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置信的歷史:秦「半兩錢」曾經只是秦朝發行的「輔幣」

劉三解 發佈 2020-01-06T04:20:23+00:00

《史記》和《漢書》中都有記載,秦統一天下之後,以黃金作為「上幣」,但是在秦統一初年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之中,幾乎沒有涉及黃金的記錄,直到秦朝末年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我們才能看到對「金」、「錢」關係的規定,之前,只有「布」、「錢」關係的規定。

《史記》和《漢書》中都有記載,秦統一天下之後,以黃金作為「上幣」,但是在秦統一初年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之中,幾乎沒有涉及黃金的記錄,直到秦朝末年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我們才能看到對「金」、「錢」關係的規定,之前,只有「布」、「錢」關係的規定。

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貳)》:

貲一甲直(值)錢千三百卌四,直(值)二兩一垂 ,一盾直(值)金二垂。贖 耐,馬甲四,錢七千六百八十。(0957)

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贖死,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卌(音xi,四十)。(0970)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此處的「比例」並非是「兌換比率」,而是「直」(值),也就是「相當於多少」的意思,略同於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當」,即「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中的「當」,而所謂「出入錢」,實則特指為官府的收入與支出,而非「行錢」,也就是政府的「公財」進出,用現代的話講,就是財政收支的「記帳單位」和「計算公式」。

《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一文中,三解已經討論過:

在秦朝的「縣」級財政之中,包括「禁錢」與「不禁錢」,「禁錢」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縣道官勿敢擅用」,有資格調用它們的,只有「御史大夫」,還是要以「貸」的方式,而非「撥付」,也就意味著「禁錢」實際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產」。

反觀「不禁錢」,其跨「縣」調動的權力在「執法」手裡,「戶賦錢」又直接輸送太守,則應該就剩下「贖刑錢」和「貲債錢」。

也就是說,秦帝國的「縣財政」可以動用的唯一貨幣收入就是「贖刑錢」和「貲錢」,能有「出入錢」的,也就是這兩種,而上文中的:

死刑、耐刑、貲刑都屬「刑罰」;

「馬甲」、「甲」、「盾」、「布」都屬「實物」;

「金」就是「金」;

「錢」就是「錢」。

四者之間的關係,只能是「相當於」、「價值多少」的「記帳單位對應關係」,而並非貨幣意義上的「實際兌換」關係。

現實是,根據前人對睡虎地秦墓竹簡的研究,其中的諸多規定的「錢數」,實際上為「布」當「錢」的倍數,比如諸多財務犯罪的界限22錢、66錢、220錢、660錢、2200錢(見《效律》),實質上應為若干布,只是以「錢數」屬文。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將「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嶽麓書院藏秦簡」視為一個不變邏輯下的整體來考慮,就會發現,《金布律》的存在,恰恰是一個「雙層計價體系」的顯例。

之所以「金」、「布」合稱,在於上述四者的關聯性。

罰—兵甲—(金)—錢;

財物—布—錢。

見《周禮·秋官司寇·職金》: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何解?

以罰代刑,是為「士大夫」之特權,所以,儘管《周禮》並非周代作品,卻至少展示了先秦的「士大夫」生存思維,即「士」為「金罰」、「貨罰」,併入於「司兵」,也就是增強武備。

這種思維,在《國語·齊語》也有記載:

桓公問曰:夫軍令則寄諸內政矣,齊國寡甲兵,為之若何?管子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鞺盾一戟,小罪謫以金分,……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詛、夷、斤、斫,試諸壤土。甲兵大足。

文獻之外,還有考古所見,1975年出土的西周「朕匜」就記錄了一次以罰金代刑的判決,譯文節選如下:

依你罪,我本應鞭打你一千下,施以墨刑;但現在我大赦你,免去你的五百鞭,另外五百鞭,改罰金三百鍰。

前後結合,可知「司兵」的兵器,也就是「實物」是目的,是「計價基礎」,「金」是與之對應比例的「計價工具」,「錢數」只是「當金」的結果。

同樣,「布」也是早期政權的目的,因為在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中還保有「發放衣服」的規定: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卌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這是官府給刑徒、官奴發放衣物的基礎標準,110錢、55錢,77錢、44錢,55錢、44錢,44錢、33錢,均為11錢=1布的倍數。

可見,「布」是官府維持運轉的必需品之一,只不過這個對象是「徒隸」,也就是官營經濟的「生產工具」們,「布」是官府的實際需要,也是「計價基礎」,略同於「主幣」,「錢」只是「換算」,略同於「輔幣」。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哪怕理論上已經廢除了「行布」的貨幣地位的秦二世時代,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仍規定:

