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有償替人搶火車票被判刑 多方聲音主張搶票無罪

中國青年網 發佈 2020-01-06T03:06:22+00:00

據中國之聲報導。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尖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體近60家,雖然它們的使用規則五花八門,但本質基本相同——誰的加價高,搶到票的機率就越大。

據中國之聲報導。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尖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體近60家,雖然它們的使用規則五花八門,但本質基本相同——誰的加價高,搶到票的機率就越大。雖然12306多次聲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譜,12306已經開通了「官方搶票」的候補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們還是會嘗試用各種搶票方式。

前不久,江西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倒賣車票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金福通過搶票軟體、替實際購票者搶票,構成了刑法中的倒賣車票罪。那麼同樣是有償搶票,為何網絡平台可以,個人就不行呢?

男子註冊935個12306帳號加價幫人搶票被判刑,多名律師主張搶票無罪

2019年9月13日,江西男子劉金福被控倒買倒賣火車票案一審開庭審理,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劉金福在網上購買搶票軟體和12306網站實名註冊帳號935個,用於在12306網站上進行搶票操作。搶票成功後,其根據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後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20多萬元,獲利31萬多元。

庭審中劉金福對自己搶票和收取服務費的情況供認不諱,同時表示在此之前他並不清楚自己從事的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我也不知道網絡代搶票是不是屬於違法犯罪。我就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人最大的爭議就在於,劉金福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江西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慶鴻在法庭上,曾為劉金福做無罪辯護:「我的觀點就是在實名制下的代買火車票、收取勞務費這種行為是一種民事代理。與我們刑法規定的倒賣是有本質的區別。」

檢方認為,劉金福搶到票以後,12306網站會自動生成火車票的電子訂單,再交給實際購票人之前,劉金福實際控制了這一電子憑證的所有權。同時,劉金福通過購買專業搶票軟體,多帳號登錄,不間斷進行搶票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火車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破壞他人的公平購票權,增加了12306網站負擔。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劉金福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2019年11月30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劉金福的上訴律師,遼寧京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進華告訴記者,劉金福是依據客戶需求使用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的購票行為,由於實名制限制,全程沒有占據也無法占據客戶的車票,不構成倒買倒賣:「他不囤積任何的車票,也沒有倒手的過程,如果有客戶需要車票,他再用客戶的身份信息去幫他搶票,搶到票以後付出一定的佣金。我們認為他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性,不具有倒賣車票的特徵,是因為它是實名制,比如說我張進華,我的身份信息買的車票,你不管是哪個環節,我只能是本人去乘車。」

專家對代搶車票是否犯罪有多種看法,搶票軟體是否合法也值得商榷

關於劉金福使用搶票軟體是如何運作的?一位了解此類購票軟體的網絡工程師透露,軟體突破了12306的限制,使得買票速度更快,更高級的搶票軟體還會使用多IP自動刷票等方式購買,比人工打開網站、輸入驗證碼、登錄帳戶、查詢日期、選車次、添加乘車人最後提交付款快很多。

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認為,在實名制售票的前提下,只要不是暴利危害社會擾亂秩序,傳統的倒買倒賣情況很難發生:「因為倒買倒賣都是買下來以後再賣。實名制就已經限制了這種倒賣,必須是事先接受委託,拿著人家身份證號去買才能買得到,而且買了以後這個人才能上火車上才有用。實際上是代購行為。這個過程中間可能會收一點手續費或者是勞務費、辛苦費。那麼只要不是特別暴利的,那麼都還是可以接受。確實它既然能解決一些人們的需求,又不是很暴利,也不是有特別危害社會、擾亂秩序這樣的情況。

但是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顏三忠教授認為,火車票是一種公共福利,不完全是市場化的商品。要保證公民有公平購票的機會,劉金福的這種行為會導致他人購票機會被剝奪:「我認為對倒賣的理解不能完全按字面含義,買入再賣出不是倒賣的唯一的方式,關鍵是在出售行為。從刑法的角度來講,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買入,在賣出才構成犯罪。」

如果劉金福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麼各大搶票平台的付費搶票服務,是否也構成犯罪?顏三忠教授表示,劉金福購買了12306網站實名註冊帳號,這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技術優勢搶票有本質區別,但並不意味著網站的行為就一定合法,雖然搶票軟體也會對公平購票機會造成影響,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目前也沒有辦法來判斷。但從目前不能說因為沒有追究,劉金福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個人替他人利用搶票軟體搶火車票的行為究竟該怎麼認定?案件終審會如何判決?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對購票者來說,無論通過個人還是平台搶票,都有「中間商」賺差價。那麼,為何個人常遭司法對待,平台卻幾乎沒作犯罪處理呢?據媒體報導,劉金福還實名舉報了攜程網、飛豬網、高鐵管家等搶票軟體,公安機關回復是查無實據。對此有專家認為,法律上應當對個人以及第三方購票平台的行為,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12306技術部主任單杏花接受採訪時表示,由於搶票軟體的使用會降低其他手動查詢用戶的速度,進而導致系統延遲,為了保障用戶權益,他們已經屏蔽了多個搶票軟體的渠道。

記者任夢岩、李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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