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效益不好,年終獎還有嗎年前離職,能不能拿年終獎

職場 發佈 2020-01-06T03:57:40+00:00

單位效益不好,年終獎還有嗎年前離職,能不能拿年終獎因為年終獎鬧上法庭的,不是一起兩起,看看法院怎麼判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溫嶺法 高媛萱 年終獎發了嗎?發了多少?這個月,大家最關心的話題莫過於年終獎。不過,現實中年終獎發放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爭議的導火索之一。

單位效益不好,年終獎還有嗎年前離職,能不能拿年終獎

因為年終獎鬧上法庭的,不是一起兩起,看看法院怎麼判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溫嶺法 高媛萱

年終獎發了嗎?發了多少?這個月,大家最關心的話題莫過於年終獎。不過,現實中年終獎發放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爭議的導火索之一。

比如,到年底單位說效益不好,年終獎要不就算了吧。還有年底是跳槽高峰,那麼年前離職,老東家那裡的年終獎是不是一分也拿不到?

年終獎發不發,到底誰說了算?最近,浙江好幾家法院都有關於年終獎的糾紛,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單位虧損,就能不發年終獎?

法院:不可以。薪酬方案里

規定了年終獎部分

葉某從2013年開始就在溫嶺市一家百年老字號藥店工作。2016年底,她身邊的很多朋友都拿到年終獎,她卻左等右等沒有等到,感覺很鬱悶。她自認為業績不錯、符合發放年終獎的條件。

越想越氣之下,葉某不惜與藥店「撕破臉皮」,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後又起訴至溫嶺市人民法院請求討回7226.54元的年終獎。

藥店認為,考核方案中就規定了年終獎視公司效益狀況和年度績效考核得分進行核定,在考評後發放。當時藥店已經連續虧損,所以不發年終獎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審理認為,藥店的薪酬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員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資、月度績效工資和年終獎構成。年終獎是根據葉某所在的部門在年底統計核算好她的年度績效情況而予以發放。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藥店僅以連續虧損為由決定不發放2016年度的年終獎,違反了有關薪酬發放的規定。最終,法院支持了葉某的訴求。

【點評】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而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所以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年終獎的發放上並不能隨意行事。

年前離職,年終獎還有嗎?

法院:拿得到。金某有權依據

約定取得相應報酬

2017年4月,金某與某風機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職務為該公司的總經理,負責風機的技術問題,合同期限為三年。

雙方約定,若金某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對完成本公司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金某的年終獎為6萬元。

然而,2018年6月10日,金某接到某風機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的簡訊通知,被告知上班至6月底,並上交公司相關資料。金某接受了,但因工資、年終獎問題沒有協商好,遂開始了自己的仲裁、訴訟之路。

原來,金某原本是外地一家風機公司駐溫嶺辦事處的技術人員,雙方先形成了人事關係,又與位於溫嶺的某風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了雙重的勞動關係。

金某向上述兩家公司提供的都是全日制勞動,勞動時間完全重合,無法在同一時間為兩家公司提供勞動。金某和某風機公司所形成的勞動合同關係,某風機公司可以依法解除。

但金某為了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勞動,有權依據約定取得相應的報酬。合同已明確約定了年終獎,風機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年終獎發放的標準或是金某無法取得年終獎的情形。最終法院支持了金某要求某風機公司支付30000元年終獎的訴求。

【點評】

用人單位雖然可以根據自身效益、員工表現等因素來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但應當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或依法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來明確具體內容和標準。

重大失職後,還有年終獎嗎?

法院:不可以。公司可以根據

考核發放年終獎

肖某曾被聘任為某汽配公司管理者代表,從事車間生產品質及技術等工作。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在肖某各項考核均合格的情況下,他的年薪應為15萬元(已包括津貼和獎金)。年薪按月發放,平時每月發放9000元,剩餘部分在年底根據考核情況進行發放。

汽配公司認為,工作期間,由於肖某的失職,導致產品質量出現問題而使公司向客戶進行大額賠償,根據公司規定,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從而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離職後,肖某申請勞動仲裁,稱自己是年底前離職的,要求公司支付當年的年終獎。然而,汽配公司以肖某考核不合格為由而拒絕支付。

勞動仲裁支持了汽配公司的辯解理由。肖某不服仲裁的結果,又向溫嶺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除非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有具體的約定,否則汽配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即可以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發放年終獎。肖某因考核不合格而離職,汽配公司有權拒絕發放。最終,法院支持了汽配公司的主張。

【點評】

年終獎與其說是一種獎金,廣義上仍屬於工資性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把平時的工資都歸入年終獎的範疇。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年終獎有明確約定,即使勞動者離職,只要符合勞動合同中發放年終獎的條件,勞動者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發放。

新聞+

法官建議:

勞動者入職時應將年終獎等

事宜寫入書面合同

法院在這些年終獎糾紛中發現,關於年終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認識偏差比較大。一些用人單位認為自己擁有年終獎發放的自主權,應由其說了算。

有些勞動者則認為,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必須發。

為了避免糾紛,在此法官建議: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該將工資(包括年終獎)標準、發放情況等事宜寫入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時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涉及薪酬問題的錄音錄像等。

用人單位除了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確定相關工資待遇外,還要多方衡量,註明公平與合理,並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來明確年終獎等獎金的發放範圍、條件、標準、時間及方式等,並加強與勞動者的溝通交流,使獎金的發放更加合情合理。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溫嶺法 高媛萱

年終獎

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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