金布律曰:出戶賦者,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

這一條法律,在《二年律令》中編入了《田律》,就去掉了「其欲出布者,許之」的條文,而僅限於芻藁實物和「入錢」,這一變化,實則適應了秦末大亂之後,徒隸階層的絕對數量的減少和諸縣刑徒經濟的萎縮,《二年律令》中雖然仍然存有對徒隸的「布」和「衣」的授予規定,相應物資的需求已經不再像秦朝一樣普遍,要以「律」的形式對全國進行規定。

西漢立國之後的變化遠不止於此,在「秦律」之中普遍可見的「貲甲」、「貲盾」等規定,在《二年律令》中均改為「罰金若干兩(斤)」,比如嶽麓書院藏秦簡中「贖死」的「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卌」到《二年律令·具律》就變成了「贖死,金二斤八兩。」

換算一下,上文中說秦為「金一銖值二十四錢」,金「二斤八兩」就是四十兩,一兩合二十四銖,正好是「二萬三千四十錢」,說明西漢初年將「計價基礎」改為了「黃金」,「黃金」又是確定的「行金」,也就是法定流通貨幣,徹底完成了對上述「混亂單位」的統一。

那麼,既然只是進行一下換算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秦國和秦朝,為什麼要搞得這麼複雜呢?

答案其實就在《金布律》的「律名」之中。

我們今天通過諸多前輩學者的研究知道,「金布」在秦制體系中是一個「官有財物」的總稱,在縣級機關設置的「金布曹」職權里,不僅包括「錢」和「金」、「布」,還包括諸多公物、公器的儲存、處置和變賣,但是,「武器」和「糧食」、「刑徒」這三個最大宗的「公物」不在其中,具體的物資收支也在「少內」管轄,其職能非常地「虛」

但是,如果我們用現代的「會計部門」的概念來理解「金布曹」和「金布」概念,一應問題迎刃而解,即「金布」概念實際上就是「帳面財物」的概念,「金布曹」的核心任務,就是將「縣級政權」所收入支出的繁雜的「物」,即上文中提及的「計價基礎」,變換為「計價換算」,統一「帳面單位」,讓其進入一個「帳簿」,而具體的「物」仍舊歸屬於「諸官」。

之所以有「金」,有「布」,根本原因在於歷史傳承。

「貲甲盾」約等於西周、春秋時代「士」的「金(銅)罰」、「貨罰」入司兵的變體;「布」則是對財物的衡量。

合而為「金」、「布」之律。

而這種「雙層計價體系」則要上溯至《管子·國蓄》中提及的「三層計價體系」:

上幣:珠玉;

中幣:黃金;

下幣:刀布。

之所以稱之為「多層計價體系」而不稱之為「多層貨幣體系」的原因是,上述分層實質上是一種「身份制社會」下的「財物占有」,也就是「對應身份階層」的人群使用對應的「財物」,並分別計價、兌換,而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通貨」,甚至根本就不是「貨幣」。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有如下記錄

「盜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翻譯過來就是,將珠玉偷運出境以及賣給六國來做買賣的「邦客」珠玉的,查獲後,應將珠玉上交「內史」,「內史」酌量給予購賞,也就是懸賞、獎勵的意思。具體應該怎樣獎賞?如果被捕犯人應處耐罪以上,則與捕獲其他罪犯同樣獎賞;如應處罰款的,則不予獎賞。

這裡其實有兩條隱藏信息:

其一,秦國有禁止本國「珠玉」外流的禁令;

其二,秦國盜賣的「珠玉」在地方官吏查獲後,要上交「內史」,而非郡縣收儲,購賞也由「內史」執行。

在《二年律令·津關令》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制詔御史:其令扜(扞)關、鄖關、武關、函谷【關】、臨晉關,及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黃金,諸奠黃金器及銅,有犯令……

《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一文中,三解曾經科普過,秦國、秦朝的「內史」實際上承擔著「國庫」的職責,也就是說,「珠玉」雖然不是戰略物資,卻屬於「國家儲備資源」,郡縣也不允許持有,恰恰說明了秦制下「財物」占有的「分層」體系,西漢王朝對於「財物」的認知,完全歸併到了「黃金」與「銅」上,對應的禁令,就徹底走出了「三層計價體系」,這無疑是歷史的進步。

綜上所述,在睡虎地秦墓竹簡記錄截止的秦始皇三十年前,也就是秦國統一天下前後,秦制下的貨幣系統中,只有「行錢」和「行布」兩種。

「甲兵」計價的「金罰」,屬於「士」、「大夫」階層,實則以「金」定數,再換算為「錢」;而「布」計價的「行布」、「行錢」,則屬於「庶人」和「徒隸」,共同通用於「賈市」行為之中。

