被人控告腐蝕青年和不信仰城邦的神而被判處死刑。在臨刑前,蘇格拉底的老朋友克里托去監獄探望他,並對蘇格拉底說:「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沒有必要服從這樣的法律。」克里托力勸蘇格拉底越獄逃離城邦,去別的地方生活。

  蘇格拉底認為,法律是公民和城邦之間簽訂的一種契約,不服從法律就是違背了自己和城邦之間簽訂的契約。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惡,因為它將摧毀城邦的法律。蘇格拉底說:「如果公開宣布的判決沒有效力,如果人人都可以違反城邦的法律,這個城邦還會繼續存在嗎?」蘇格拉底對克里托說道,如果法律不公正,作為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離開這個城邦,到別的法制下生活,但他終身也沒有離開過雅典城邦。既然他選擇了在雅典城邦下生活,就應該遵守這個城邦的法律,不能因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就拒不服從城邦的法律。

  當城邦的法律與正義發生衝突時,作為城邦最聰明的人,蘇格拉底的選擇是:寧願犧牲生命也要遵守城邦的法律,寧願遭受不正義對待也絕不做不正義的事。蘇格拉底為後世樹立了一個不可磨滅的守法公民的形象,他向後人昭示了一種寧願遭受不正義對待,也絕不做不正義之事的崇高精神。儘管國家的法律存在著許多不公正的地方,但它畢竟為我們提供了安定的生活環境,使我們避免了人與人之間相互為戰的叢林法則。

  (四)

  在中西方古代思想中,均存在著法律與正義之間的衝突與爭論。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認為,當國家的法律與正義發生衝突時,應當服從正義而非專斷的命令。當國家的法律已經淪為赤裸裸的暴力和非正義時,法律已經不再是法律,而是束縛民權、民力、民智的韁繩。此時,人們就有權起來斬斷束縛在自己身上的韁繩。

  在西方,儘管蘇格拉底以身示範地向世人表達了一種即使國家的法律違背正義,但是仍然應當服從國家的法律的觀點。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則認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種與自然相符合的正當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並且是不變而永恆的。……力圖變更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種惡,試圖廢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忍的。」當國家的法律與真正的永恆不變的法律發生衝突時,人們應當服從的是永恆法。古羅馬神學家奧古斯丁同樣認為,當國家的法律違反永恆正義的自然法時,應當服從的是永恆正義的自然法。

  當國家的法律與正義發生衝突時,究竟應當何去何從,被譽為美國體制之父的思想家潘恩對待壞法律的意見值得一提:

  「假使有一項壞的法律,那麼,反對實施這項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過錯,推論它的不當以及闡明為什麼應該加以廢除或為什麼必須用另一項法律來代替,便完全是另一回事。

  對於一項壞的法律,我一貫主張(也是我身體力行的)遵守,同時使用一切論據證明其錯誤,力求把它廢除,這樣做要比強行違反這條法律來得好;因為違反壞的法律此網一開,也許會削弱法律的力量並導致對那些好的法律肆意違反。」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