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有償替人搶火車票被判刑 為何同樣收費搶票的網絡平台可以?

央廣網 發佈 2020-01-06T22:37:16+00:00

央廣網北京1月6日消息(記者任夢岩 李竟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尖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體近60種,雖然它們的使用規則五花八門,但本質基本相同——誰的加價高,搶到票的機率就越大。

央廣網北京1月6日消息(記者任夢岩 李竟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尖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體近60種,雖然它們的使用規則五花八門,但本質基本相同——誰的加價高,搶到票的機率就越大。雖然12306多次聲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譜,12306已經開通了「官方搶票」的候補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們還是會嘗試用各種搶票方式。

前不久,江西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倒賣車票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金福通過搶票軟體替實際購票者搶票,構成了刑法中的倒賣車票罪。那麼同樣是有償搶票,為何網絡平台可以,個人就不行呢?

2019年9月13日,江西男子劉金福被控倒買倒賣火車票案一審開庭審理,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劉金福在網上購買搶票軟體和12306網站實名註冊帳號935個,用於在12306網站上進行搶票操作。搶票成功後,其根據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後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20多萬元,獲利31萬多元。

檢方介紹:「被告人劉金福歸案後承認其自2017年開始辭職,在家專職從事網絡搶票,在微信朋友圈和QQ上發布搶票廣告,並在全國範圍內接單,通過搶票軟體搶票成功後,向購票人收取50-200元不等的佣金的事實。」

庭審中,劉金福對自己搶票和收取服務費的情況供認不諱,同時表示在此之前他並不清楚自己從事的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人最大的爭議在於,劉金福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江西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慶鴻在法庭上,曾為劉金福做無罪辯護。曾慶鴻說:「我們總的觀點是在實名制下的代買火車票、收取勞務費這種行為是一種民事代理。與我們刑法規定的倒賣是有本質的區別。」

檢方認為,劉金福搶到票以後,12306網站會自動生成火車票的電子訂單,再交給實際購票人之前,劉金福實際控制了這一電子憑證的所有權。同時,劉金福通過購買專業搶票軟體,多帳號登錄,不間斷進行搶票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火車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破壞他人的公平購票權,增加了12306網站負擔。檢方說:「被告人劉金福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搶票軟體控制票源,使得購票人通過正常方式無法購得車票,從而不得不從其手中購買高價票。這種用搶票軟體提供有償搶票的行為,不僅僅是對勞務的替代,更是對機會的壟斷,符合刑法關於倒賣車票犯罪行為特徵的規定。」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劉金福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30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劉金福的上訴律師——遼寧京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進華告訴記者,劉金福是依據客戶需求使用客戶身份信息的購票行為,由於實名制限制,全程沒有占據也無法占據客戶的車票,不構成倒買倒賣。張進華說:「他不囤積任何車票,他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性,因為它是實名制,不管是哪個環節,只能是本人去乘車。」

關於劉金福使用搶票軟體是如何運作的?一位了解此類購票軟體的網絡工程師透露,軟體突破了12306的限制,使得買票速度更快,更高級的搶票軟體還會使用多IP自動刷票等方式購買,比人工打開網站、輸入驗證碼、登錄帳戶、查詢日期、選車次、添加乘車人最後提交付款快得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在實名制售票的前提下,只要不是牟取暴利、危害社會擾亂秩序,傳統的倒買倒賣情況很難發生。「因為倒買倒賣是我買下來以後我再賣,對吧?實名制就已經限制了倒賣,必須是事先接受委託,拿著人家身份證號去買才能買得到,而且買了以後,這個人能上火車上才有用,這就成了一個代購行為,代購行為應該說已經廣泛存在了,這個過程中間可能會收一點手續費或者勞務費、辛苦費。只要不是特別暴利的,都還可以接受。」

但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顏三忠教授認為,火車票是一種公共福利,不完全是市場化的商品。要保證公民有公平購票的機會,劉金福的這種行為會導致他人購票機會被剝奪。顏三忠說:「別人只有一次機會,你可能有成千上萬次的機會,而你是通過非法技術手段來完成的,我認為這可能是問題的關鍵。對於倒賣的理解,我們不能完全理解字面的含義,也就是說倒賣通常情況下是買入再賣出,但這個不是倒賣的唯一方式,我認為關鍵是在出售行為。從刑法的角度來講,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買入再賣出才構成犯罪。」

如果劉金福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麼各大搶票平台的付費搶票服務,是否也構成犯罪?顏三忠表示,劉金福購買了12306網站實名註冊帳號,這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技術優勢搶票有本質區別,但並不意味著網站的行為就一定合法。他說:「平台的行為到底是不是也構成犯罪要追究責任,這可能是下一步我們從監管、從執法的角度要去考慮的問題,但是從目前來講,不能說因為別人沒有追究,劉金福的這個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他構不構成犯罪,還是依據現行刑法的規定。」

事實上,對購票者來說,無論是通過個人還是平台搶票,都有「中間商」賺差價。那麼,為何個人遭受了司法對待,平台卻幾乎沒作犯罪處理呢?據媒體報導,劉金福還實名舉報了攜程網、飛豬網、高鐵管家等搶票軟體,但是公安機關回復是查無實據。對此,有專家認為,法律上應當對個人以及第三方購票平台的行為,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12306技術部主任單杏花接受採訪時表示,由於搶票軟體的使用會降低其他手動查詢用戶的速度,進而導致系統延遲,為了保障用戶權益,他們已經屏蔽了多個搶票軟體的渠道。

個人替他人利用搶票軟體搶火車票的行為究竟該怎麼認定?案件終審會如何判決?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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