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菸走私,如何認定間接走私組織、看水者等人員共同犯罪的作用?

何天雲經濟犯罪案實務 發佈 2020-01-06T21:47:36+00:00

本文作者:李澤民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何天雲,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隨著科技不斷進步,社會分工也越來越細緻,對專業要求也是越來高。

本文作者:李澤民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何天雲,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隨著科技不斷進步,社會分工也越來越細緻,對專業要求也是越來高。作為主要從事走私犯罪犯辯護的律師,不僅要對走私類犯罪法律法規、理論有深刻理解,對各類走私犯罪模式和行業特點也應有深入的了解,只有如此,辯護律師才能針對走私類犯罪的行為人做出有利於地辯護方案。

筆者結合辦理案件及研讀判例發現,走私犯罪種類雖然繁多,但是每類的走私案件都具有其特點。因為走私犯罪經常涉及到多個方面,例如組織、領導走私活動,走私運輸、走私望風、看水,走私對保,銷售等,所以走私犯罪大多數是以團伙或者公司形式出現,而且多方面在走私組織者領導下,有其明確分工,相互配合以實現走私目的。

筆者在本文中以香菸走私案中一種常見的模式做出相應分析。行為人如何組織走私網絡?應如何為行為人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與境內的貨主約定以「對保」的方式從走私者手中獲取香菸後,將香菸交付貨主,行為人對走私和運輸過程中造成香菸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行為人購買車輛改裝成「飛機仔」專門用於走私,租賃倉庫用於儲藏走私香菸,並招募司機、財務人員,聯繫「看水者」,並指定專門人員以「報單」方式,通過「買單」疏通相關執法人員以逃避打擊,達到走私的目的。

所謂「對保」一般是指,行為人與某種有「關係」人員約定,以有「關係」的人向行為人繳納一定保證金,如果走私運輸順利的話,行為人需返還保證金,並按照一定比例給予「關係」人報酬。反之,如果走私運輸被查處,行為人不僅沒收保證金,並向有「關係」人要求賠償貨物價值。

「看水」,在廣州方言中是指望風、監視。「看水者」一般是指受行為人僱傭為其提供望風、監視,專門負責在走私運輸途中需要經過的海上、陸地、港口、岸邊把風放哨。「看水者」一般是在望風、放哨,分布很廣,並且不在走私現場,因此即使被抓後,大多會以沒有證據證明走私而難以處罰。即使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看水者」參與走私行為,但是「看水者」在走私組織中,起到作用都是輔助、次要的,一般都會被定為走私犯罪的從犯。「看水者」第一次因「看水」被起訴的走私犯罪是2003年鄭洪鈞集團走私成品油走私案,而其中關鍵定罪證據是「看水者」家中一幅詳細記載看水日期的掛曆。

「買單」一般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證走私順利的進行,按照運輸車輛次數等向相關執法人員支付費用已逃避打擊的行為。「報單」則是指,行為人在經過相應執法關口,行為人將走私車輛車牌、車輛型號等情況報給相關執法人員。

從上述模式可知,走私行為不僅涉及到的組織者、領導者,司機、行政財務人員、看水者、貨主以及相關執法人員。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從上述走私模式來看,相關人員一般都事先有一定合謀,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

但是每個人的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各自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筆者研讀案例顯示,行為人雖並非直接以繞關、虛報品名等方式參與走私,但是行為人統籌了直接從走私者購買走私香菸運作,而被定為主犯。但是筆者認為,走私犯罪主要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並且造成國家稅務損失,因此,直接以繞關走私、虛報等方式走私的人員應定為主犯。從走私者手中直接購買走私產品的行為人的作用,明顯是小於直接走私人員的,雖然《刑法》直接規定了間接走私行為,但是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要求,應當定位從犯。

當然,行為人統籌了直接從走私者手中購買香菸的行為,其作用肯定是要大於司機、行政財務人員、看水者等,因此該部分的人也應定性為從犯。目前司法實踐中,都是按照從犯予以處理。筆者認為,行為人統籌了直接購買走私犯罪行為,應定性為從犯第一層次,而其他人員因定性為從犯第二次層次。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8粵刑終25號),認為上訴人龍錦明、蘇亞八為牟取非法利益,與走私罪犯通謀,長期夥同上訴人陳協、蘇以安、蘇以軍、鄭通強、李子、曹亞偉、葉世祥、譚明及原審被告人龍冠、吳章勝、羅樹文、鄧其強、關楚衡為走私罪犯運輸、保管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陳協、蘇以安、蘇以軍、鄭通強、李子、曹亞偉、葉世祥、譚明、龍冠、吳章勝、羅樹文、鄧其強、關楚衡、謝廣龍各起次要作用,均是從犯,依法均應減輕處罰。

而上述被認定為從犯的人員則是主要從事司機運輸、看水的人,法院認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應被定為從犯。

筆者認為,專業律師不僅是法律知識專業,同時也應該行業專業,況且現在社會分工細化是趨勢,那也必然要求律師越來精細化。辯護律師應該對各自研究行業領域不斷深耕,並審慎思考行業操作與法律專業的契合,以便為行為提供更加精準的法律服務。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和研究員何天雲關於走私類犯罪「香菸走私案件中,應如何認定間接走私的組織者及看水者等相關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內容的理解和總結。筆者將繼續從事該類案件精準化有效辯護的研究,以期對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出有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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