到嶽麓書院藏秦簡記錄截止的秦二世二年前,也就是秦朝滅亡前夕,秦制下的貨幣系統中,「行布」被廢除,只有「行錢」一種。

屬於「士」、「大夫」階層的「甲兵」計價不變;而「庶人」和「徒隸」相關的「布」則被廢止,換成了純粹的「行錢」計數。

這恰與《史記·平準書》的表述合拍,只要我們將「幣」和「貨幣」分開:

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三等

「秦中」這個時間點,而非《漢書·食貨志下》中的「秦兼天下」,正體現了司馬遷歷史書法上的「精確」,即秦統一天下貨幣為「三等」的時間,並不是秦始皇統一之時,而是秦朝建立之後。

這個「一國之幣」,實際上是談「統一各國的『幣』」。

以《管子·國蓄》的「三幣」和秦國對「珠玉」外流的禁令來看,秦國雖然已「初行錢」一百多年,在與六國的交往之中, 仍不得不遵從「國際慣例」,將「珠玉」視為重要的「幣」,至於是不是法定的「上幣」,就不得而知了。

對照下《史記·平準書》: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

也就是說,明確將「珠玉」排除在「幣」外,根本原因就是上文中引用的春秋戰國時代的「皮幣」在諸侯國「外交」中的禮儀功能在「四海一」之後消失了,大秦朝不需要給任何國家「奉皮幣」拉交情了,那麼,「珠玉」這種在「身份時代」具有最高地位的,即「諸侯」間使用的「幣」,廢了。

反而,「黃金」這種作用於臣下的「中幣」,可以留存,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原大王毋愛財物,賂其豪臣,以亂其謀,不過亡三十萬金,則諸侯可盡。

「三十萬金」也就是「三十萬鎰黃金」,算是什麼規模呢?參考一下《漢書·王莽傳》:

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輸御府受直,然卒不與直。

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匱,尚有六十匱,黃門、鉤盾、臧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王莽在未篡漢之前就施行了「黃金」上繳的政策,至其滅亡時,內府藏金也就是七十多萬斤。當然,在秦國和秦代出土的文物中,有「鎰」這個重量單位銘文的,只有陝西臨潼武家屯出土的秦代金餅一件,上書「益兩半」,該金餅重量250克,恰與秦、西漢一斤吻合,也就是說,秦始皇的這「三十萬金」要比漢代的「三十萬金」少一些。

但是,秦國雖為七國最強者,也只是七國之一,能夠拿出「三十萬鎰」黃金,也相當於王莽時代的近半國儲,也就意味著,秦國只能是採取了更加嚴厲的「黃金國有政策」,也正因為如此,上文中的秦律文本中才沒有「行金」字樣,但這並不妨礙秦朝將之定為「上幣」。「上幣」本來也不是給你老百姓用的,而是君主給予有爵貴族的賞賜或饋贈。

在秦國和秦朝前期,平民百姓可以行用的貨幣,就是「行布」、「行錢」兩種,問題是,六國故地與秦國舊地社會經濟情況迥異,民間不止有大量的六國舊銅幣,還有數量巨大的「黃金」在民間留存,否則「陶朱公」三致千金之類的說法就不會存在。

問題在於,「黃金」這種「上幣」,或者直白地說「上等人」使用的「貨幣」,不能成為「行金」,也就不能在「市」上使用,也就意味著不會介入到秦朝政府嚴格控制下的「賈市」交易體系之中,真正承受所有貨幣兌換壓力的是「布」。

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對於「錢」和「金」、「布」關係的表述,在秦國和秦朝前期,秦「半兩錢」一直是「當布」、「當金」的,也就是說,它不是「主價值衡量物」,而近似於現代意義上的「輔幣」概念,也就是說,在秦的交易行為中「行布」才是「主幣」。

而到了秦朝末期,嶽麓書院藏秦簡中,「行布」這個「主幣」消失了,直接以「銅錢」這個「輔幣」與「黃金」進行換算,幾年之後的西漢王朝又將「黃金」作為「行金」,結合《史記·平準書》的記載,我們有理由相信,秦帝國在貨幣制度的運行之中,出現了不得不廢除「行布」,改用「行金」、「行錢」並行的「大事件」。

也就是說,在秦朝滅亡之前,「上幣」黃金已經變成了「流通貨幣」與「下幣」銅錢並行,而不再是古典意義的「幣」,至於「布」,則徹底退出了「通貨」。

這個「大事件」到底是什麼,請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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